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种高值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实行门诊特病定点供药
为解决部分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近日,我市将甲磺酸伊马替尼和曲妥珠单抗等24种高值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实行门诊特病定点供药。
据我市社保工作人员介绍,这24种高值药品包括多种抗癌靶向药,实行门诊特病定点供药,定点供药特病门诊为市中心医院、本钢总医院、市金山医院。每种药品单独列为一个门诊特病定点供药病种管理,一个医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600元/人,基金支付比例为5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300/人,基金支付比例为35%。基金支付仅限药品费用,其他项目不列入该门诊特病定点供药病种支付范围,同时,待遇水平依据基金运行情况及高值药品纳入情况动态调整。
参保人员可以在本人定点特病供药门诊使用注射剂型的高值药品,也可以在定点特病供药门诊所在的医院住院使用。纳入门诊特病定点供药的高值药品范围,参保患者应用高值药品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医保待遇水平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基金收支情况和筹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原则上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保险只支付参保患者上述高值药品中的医疗费用,须由本市高值药品定点供药特病门诊所在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认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予以支付,应凭三级及以上医院相关医疗文书、责任医师诊疗意见,履行评估认定手续,方可享受高值药品门诊特病定点供药待遇。
定点供药特病门诊应严格按照“医保支付标准”向参保患者供药,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销售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异地就医的参保患者使用高值药品,须经本市或就医地高值药品定点供药特病门诊所在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认定,并报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销售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异地安置的参保患者不能联网结算时,要按照就医地上述高值药品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定点医药机构现金购药,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凭有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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