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组织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26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分工的通知》(本政办发〔2016〕58号)要求,日前,本溪市法制办组织开展了全市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经审查确认全市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632个。其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职权机关95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6个,依法受委托组织32个;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职权机关50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1个;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职权机关81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5个;具有行政确认权的职权机关88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5个,依法受委托组织14个;具有行政征收权的职权机关61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个,依法受委托组织14个;具有行政给付权的职权机关4个,依法受委托组织4个;具有行政裁决权的职权机关9个,依法受委托组织1个;具有行政奖励权的职权机关10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个,依法受委托组织2个;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职权机关81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8个,依法受委托组织33个;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权机关1个,依法受委托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4个。
今年5月,市政府法制办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凡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具有法定职权的各行政执法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经省政府批复同意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组织,均为清理的对象。
为保证此次清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市政府法制办分别于5月、6月组织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专题培训,并对主体清理工作的时限、内容、步骤和要求进行安排和部署。会后,各行政执法机关能够按照要求,积极开展主体清理工作并上报清理情况,市政府法制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上报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设立的执法主体一律清理,同时,将审核确认的执法主体情况反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再次确认。
为保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开性、公正性,市政府法制办将最终审核确认的清理结果于2016年7月28日,在《本溪日报》第七版进行全版公布,同时,在政府网站和《本溪公报》也进行公布,确保公众知情也便于社会监督。
通过行政执法主体清理,进一步落实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工作要求,为我市行政执法主体机关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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