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溪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2〕59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2002-06-04
  • 效力状态:有效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溪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02〕59号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关于本溪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本溪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六月四日


  本溪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和《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补助水平与原公费医疗实际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保持原有合理消费水平不降低。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按享受补助的在职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季度拨付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医疗补助办公室。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办公室单独管理和核算,结余部分可转下年使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各自治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自治县、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和基金的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一)个人医疗账户补助。按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基数1%比例(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补助到个人医疗账户,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购药费用和住院医疗费中按规定个人负担部分。

  (二)基本医疗保险内的医疗补助。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中,按基本医疗规定个人负担部分(含起付标准部分),补助50%。

  (三)补充医疗保险内的医疗补助。参保人员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后,按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补助50%。

  (四)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补助。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和标准,补助80%。

  (五)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补助。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含起付标准部分),补助70%。

  (六)享受优诊待遇参保人员的医疗补助。享受优诊待遇人员,可住优诊干部病房,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床位标准以上部分费用,全额给予补助。

  (七)工伤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员因工负伤部位的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全额给予补助。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负担部分,全额给予补助。

  第七条  享受特诊待遇的在职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享受特诊待遇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住特诊干部病房,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负担部分,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按《本溪市市直享受特诊人员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医疗补助办公室列入特诊医疗费中全额给予补助。

  第八条  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费用,由本人填报《医疗补助申请表》,单位审查后附住院结算单和医保证、卡,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医疗补助办公室审核报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02年6月4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