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26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主题分类: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18年)
发布日期: 2018-07-19 成文日期: 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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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26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7-19 16:07:49 【字体:

刘德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市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摆出的问题符合实际,提出的意见针对性强,如果实现这一目标,必将对我市电梯安全工作的具有很强的助推作用。然而,由于部门职能所限,在具体推进中,我局仅在宣传等方面可以发挥作用,原因是:
  1、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都只是停留在鼓励参保阶段,也没用针对电梯的类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那样强制性保险。
  2、质监部门监管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本溪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全市电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电梯安装、维修、改造及检验应由经质监部门核准的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对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有安全隐患的电梯依法进行封停等行政职能。所以,质监部门也无权强制电梯使用单位给电梯投保。
  据了解,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物业费、电梯维保费比较充足,电梯保险普及率随之比较高,而我市电梯体量小,电梯维保公司多,随之而来恶性竞争,使得电梯维保费用一降再降,现在我市一般住宅小区电梯维保费每年普遍在2000元/台-3000元/台,这些费用仅够电梯日常维护。所以很难拿出一块资金用于保险,造成我市住宅电梯保险普及率很低。我市仅本钢总院、市中心医院、华联商厦等单位给电梯进行了投保,这些单位一是维保费用比较高,二是人员密集型场所,电梯使用频率较高,三是使用单位责任意识强,重视程度高。
  在日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在职能范围内积极做好电梯保险的宣传推广工作,加强电梯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逐步提高我市电梯保险普及率。



         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