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我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本溪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从今日起,我市主城区的大部分区域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据了解,《本溪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二条,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储存、运输、经营、燃放和处置、销毁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质监、工商、交通、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条例》规定,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的多个街道社区被列为禁放区,禁放区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者,将被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放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零售烟花爆竹,经营批发烟花爆竹的单位不得向禁放区范围内批发销售烟花爆竹,违者将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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