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7家企业被评为“十三五”期间国家民贸企业 来源:市民委 发布时间:2017-01-03 14:03:0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经省民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中心支行对桓仁满族自治县申报的民族贸易企业进行联合评审,最终认定桓仁盛京商贸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新华书店等7家企业为民族贸易企业。据了解,民族贸易企业必须在国家民委审批的民族贸易县境内,主要担负民族地区药材、土特产品和农副产品生产经销任务。经认定的民族贸易企业享受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即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给予贴息。 打印正文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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