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6号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日期: 2018-12-21 成文日期: 2018-12-21
废止日期: 文 号: 2018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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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6号

发布时间:2018-12-21 00:00:00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6号(总第102期)

  目  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8〕1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促进中医药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本政发〔2018〕1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5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本政办发〔2018〕5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6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6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8〕1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探索建立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探索建立涉农资金
  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21号)精神,充分发挥财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加强财政支农政策统筹谋划,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县为主,上下联动。涉农资金的使用在县级(含区,下同)、载体在县级、效益在县级,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发展总体规划,坚持以县级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为平台,在涉农资金使用方向不变的前提下,明确支持重点,自上而下推进统筹整合。市级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县级是统筹整合的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针对当前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等问题,加强统筹谋划,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全力推进因素法切块下达资金,提前编制中期规划,推进“大专项+任务清单”资金管理模式,深化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下放审批权限,扩大县级统筹涉农资金自主权。
  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合理划分市、县级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部门职责,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基建投资(即预算内投资,下同)管理的职责分工,分类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开展各部门内部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部门间涉农资金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加强部门内部涉农资金整合与部门间涉农资金统筹的衔接配合。
  坚持依法依规,有序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规和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前提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逐步建立与涉农资金整合相配套的制度体系,修改完善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办法,为县级开展统筹整合创造条件。
  (三)主要目标。2018年,对具备条件的全面实现部门内部涉农专项转移支付的统筹整合。到2019年,实现部门内部涉农专项转移支付的统筹整合,基本实现部门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到2020年,构建形成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农业领域中央与省、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谋划涉农资金整合政策
  1.加强规划引领。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行业总体规划,加强对县级统筹整合的规划引领和工作指导。县级要紧紧围绕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一县一业”“一乡一品”、突出中药材种植、乡村旅游、林业经济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县级涉农资金项目中期规划及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库建设和上下级项目库衔接,搭建涉农资金整合平台,引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投入,逐步实现各类涉农项目资金的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各县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2018年7月起持续推进)
  2.归并涉农资金。进一步完善现行涉农资金管理体系,按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两大类,对部门内部交叉重复的涉农资金进行清理整合。(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2019年2月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对各级财政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动物防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林业改革发展、林业防灾减灾、水利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等大专项为主体。(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2019年2月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对各级涉农基本建设投资,以重大水利工程、水生态及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重大水利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支撑体系、森林资源培育、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农村民生工程等大专项为主体。(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2019年2月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凡属于与以上资金使用性质和范围相同及其他能够实行统筹整合的资金,均应纳入整合范围。(各县区政府负责;2019年2月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3.加强部门内部整合。市有关部门要从预算编制环节入手,在编制2019年预算时,从源头整合涉农资金,避免部门内部资金项目设置分散、多头管理、交叉重复、结构固化。要加强本部门涉农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合理设置专项资金,确定支出方向,不断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资金办大事。(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2019年2月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4.推进跨部门统筹整合。在推动部门内部整合基础上,着力加大部门间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在确保完成资金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将各级安排到县级的涉农资金,以及县级安排的涉农资金均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由县级根据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打造以重点区域、主导产业、重大项目为核心的涉农资金整合载体,统筹安排各级次、各渠道、各领域涉农资金。(各县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配合;2018年7月起持续推进)
  (二)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机制
  1.按照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下达资金。除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直接确定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外,对省以上和市本级涉农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切块方式下达到县级。在保证完成国家和省、市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凡是能通过各地自然资源、工作任务、绩效结果等因素分配的支农资金,均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涉农资金分配意见按程序切块下达。农业生产救灾、特大防汛抗旱等应急救灾资金,可根据灾情发生情况及时下达。(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2018年7月起持续推进)
  2.推进“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在归并设置涉农资金专项基础上,资金管理方式由项目管理向任务管理转变。市有关部门根据省任务清单、市重点工作和各项涉农资金保障内容设立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国家和省、市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农业生产救灾、特大防汛抗旱、对农民直接补贴等,约束性任务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涉及的资金不得进行统筹整合。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允许县级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部调剂使用资金。市级涉农资金的任务清单,可与省级下达的同一大专项任务清单捆绑下达到县级。(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县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完成约束性任务,因地制宜开展指导性任务,制定政策和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并分别报市农口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各县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配合;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3.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有关部门应将具体项目审批权、验收权下放到县级,赋予县级相机施策和统筹资金的自主权和灵活度。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4.实行综合绩效管理。健全完善科学全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资金绩效考核向综合绩效考核转变。