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开发用地级别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02〕16号
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开发用地级别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城市土地已经增值,土地使用价值已经发生变化。为了充分发挥城市土地的使用效能,加快城市的现代化建设,保证城建资金应收尽收,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房地产开发用地级别进行调整。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房地产开发用地范围包括中心市区,北台、石桥子两个副城,南芬、歪头山、火连寨三个城市边缘组团。
二、结合我市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市区房地产开发用地划分为三类五级。三类用地为住宅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工业用地。五个级别包括一级地、二级地、三级地、四级地和五级地。
三、房地产开发用地级别调整后,相应级别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不变,仍然按照本价发〔2000〕39号文件规定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后,全额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重新确定的市区房地产开发用地级别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