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废止本政办发〔2007〕81号文件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8〕79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2008-08-08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废止本政办发〔2007〕81号文件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08〕79号

  关于废止本政办发〔2007〕81号文件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鉴于市政府办公厅2007年8月2日《转发市房产局关于本溪市妥善解决棚户(沉陷)区历史遗留房屋产权登记和拆迁安置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81号)与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不一致,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废止本政办发〔2007〕81号文件,对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历史遗留未确权房屋补办登记问题,仍按照本政办发〔2004〕50号文件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