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00〕7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发〔1998〕23号、辽政发〔199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实际情况的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我市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人新房新制度、老人老房老办法”;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积极稳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逐步推进。
(三)工作重点: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市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规范发展住房交易市场。
二、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2000年6月1日起,全市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定额补贴事业单位和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律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一律停止自建和购买住房,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后,职工住房主要依靠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以及个人住房贷款等到市场自行购买。职工自购的住房,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五)住房补贴标准按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面积规定标准、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工龄、职级及职工个人应承担的住房消费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2000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1800元。
(六)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按照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标准计算。住房补贴不直接发给个人,在职工购房时以转帐方式支付。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可实行轮候制。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暂不列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
(七)单位计发住房补贴时,要按规定计发一定比例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八)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办法是:市财政核拨经费(补贴)的机关、团体和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执行《本溪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其他各级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和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比照上述方案执行;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建设资金不减少的前提下,做好购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
(九)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作为发放住房补贴的依据,没有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单位,不准发放住房补贴。
三、全面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形式,无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不断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加大归集力度。2000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6%,力争2002年将缴存比例提高到8%左右。继续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坚持住房资金使用方向,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贷款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行。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国发〔1998〕23号、辽政发〔1999〕1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租金改革和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对于现已开工、2000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未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所购、建的住房仍可按照国发〔1994〕43 号文件规定向职工出售,已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精神办理。
(十二)现有公房出售成本价格要坚持折扣政策逐年减少的原则,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暂不出售。
(十三)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在居民自愿的基础上,可按现行售房成本价补足差价后,给予办理全部产权。
(十四)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的改革,适时提高租金标准,逐步缩小租售比价。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平均支出水平要达到双职工家庭工资收入的6%(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1.40元),2002年要达到8%左右。租金提高后,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职工和持有《本溪市救济金领取证》的最低收入家庭,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减、免、补政策。
五、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五)市政府对全市住房建设进行宏观调控,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市场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微利价的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高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线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十六)廉租住房主要从腾空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并实行审批制度,租金按规定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住廉租住房的职工,收入提高到上一个家庭收入线后,应按届时房改售房政策购买现住房,或者按规定标准交纳租金。
(十七)调整住房的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要严格执行《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需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控制开发建设利润,降低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职工购房。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六、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发展住房金融,加强物业管理
(十八)建立健全法规,规范市场行为。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上市交易办法,完善政策法规,稳步开放、搞活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包括安居、解困)住房交易市场,鼓励居民以旧换新、以小换大,改善住房条件。
(十九)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所有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个人住房贷款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积极开展组合贷款业务,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以及住房贷款、公证和保险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要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住房贷款。
(二十)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管理、维修体制,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要切实建立住房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相应的收费标准。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七、加强组织协调,严肃房改纪律,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二十一)要切实加强对深化房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加强房改和资金管理机构的建设。市直有关委、办、局和大中型企业,应根据深化房改工作的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市房改办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各项综合配套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对房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服从大局,相互配合,协调运作,切实把深化房改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二)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房改宣传,促进职工转变住房观念;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二十三)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发〔1998〕23号、辽政发〔1999〕1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继续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
(二十四)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二十五)市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0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