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scjdglj-2023-00126 发布机构: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名称: 市第十四届政协二次会议《关于加强对健身市场监管的提案》(2073号)答复 主题分类: 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3-05-17 成文日期: 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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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十四届政协二次会议《关于加强对健身市场监管的提案》(2073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3-05-17 14:03:13 【字体:

洪景龙、郭兴球、闫贵石委员

《关于加强对健身市场监管的提案》我局已收悉,依据自身职能,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发展迅速,现实中,预付式消费多表现为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售预付卡的方式预收价款。发卡企业“跑路”现象时有发生,很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得不到保障,由此产生了很多有关预付卡方面的举报投诉,也引起了很多纠纷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一、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法部门,依法履职,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大力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和宣传工作,大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提示预付费消费风险。

二、预付卡消费产生的纠纷,并不是市场监管一个部门就可以处理,需要商务部门、人民银行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工合作

单用途预付卡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多用途预付卡主管部门是人民银行。两部门积极加强预付卡监管,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法部门,依法履职,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大力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和宣传工作,大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提示预付费消费风险。对消费者预付款实施第三方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预付式消费的相关立法,完善预付式消费管理的顶层制度设计。

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以下针对发卡企业的举报投诉由商务部门负责处理:1.商家未在发卡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部门备案;2.商家发卡时虽提供了购卡章程,但未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3.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卡,商家未要求购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4.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了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超过1000元;5.记名卡设立了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低于三年;6.消费者退货时,商家未将资金退至原卡;7.商家未依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如果消费者在持卡消费过程中对商家服务不满意或者认为商家未能兑现当初承诺或者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卡等,这属于商家与消费者的纠纷或者是商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应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如果消费者举报投诉的内容诉求是“服务质量”,则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来负责处理,因为“服务质量”是专业问题,涉及了专业知识,只有具备专业知识的行业主管部门才能处理,比如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卫健部门等,市场监管部门不懂也不应处理此类举报投诉。

三、我们积极研究探索这些问题,最终是想要解决预付卡举报投诉多发因此,预付卡消费产生的纠纷,并不是一个部门单打独斗就可以处理,需要多部门分工合作。市场监管部门将立足职能,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大力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和宣传工作,大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提示预付费消费风险。同时,积极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监管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研究探索预付卡消费领域的监管立法,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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