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要求或根据市本级资金管理实际需要制定和完善综合绩效评价实施方案,重点围绕组织协调、资金统筹整合、规划方案编制、项目完成情况等,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纳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设置机制和资金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5.强化整合制度保障。市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按照涉农资金管理权限和程序,为县级统筹整合营造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县级开展统筹整合工作,不得因统筹整合而减少资金扶持。除约束性任务外,任何部门不得指定具体项目,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阻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配合;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县级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项涉农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确保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取得实效。(各县区政府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健全公告公示制度。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方案决策前要听取各方意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推动县级建立统一的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按省要求,市有关部门应结合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明确不同层级公告公示的具体要求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2018年7月起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协调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科学设立整合平台,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细化时间表、路线图,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统筹整合方案报送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为各有关部门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环节统筹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提供参考依据;每年12月15日前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年度工作总结报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2018年基本完成)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财政部门以资金管理为抓手支持依法依规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行业主管部门以规划方案为依据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下放项目资金管理权限,建立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涉农资金管理体制。加强政策指导和培训,确保县级“接得住、用得好、管得严”,确保资金依法依规使用,确保工作任务按计划完成;县级每年制定的整合方案需报市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项目完工后,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市政府报备。(各县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配合;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三)强化落实措施。县级作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责任主体,应加强涉农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以及资金拨付等全过程管理,提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能力,确保充分发挥涉农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加强涉农项目立项申报管理。涉农项目立项申报管理,要坚持统筹兼顾、规划优先原则,因地制宜、先急后缓原则,整合资金、注重实效原则。二是加强涉农项目实施管理。对获得批准的涉农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实施,务实推进。对擅自变更项目计划、建设进度慢以及出现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要及时纠偏、整改。三是加强涉农项目验收管理。县级部门要严格按照验收办法检查验收,防止验收走过场,必要时可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做好验收工作。四是加强涉农资金拨付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涉农资金管理,创新资金拨付方式,加快资金实际支出进度,原则上当年项目当年兑现补助资金。(各县区政府负责;2018年7月起持续推进)
  (四)健全配套制度。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统筹整合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既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又要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做好衔接,增强政策可操作性。要围绕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统筹整合后的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以及资金拨付、会计核算、科目列支等资金管理方面规定,以完备的管理制度引导和保障涉农资金整合规范有效运行。(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配合;2018年7月起持续推进)
  (五)加大监管力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必要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非农领域,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不得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无推广价值的形象工程。要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体系,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要发挥各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考核问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对统筹整合过程中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涉农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配合;2018年7月起持续推进)
  (六)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积极成效,加强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注重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良好环境,推动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2018年7月起持续推进)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8〕1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促进
中医药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促进中医药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促进中医药发展实施方案
  (2018—2020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医药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6〕91号)精神,促进全市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中西医并重思想,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以提高中医药发展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中心,着力解决影响中医药发展的困难和问题,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发挥中医药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为建设“健康本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中医药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每千人口公立中医类医院床位数达到0.55张,培育一批中医名院、名科、名医,中药名企、名药、名店;每千人口卫生机构中医类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4人;中医药防治水平大幅度提高,中医药健康服务可得性、可及性明显改善,实现人人基本享有中医药服务;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在重大疾病治疗中的协同作用、在疾病康复中的核心作用基本确立;有效减轻群众医疗负担,中医药参与医改的惠民效果进一步显现;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的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更加健全,中医药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中医药产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为“健康本溪”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发展中医医疗服务
