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政发〔2005〕13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05-05-24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05〕13号

  关于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

  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快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改造进程,保障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印发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本政发〔2004〕11号)加以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民政部门确认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按照标准套型予以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500元/平方米交纳差价款。

  二、采煤沉陷区拆迁安置,原则上在采煤沉陷区安置用房建设区域内定位安置,也可以选择异地安置。对于选择定位安置区域以外地点安置的,被拆迁人应根据选择区域的地类承担或享受区位差价款。区位差价款以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计取(即:区位差价款总额=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区位差价款单价)。区位差价款单价的确定以《关于印发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本政发〔2004〕11号)划分的地类为依据,采煤沉陷区一、二地类之间和二、三地类之间区位差价款均为70元/平方米。 低地类选择高地类安置的,承担区位差价款;高地类选择低地类安置的,享受区位差价款。选择采煤沉陷区以外程家、新立屯地区安置的,以采煤沉陷区一类地区为基准,承担区位差价款200元/平方米。采煤沉陷区内和程家、新立屯地区可供选择的房屋,以选择异地安置的住户申请先后为序分配,额满为止。

  三、根据《印发本溪市解决城市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和特困居民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2〕38号)精神, 已享受政府解困房政策的被拆迁人,不再享受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优惠政策,其位于采煤沉陷区的被拆迁房屋按《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规定予以安置。



       本溪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