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规范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7〕107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2007-10-25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规范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07〕107号

  关于规范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采暖费交缴和供暖服务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全市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采暖用户向供暖单位交齐当年采暖费后,供暖单位要按时开栓供暖;供暖单位不再实行采暖用户交当年采暖费带1年陈欠采暖费措施。

  二、对城市供暖临时救助对象、财政统结拨付对象、特困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企业破产前)的陈欠采暖费暂按挂账处理。

  三、供暖部门和供暖单位对有交费能力但拒不交费的单位,供暖单位可持采暖用户提供的所在单位欠费证据,依法予以清缴。

  四、调整完善城市困难群体供暖临时救助政策。除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户、特困企业五类特殊人员(离休干部、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老战士、解放前老战士)按规定进行供暖临时救助外,还要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户纳入救助范围,具体按低保救助标准的50%比例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