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本溪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政发〔2004〕3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04-03-16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本溪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04〕3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门前三包”责任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

  现将《本溪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04年3月16日


  本溪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提高社会自律意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各单位在本单位一定区域内承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市容秩序的责任制。“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是指自本单位建筑物或围墙、栅栏、墙角起,平面至门前道路边石。

  第三条  凡位于我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 位(含合资、外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门前三包”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工作;各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门前三包”的日常管理。综合执法、房产、公安等部门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负责。广场、街心公园、公共绿地、公共设施、车站站点、停车场等,由各自的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六条  责任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包环境卫生。及时清理责任区内垃圾、污物、冰雪,做好日常保洁;制止乱扔、乱倒行为。

  (二)包绿化美化。及时清理责任区内花栏、花坛、绿篱内的杂物;不在树上拴绳挂物和晾晒物品,不占压、损毁绿地;制止撅枝摘花、践踏草坪等行为。责任单位每年春季至秋季要在门前摆花设景、美化门前环境,摆花规模应切实达到美化环境的效果。

  (三)包市容秩序。在责任区内不准乱停乱放车辆;不准乱设摊点、乱摆乱卖;不准乱堆放杂物、乱挂物品、乱贴乱画;不准私搭乱建。

  第七条  责任单位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自觉接受市、区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相关部门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具体职责:

  (一)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完好无损;

  (二)城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市容秩序的监督管理;

  (三)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绿化的管理,指导责任单位搞好绿化管护;

  (四)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指导责任单位加强门前环卫生管理;

  (五)房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违法当事人按照《本溪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实施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对妨碍“门前三包”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贡献较大的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本溪市“门前三包”责任规定》(本政发〔1994〕28号)同时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