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放宽重点群体落户条件 调整相关户口迁移政策
日前,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重点群体落户条件,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
这次市公安局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主要是针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放宽了落户条件。同时,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市公安局调整了户口迁移政策,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我市农村籍学生可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就(创)业地,取消只有应届毕业生可以回农村原籍的限制;农村籍被征集服现役人员,退役后可在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就业地单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集体户或亲属朋友家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可在人才中心集体户、就业地单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企业长期聘用的农民工,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凭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等办理落户;凡在我市城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投资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在我市投资落户需提供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免税相关证明的条件;城镇派出所为管辖的社区设立集体户口,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但无法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的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社区集体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利;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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