  1.完善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全面建成以中医类医院为主体、综合医院等其他类别医院中医药科室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中医门诊部和诊所为补充、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县级以上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配置中医医疗资源,原则上每个市设置1个市办中医类医院、每个县设置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对已设立的公立中医类医疗机构不撤销、不合并、不改变中医医院性质。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非中医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药科室,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加强中医药设备和人员配备。(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列在首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充分发挥公立中医医院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加快发展中医医疗服务。改善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加强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薄弱专科、医技科室建设,提高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实施中医临床优势培育工程,加强市、县级中医医院能力建设,创建1—2个省级中医重点专科和1—2个省级特色专科。持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提高县级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建立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网络和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提高中医药应急救治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完善相关服务标准及规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康复机构,鼓励康复医院设置中医药科室,加强中医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鼓励和引导中医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推动中医医疗服务集群化发展,建立中医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合作的慢性病综合防治网络和工作机制,建立融入中医药内容的健康管理模式,加快形成急慢分治的分级诊疗秩序。(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
  3.促进中西医结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中西医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协同创新。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综合医院要设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建成1—2个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强化中西医临床协作,开展重大疑难疾病协同攻关,形成独具特色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提高重大疑难疾病、急危重症的临床疗效。探索建立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协作工作机制与模式,提升中西医结合服务能力。完善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政策措施,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
  4.推动“互联网+”中医医疗。加强中医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模式,构建集医学影像、检验报告等健康档案于一体的医疗信息共享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跨医院的中医医疗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体系。探索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网络中医医疗服务应用。利用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便捷服务。(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
  (二)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1.加快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体系建设。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均要设置“治未病”科,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治未病”门诊。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与社会力量联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有意愿成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养生会所、温泉、饭店、推拿店等服务机构,培育成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基地、集团和连锁机构。(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提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能力。实施中医“治未病”工程,鼓励中医医院、中医医师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调理和药膳等技术支持。多渠道培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才。鼓励根据食药同源原理,开发有中药成分、有养生保健功效、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的产品。鼓励按照中医经络原理,开发推拿、热导、洗浴等器材。形成一大批具有本溪地域特色的中医药健康产品品牌。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于一体的中医健康保障模式。(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三)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推动中医药与养老融合发展。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及有条件的乡镇医疗机构,要探索各种形式的中医医疗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的合作模式,为养老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群开展上门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建立一定数量的病床,提供医疗康复养生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中医门诊、诊所等机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紧密协作关系,建立绿色就诊通道,方便老年人就医。鼓励中医医师在养老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四)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
  推动中医药资源与旅游资源深度融合,开展中医药文化和服务植入旅游景区景点工作。规划建设一批中医药资源与旅游资源融合的中医药标本馆、科普基地、中药动植物园、中医养生体验区等中医药健康旅游项目。发挥辽宁上药好护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医药健康旅游项目优势,培育桓仁鹤年堂中医药养生旅游综合体、桓仁县康复养生中心、桓仁东北参茸农产品城有限公司、辽宁祥云药业有限公司、本溪市中医院等本溪特色中医药健康旅游品牌。鼓励开发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将中医药健康文化旅游综合服务区、标本馆等与其他旅游项目串连,形成具有本溪地域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线路。(责任部门:市旅游发展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
  (五)扎实推进中医药继承
  加强中医药传承和发展,全面系统继承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总结中医优势病种临床基本诊疗规律。开展中医药民间特色诊疗技术调查整理、研究评价及推广应用。加强药材鉴定、中药炮制及老药工经验的继承与应用。加强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吸引、鼓励名老中医药专家和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药专家通过师承模式培养多层次的中医药骨干人才。(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科技产权局)
  (六)着力推进中医药创新
  实施中医药创新工程。健全以药都中药制造企业科研机构为核心,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药企为主体,辽宁中医药大学临床研究基地为支撑,多学科、跨部门共同参与的中医药协同创新体制机制,统筹利用相关科技专项、基金等,支持中医药相关科技创新工作,开展多学科攻关和中西医协同攻关,促进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加快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科技产权局、市教育局)
  (七)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1.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利用,推进中药规范化种植养殖。实施野生中药材保护工程,建立中药资源标本库和数据库,建立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建立中药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实施优质中药材生产工程,建立濒危稀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大宗中药材生产基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实施中药材基础研究、繁育技术和生产技术等创新行动,促进中药材综合开发利用。实施中药材生产组织创新工程,培育超千万元中药材骨干企业,培育“龙头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等形式的新型中药材合作组织。实施中药材质量保障工程,构建中药材生产服务体系、现代流通体系和全程追溯体系。促进本溪中药材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档次不断提升、质量保障体系完备、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进入良性健康发展轨道。(责任部门:市农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林业局、市科技产权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
  2.促进中药工业转型升级。以药都中药现代化产业基地为依托,实施中医药大健康产业科技创业者行动,促进中药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大中成药二次开发力度,培育具有本溪特色的名方大药。推进实施中药标准化行动计划,构建中药产业全链条的优质产品标准体系。实施中药绿色制造工程,逐步减少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等物质的使用量,建立中药绿色制造体系。(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科技产权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
  (八)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
  1.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以省、市两级中医药文化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引领全市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文化建设,大力倡导“大医精诚”理念,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形成良好行业风尚,营造浓郁的中医药文化氛围,使中医医疗机构成为中医药文化传播的主要载体。实施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提升工程,开展“中医中药中国行—中医药健康文化推进行动”。发挥主流媒体的导向作用,在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工作。(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局)
  2.发展中医药文化产业。推动中医药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开展本溪市中医药人物事迹文学作品征集工作,组织作家创作一批具有本溪地域特色的中医药文化创意产品和文化精品。促进中医药与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数字出版、旅游餐饮等有效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产品和服务,提升中医药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水平。(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局)
