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04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18年) |
发布日期: | 2018-05-30 | 成文日期: | 2018-05-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04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104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张喜忠代表:第一次会议第104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停车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所提问题确实存在,解决办法对提高住宅区车辆停放管理水平,促进住宅区停车费公平收取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引起我委领导的高度重视,主任董培峥亲自阅件,主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并责成分管主任包案办理。分管主任布少刚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议进行研讨,提出如下解决办法。
我委将结合您的建议加强住宅区管理工作,强化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促进住宅区和谐、有序发展。
一、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我委对物业工作的考核采取每年两次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的方式进行,今年我们将把住宅区车辆停放管理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督促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企业在小区车位划定、车辆停放等方面的管理。停车费的收取要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停车费的使用情况要每年年底在小区内公示。
二、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根据《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住宅区内是否收取停车费、以及收多少停车费等问题,均由物业公司同住宅区内的业主委员会自行商定,属市场行为,不在政府行业职能管理范畴。停车费用收取的标准应作为一项条款计入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中,双方需按合同规定履约。若业主认为收费过高或不合理,可向小区业委会提出意见,经业委会酌情商定后,再重新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如果未经业委会同意,物业公司擅自收取停车费,则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查处。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批评、意见,以改进我们的工作,更好地为全市人民服务。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1日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