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cjdglj-2025-0017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促进旅游商品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职业打假行为的建议》(第4198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13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促进旅游商品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职业打假行为的建议》(第4198号)答复
史振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旅游商品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职业打假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职业打假人是一种通俗称谓,普遍的理解是指以赚钱为目的,明知商品有问题而大量买入,然后通过直接索赔或者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等方式,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赔偿、行政机关给予奖励的个人或者组织。调研发现,近年来,全市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增长迅猛,呈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职业打假人借“消费维权”之名行“个人牟利”之实,并未发挥净化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商家进行恶意索赔甚至敲诈勒索,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影响营商环境,还利用信息公开、纪检监察、政府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为其非正常的消费索赔行为“服务”,严重违背法律初衷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有必要对职业打假人进行规范和限制。
一、关于职业打假人的规定
在法律层面。现行法律未对职业打假人作出定义,且普遍支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损害消费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在司法解释层面。职业打假人诉请惩罚性赔偿是否应支持及如何支持是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1日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该条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必须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且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应依据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保质期等因素予以认定。
在行政法规层面。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在规范消费索赔方面,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应当依法维权。二是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四是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在政策层面。国家层面出台了相关政策指导应对职业打假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在部门规章层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管总局以部门规章形式将不以生活为目的的投诉行为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
二、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人的情况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综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防范、应对职业打假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一是依法规范消费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严格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定受理范围,做好投诉受理处置工作。开展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加强对消费投诉的甄别和研判,突出分类管理,对异常高频次“黑名单”内的投诉举报重点关注及跟踪。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不予受理,避免因“职业打假人”滥诉行为造成行政资源的占用和浪费。
二是健全完善消费环境监管机制。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突出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经营者主动履行商品质量、公平交易、消费维权等主体责任,着力提升经营者诚信自律水平,更好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学法知法守法,避免出现常见易发的违法行为。注重引导经营者加强技术防范,强化经营场所、重点区域的“无死角”监控,并在处理相关投诉举报过程中同步予以录音录像,及时有效固定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的证据材料,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
三是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制度。2023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其中包括“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其中,针对职业打假人集中投诉举报的问题,规定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同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对消费维权、广告、食品安全、反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了相应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我市出台关于应对职业打假政策的相关问题
2024年底,为加强应对“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在学习借鉴部分省市有关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本溪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本溪市公安局、本溪市司法局、本溪市信访局、本溪市数据局、中共本溪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八家单位拟制定《关于依法规范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一阶段向各单位征求意见且各单位已将意见反馈至我局。现处于合法性备案筹备阶段。
该《实施意见》对“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的认定归纳总结了13个方面的特征;对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提出了依法把好受理关口、强化程序合法、提供真实证据证明材料、审慎落实惩罚性赔偿等多方面意见;对督促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增强行政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宣传培训引导、督促经营主体加强内部管理、引导经营主体加强技术防范等意见,并就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提出了建立“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异常名录、建立跨区域投诉举报信息通报机制、加强与行政复议机关的对接沟通、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措施。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代表提出的宝贵建议,与保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关系到我市良好营商环境的营造,我们将高度重视。同时这也是一个综合性社会问题,涉及多种利益群体、需要多部门密切配合,综合施策,推动共治。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立足职能,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不断创新监管模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一是大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普法工作。我局将广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扎实做好贯彻实施,进一步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切实提升法律普及率和使用率。二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有效区分真打假、职业索赔和敲诈勒索,公正处理案件,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回应社会关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在法律框架内为市场主体的发展营造更宽松的环境。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职业索赔行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有效化解风险,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的案件线索,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三是推动限制职业索赔行为。探索制定通用参考答复模板,避免同类投诉举报回复口径不一致、处理结果不同等问题,遏制以牟利为目的,借打假、维权之名滥用投诉举报权的行为。建立“高频次恶意提起投诉举报的职业索赔人”名单,通过与国内主流平台共享等方式对其进行限制。四是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加强与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联动配合,从行政执法、行刑衔接、司法保障等各方面治理“职业打假”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五是推动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切实维护和谐、健康的营商环境和良好的社会风气。
特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