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出台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任务。当前,多数国有企业已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从实际情况看,现代企业制度仍不完善,部分企业尚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缺乏制衡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董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近日,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意见》对2017年年底前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和2020年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的目标提出具体要求。《意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符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二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推进了依法治企;三是首次提出在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和外部董事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监督职能。四是强调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此外,《意见》还对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主体权责作出规范。一是理顺出资人职责,转变监管方式;二是加强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三是维护经营自主权,激发经理层活力;四是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完善问责机制;五是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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