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01〕24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
安全事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直各部门:
现将《本溪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本溪市涉外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卫国家安全,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辽宁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07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本溪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我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工作的协调及重大问题的处理。成员由市国家安全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市房产局、市外事办等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同志担任。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视审查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本溪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涉审办)设在市计委。
第四条 涉审办主要对涉外建设项目的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选址。
(二)建设项目内部通信系统、监视系统、警报系统、查验系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以及上述系统、设施的管道、线路、控制室和配套工作用房等设计、施工情况。
(三)涉审办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国家安全事项。
第五条 下列涉外建设项目应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一)邮政枢纽、电信枢纽、移动通信枢纽、海关。
(二)涉外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外籍常驻人员的办公、住宿场所。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涉外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均应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向市有关部门申报有关建设项目立项及提出有关申请时,属涉外建设项目的,需填写《本溪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表》,由涉审办审查、审批。
(二)涉审办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建设项目选址的实地勘察和审查。对选址符合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的,由涉审办向建设单位提出批准意见;对选址不符合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的,由涉审办提出不予批准意见,建设单位应按审查意见另行选址。
(三)涉外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于建设项目内部通信系统、监视系统、报警系统、查验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与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同步进行,并报涉审办备案。
(四)涉外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向涉审办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涉审办出具《本溪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合格证》。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需采取国家安全事项防范措施的,由涉审办下达《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整改通知书》,经建设单位整改落实后,再由涉审办出具《本溪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合格证》。
第七条 涉外房地产交易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屋产权单位、个人在向境外机构及人员出售、出租、赠送或提供使用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住宅、度假村及其它涉外场所时,应向涉审办申报办理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屋产权单位、个人在向涉审办申报办理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手续时,需填写《本溪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对符合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的涉外房地产,由涉审办出具《本溪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合格证》。不符合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的涉外房地产,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屋产权单位、个人不得向境外机构及人员出售、出租、赠送或提供使用。
(四)经涉审办出具《本溪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合格证》后,再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五)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其它公共利益,对境外人员在我市限制地区内设立住所或办公处所的,未经涉审办审查,市公安机关可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其迁至许可的地区。
第八条 已建、在建的涉外建设项目和已向境外机构及人员出售、出租、赠送或提供使用的涉外房地产分别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补办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手续。
第九条 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工程立项报告(批件)、图纸及相关资料向涉审办申报审查。
(二)涉审办对申报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勘察。
(三)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涉外建设项目,涉审办向建设单位出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批准意见书》。
(四)无《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批准意见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选址审定书》、《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涉外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单位应主动向涉审办申请验收审查,经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后续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涉审办应自收到审查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作出审查结论的,应当向申报单位、个人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涉外建设项目中有关国家安全事项的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其设计、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涉审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涉审办予以处理:
(一)涉外建设项目未向涉审办申报擅自开工的,责令其暂停施工,接受审查。
(二)涉外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经涉审办检查验收或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接受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对妨碍涉审办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涉审办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涉审办的审查结论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涉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