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czj-2025-00023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财政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第421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20 | 成文日期: | 2025-05-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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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第421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奈凤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市级财政对高新区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0年,为支持高新区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打造中国北方药都,进一步扩大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般预算收入规模,增加高新区实际可支配财力,为高新区创造良好的财税政策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市对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本财发〔2010〕275号)。
体制文件规定:改变原市与高新区本级各项税收“四六”分成办法(高新区本级税收按40%上解市财政),除按比例上划中央级税收外,在高新区区域内形成的税收收入全部纳入高新区收入。以2009年市本级应得财力作为固定基数,以后年度由高新区通过财政体制上解市本级(2009年高新区形成市级税收2430万元,下放三户企业形成税收240万元,共计2670万元)。
2010年取消“四六”分成后,高新区每年仅上解市财政2670万元,在保证市本级既得利益的情况下,市本级没有因为高新区收入增长而额外集中高新区财力。高新区企业发展壮大,新项目投产等所有增加税收都留在高新区,而且随着区级收入不断增长,高新区收益越来越大。以2023年一年为例,取消税收“四六”分成后,高新区少上解市本级财力1.2亿元,是固定上解额的4.5倍。可以说,从财政体制角度,市委、市政府已经给予了高新区最大支持力度。
2022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底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24年初省财政厅出台了《省与市税收收入划分办法》,要求各市今年年底前出台实施方案。同时明确要求,一是必须取消按企业级次划分税收的做法,全部下放企业;二是同一税种在本地区内市与县区分享比例必须统一。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我市2024年末出台了《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25年初出台了配套文件《市与县(区)财政收入划分办法》。
您在建议中提出:“取消高新区税收收入增量税源上解市级事项”不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第十条规定:“推动同一税费收入在市与县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逐步统一。规范市县与开发区等特殊区域的财政收入分享方式。逐步取消对开发区等特殊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因此无法采纳。
为有效化解高新区存量隐性债务风险,我局积极主动与省财政厅对接沟通,组织高新区相关单位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筛选和存量隐性债务中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表填报工作,全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2024年至今,共协助高新区争取到法定债券置换政府隐性债务专项债券资金15.27亿元,专项用于置换存量隐性债务规模。按2028年到期清零计算,每年可节约利息支出0.49亿元、每年缓释还本压力3.82亿元。截至目前,高新区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由2024年初的24.33亿元下降至6.28亿元,总量减少了74.19%,年平均利率由6.62%降至3%,债券争取置换工作极大的缓解了高新区的偿债压力和债务“爆雷”风险。
市本级一直高度重视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工作,今年以来,已额外支持高新区3500万元用于培育创业创新专项资金,支持300万元用于高校沈本两地通勤费,未来将继续加大力度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本溪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