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公益性岗位和单位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
为鼓励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积极性,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调整为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70%,工伤保险的100%给予补贴,调整为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之和的100%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在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调整的同时,我市对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也同步进行调整,将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的30%给予补贴,调整为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的100%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同时取消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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