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4〕97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2004-10-25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04〕97号

  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

  等方面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委办发〔2003〕44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和建国前老兵、 抗美援朝老战士(以下简称“两方面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和 “两方面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原则

  辽人发〔2002〕26号、辽委办发〔2003〕44号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是我市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和 “两方面人员”生活困难的基本依据。各县(区)、各部门及各企业要在文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和 “两方面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要结合企业改革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积极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和 “两方面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教育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确保我市社会稳定。

  二、认真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和 “两方面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确保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要适当提高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和 “两方面人员” 生活补助金标准。对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并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和“两方面人员”,要在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补助金(依照辽劳社〔2002〕118号文件执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企业军转干部每人每年再增加1000元,“两方面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打入工资卡,从2003年10月1日起补发。所需资金由军转干部及“两方面人员”所在企业承担,市(县、区)属困难企业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和 “两方面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县(区) 和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和 “两方面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各企业要参照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凡经市财政局认定的破产、 倒闭和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和 “两方面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应保尽保。市属破产、倒闭。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和“两方面人员”的参保资金由市财政划拨, 县 (区) 属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和“两方面人员”的参保资金由县(区)同级财政划拨。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和“两方面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负起责任,分管领导要抓细抓实,建立起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和 “两方面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长效机制。 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清理偿还拖欠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和“两方面人员”的工资(基本生活费)、基本养老金和按政策应予报销的医疗费。

  各县(区)、各部门及各企业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和 “两方面人员”生活困难的工作。同时,要结合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和 “两方面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要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正确对待改革过程中的利益调整,顾全大局,为维护好全市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