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地税合作 确保营改增平稳落地——市国税局局长孙德儒、市地税局局长曲放联合答记者问
按照国务院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将全面覆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近日,记者就如何加强国地税合作,确保营改增平稳落地,对市国税局局长孙德儒和市地税局局长曲放进行了专题采访。
记者:今年5月1日起营改增就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了,目前这项工作在我市进展到什么程度,可不可以先请孙局长为我们简单做一下介绍?
孙德儒:好的。目前,我市“营改增”工作经过前期全市国地税干部的通力合作,已经完成了工作方案制定、组织机构建立、政策业务宣传辅导和培训、发票需求调查、“营改增”对全市税收收入影响测算分析、试点纳税人移交、税种票种核定以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等大量基础性工作。到目前,全市地税机关共向国税机关办理移交试点纳税人16275户。其中:建筑业试点纳税人1572户、房地产业试点纳税人332户、金融业试点纳税人182户、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14189户。国地税双方在交接“管户”过程中,基本确保了两个不变,即:确保纳税人原有征收方式不变,确保纳税人购票数量不变。目前,我市试点纳税人的交接、确认工作已全部完成。
记者:营改增后,纳税人第一次到国税机关要办理什么业务?
孙德儒:营改增纳税人需要办理的业务包括:设立登记、税种核定、票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税银协议维护等。
记者:为应对营改增,税务机关有何便民办税的举措?
孙德儒:全市国地税部门将继续落实好首问首办、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自助办税以及导税服务、提醒服务等各项办税服务制度。同时,将通过开展同城通办、国地税合作、合理简并申报缴税次数等服务措施,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记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孙德儒: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 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记者:纳税人还关心一个问题,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哪个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请曲放局长介绍一下。
曲放: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营改增涉及大量自然人纳税人,为确保相关办税业务平稳过渡、无缝衔接,税务总局决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继续由原地税局机关代征增值税并代开发票。
记者:营改增前,出售二手房需要缴纳的税款在地税一次就能办完,营改增后,是否需要两头跑,分别到国税、地税缴纳税款?
曲放:不需要。二手房交易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属于委托代征范围,因此,出售二手房的自然人,可继续在地税部门的办税服务厅或房地产交易大厅等办理场所办理完所有涉税事项。
记者:5月1日以后发生的纳税人出售二手房,个人出租房业务马上就可以去办税厅办税么?
曲放:是的。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特别是二手房交易、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委托地税代征、代开发票政策是税制转换的焦点。税务机关会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征管系统的升级完善,纳税人在营改增开始实施当天发生的出售二手房、个人出租房业务即可办理缴税、开票等业务。
记者:纳税人过去已经领购到手的地税发票能用到什么时候?营改增后可以同时领用国税地税发票吗?
曲放:5月1日起,地税局将停止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记者:营改增后,纳税人手中没用完的地税发票还能继续开到6月30日。请问纳税人开出这些发票时应该申报国税还是地税?
曲放:5月1日后,纳税人手中如仍持有地税机关的发票,可在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发生的应税业务应当去国税主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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