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财政局
信息名称: 2020年本溪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0-08-07 成文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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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本溪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0-08-07 17:16:20 【字体:
序号部门项目名称(共17项,全部中央设立)管理方式文件依据及说明
公安




1.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4〕62号,辽价发〔2005〕3号,辽财综〔2005〕72 号,辽发改收费〔2020〕34号。


  (1)号牌费缴入同级国库同上


  (2)号牌固封装置费缴入同级国库同上


  (3)号牌架费缴入同级国库同上


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2001〕1979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4〕62号,辽价发〔2001〕158号,辽价发〔2005〕3号。


3.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财综〔2001〕683号,辽财综〔2005〕72号,辽价发〔2005〕3号。


4.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2005〕3号。


5.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缴入省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辽财非〔2008〕399号,辽价发〔2008〕87号。


6.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缴入省国库同上
司法




7.仲裁收费 *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10〕19号,辽财非〔2010〕985号。
人防办   




8.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省
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 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辽价发〔2001〕72号,辽价发〔2018〕55号。按照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区)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检验检测中心




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财综〔2001〕l0号,财预〔2003〕470号,〔1992〕价费字268号,财综〔2001〕32号,财预〔2002〕584号,计价格〔2002〕1346号,财综〔2010〕77号,辽价发〔2017〕97号。 
自然资源       




10.耕地开垦费 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11.土地复垦费(对农民建房用地土地复垦费取消)*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公告〔2019〕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12.土地闲置费 *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辽财非〔2013〕884号,财综〔2012〕47号。


13.不动产登记费*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按财税〔2019〕45号规定范围免征和减征不动产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




1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财非〔2015〕991号。
水务




15.污水处理费 *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辽财非〔2015〕141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省政府令第235号,辽政办发〔2003〕77号,辽政办发〔2008〕60号,辽价发〔2002〕87号,辽价函〔2004〕89号、100号、72号、101号、99号、117号、90号、98号、71号、40 号、103号、73号、74号,辽价函〔2009〕42号,辽价函〔2010〕30号。


16.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收)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02〕19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按辽财非〔2009〕546号执行,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财预〔2017〕28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列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17.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
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15〕141号文件,财综〔2014〕8号,辽财非〔2014〕277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