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河流 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5-05-15 | 成文日期: | 2025-05-1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河流 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持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根据《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779号)《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4〕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形成了《本溪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激励补偿办法》),以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全面系统的河流生态环境经济调节机制。
二、目标和意义
《激励补偿办法》共15条,重点对断面考核范围和指标、激励补偿的方式和标准、激励补偿方向、责任落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以立法的形式对流域生态补偿进行规范,充分发挥其对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保障护航作用。
三、修订过程
《激励补偿办法》已征求了相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鞍钢集团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市污水经营有限公司和市财政局意见;已完成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激励补偿办法》不涉及特定权益人。
四、主要内容
《激励补偿办法》相较于《原办法》,一是增加了上下游双向补偿。按照“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赔偿”原则,对跨县(区)、出市、入市及支流断面,依水质与考核目标对比,确定上下游县(区)激励或补偿关系,跨界断面水质超标的,上游对下游给予补偿;跨界断面水质优于考核目标的,由下游对上游给予激励。新的激励补偿方式有助于上下游地区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河流水质改善。
二是增加了总氮考核指标。河流总氮指标与近岸海域水质密切相关,《激励补偿办法》坚持陆海统筹思路,在《原办法》以21项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核定依据的基础上,增加了总氮指标,加强对总氮的整体控制和制度约束,实现总氮从山顶到海洋的全过程削减。
三是扩展了补偿资金核定依据。《激励补偿办法》将“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其他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断面超标”等情况作为补偿资金的核定依据,不仅有助于保障水质的长期稳定达标,也与当前水生态环保督导考核方式充分衔接。
四是补充了漏项,补充了特殊情形下的断面补偿方式。《激励补偿办法》明确了特殊类型断面如何界定补偿、如何实现不漏一项的闭环管理问题。涉及左右岸的跨界河流,在无法界定断面超标污染权重的情况下,河流左右岸城市各核定50%补偿资金;年内断流的河流断面,依据年度断流情况和实际水质情况核定补偿资金。
五是市统筹资金引领和牵动作用更显著。《激励补偿办法》中市统筹资金将市际界河河流断面水质改善纳入激励范围,支持方向更趋于全面、科学。
解读单位: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刘明皎
联系电话:024-44871991
相关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