关于印发《本溪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本财发〔2020〕47 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
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市直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15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承贷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8〕2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2019〕3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溪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2020年7月8日
本溪市财政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印发
本溪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
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和规范民贸民品贷款的财政贴息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15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承贷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8〕2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2019〕3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贸民品贴息贷款,是指所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发放的正常民贸民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中央、省财政通过体制结算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给予的引导性补助资金。
第二章 贴息范围、计算方法
第四条 享受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贷款范围:
(一)民贸企业范围。按照《关于确认“十三五”期间第一批民族贸易企业的通知》(辽民族发〔2016〕47号)和关于确认“十三五”期间第二批民族贸易企业的通知》(辽民族发〔2017〕8号)确定的“十三五”期间全省民族贸易企业名单执行。
享受贴息的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民品企业范围。按照《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确认“十三五”期间我省国家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辽民宗发〔2018〕74号)确定的“十三五”期间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执行。
享受贴息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14年版)》中所列商品(不含白棉布)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 享受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贷款,以2.88%为上限给予贴息。贴息天数为每笔贷款当年实际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第六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贴息金额=∑(单笔贷款本金金额X优惠利差X贴息天数/360天)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建档
第七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和档案建立保管等工作由市级管理。
(一)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1.民贸民品企业与金融机构就贴息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填写(“附件1:民贸民品经营生产贷款审核表”)报送至所在县(区)民宗局,县(区)民宗局对企业资质、贷款利率、贷款用途审核无误后,报送至市民宗局。
2.市、县(区)民宗局对企业资质、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进行复核后,将书面审核意见(“附件1:民贸民品经营生产贷款审核表”)抄送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和金融机构。
3.金融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向民贸民品企业发放贷款。
(二)金融机构按年度申请贴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按年度填制“附件2:**年度对**企业民贸民品贷款计息清单”和“附件3:**银行(金融机构)**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
并提供以下资料向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申报贷款贴息:
①附件1:民贸民品经营生产贷款审核表
②附件2:**年度**企业民贸民品贷款计息清单
③附件3:**银行(金融机构)**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
④贷款合同复印件
⑤借款借据或借款凭证复印件
⑥计息传票复印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进行审核、市民宗局复核
1.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自收到金融机构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对各金融机构资质、贴息资金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利率政策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③附件3:**银行(金融机构)**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同时,负责汇总、编制本溪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⑦附件4:本溪市**年度民贸民品贷贴息申请汇总表),连同相关审核资料(①一⑦)报送市民宗局。
2.市民宗局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审核汇总编制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报送市财政局。
(四)贴息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收到市民宗局复核报送的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机构一次性拨付贴息资金,金融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给企业,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结果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和市民宗局。
(五)档案及监督管理
市民宗局建立民贸民品企业基础档案,负责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材料归档及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民宗局、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附件1:
民贸民品经营生产贷款审核表
企业名称 | |||||
企 业 申 请 栏 | 法人 | 电话 | |||
联系人 | 电话 | ||||
企业地址 | 电子邮箱 | ||||
贷款金额 | |||||
贷款用途 | |||||
贷款偿还来源 | |||||
是否符合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 | |||||
县(区)民宗局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市民宗局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年度**企业民贸民品贷款计息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天
日期 | 贷款金额 | 计息起止日 | 年利率 | 计息天数 | 利息额 |
总计 | |||||
行长(主任) | 借贷部门负责人 | 会计部门负责人 | |||
签字: | 签字: | 签字: |
附件3:
**银行(金融机构)**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
制表机构(盖章):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天
申请栏 | 序号 | 贷款企业名称 | 合同号 | 贷款本金 | 贷款利率 | 贷款起始日 | 贷款终止日 | 档期贷款计息天数 | 申请贴息金额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
合计 | ||||||||||
申请单位经办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 ||||||||||
审核栏 | 中国人民银行本溪支行审核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 市民宗局复核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
附件4:
本溪市**年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序号 | 行(全称) | 贷款企业数 | 民贸民品贷款余额 | 申请贴息金额 | 行账号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合计 | |||||
主管行长: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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