  (九)积极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
  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扩大中医药国际贸易。发挥本溪药都与中医特色优势,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引领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到海外开展服务业务。鼓励中医药机构开展中药材海外资源开发,鼓励中医药企业走出去,加强海外中药材生产流通质量管理。积极发展入境中医健康旅游,建设一批涉外中医药养生保健旅游基地,承接中医药服务外包。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对外整体宣传和推介。(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中医药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市级卫生计生管理部门要设立独立的中医药管理科室并增加专职管理人员,县级卫生计生管理部门要设立独立的中医药管理科室或增加专门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政府)
  (二)全面落实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增加财政支持力度,完善投入机制。在省级有关部门基本药物目录中增加中成药品种数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中成药质量,落实在城乡居民医保中对中医药服务的扶持政策。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继续实施不取消中药饮片加成政策。改革中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降低中成药虚高药价,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县(区)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中医药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中医医疗、养生保健、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等用地供给。(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以及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重点培养中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及中医药临床科研领军人才。推动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设立中医特色康复服务、健康管理等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专业,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岗位设置,逐步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相关职业。加强全科医生人才、基层中医药人才以及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等各类专业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多途径、多元化开展各级各类技能培训,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着力培养中医临床紧缺人才和中医养生保健等中医药技术技能人才。完善中医药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吸引、稳定基层中医药人才的保障和长效激励机制。(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四)实施中医药标准化工程。加强中药质量管理,重点强化中药炮制、中药鉴定、中药制剂的质量管理。加强中医药监督体系建设,建立中医药监督信息数据平台。探索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评价体系,全面科学地评估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水平。推进中医药认证管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
  (五)放宽中医药服务准入。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办中医医疗机构,保证社会办和政府办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妇科、儿科、骨伤、肛肠等中医专科医院,发展中医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支持提供中医特色的老年病等服务。对于社会资本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或从事个体行医,鼓励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探索公立中医医院与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六)推进中医药信息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建立中医药信息统计制度,对中医医疗康复、养生保健、中药种植及生产加工、相关健康产业,进行全面统计、分析,为提高中医药在本溪产业结构调整中的贡献份额提供信息支撑。加强中医医院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和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七)提高中医药法治监督能力。严格执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依法建立中医养生保健协会、中药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发挥其在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服务价格、服务内容、产业信息、产品质量、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的行业自律工作。依法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行为,规范中医医疗市场秩序。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督管理,保障药品质量。落实中医药认证管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
  (八)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数字智能终端、移动终端等新型载体,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知识,宣传中医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推动中医药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形成全社会“信中医、爱中医、用中医”的浓厚氛围和共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格局。(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广电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8〕5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
  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
  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33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划定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一)划定“两区”是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农业农村经济稳中求进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粮食连年增产,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稳定提升,但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与农业生产用地矛盾不断凸显,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任务依然艰巨。划定“两区”是落实新时期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以及国家重要农产品有效自给的重大举措。
  (二)划定“两区”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农业区域布局的重大举措。通过建立“两区”,进一步聚焦主要作物和优势产区,将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用地细化落实到地块,优化区域布局和要素组合,为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供保证。
  (三)划定“两区”是完善农业调控方式、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有效途径。以“两区”为平台,集成农业科技和农机推广应用,创新农业发展机制,完善农业宏观调控方式,有利于实现强农惠农政策精准定位、精准施策、精准监测和精准评价,更好地调动地方政府和农民生产粮油等重要农产品积极性,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引领全市现代农业建设。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务、统计、金融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农委。领导小组下设划定工作推进组、建设工作推进组,两个推进组分别负责“两区”划定和建设日常工作。
  两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两区”划定和建设工作,并研究制定具体推进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工作任务
  (一)细化任务,将划定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县乡村。按照我市“两区”划定任务,结合两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粮食和大豆种植用地面积等因素,确定各级“两区”划定任务。两县综合考虑当地资源禀赋、发展潜力、各类用地发展规划等情况,将划定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乡(镇、街道)、村。
  (二)划优保优,在永久基本农田内划定优质生产用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大豆生产保护区在永久基本农田中划定,划入地块要符合《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提出的水土资源条件较好、相对集中连片、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具有粮食和大豆种植传统等基本条件,选择已经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入“两区”。
  (三)落到地块,建立“两区”数字化地图和数据库。按照《规程》明确的“两区”划定标准,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图件、数据为基础,将划定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地块面积、灌排工程条件、作物类型、承包经营主体和土地流转情况等信息,统一编号,并建立数字化地图和数据库。
  (四)突出重点,以优势产区为重点区域。按照承担的划定任务,两县将优势产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区的乡(镇、街道)作为工作重点率先开展划定工作,确保划定任务划优、划实、划到位。要着力加强对划定工作重点乡(镇、街道)的指导和督促,树立工作样本,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其他地区划定“两区”,确保划定工作顺畅有序推进。
  四、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2018年起,用2年时间完成全市50.2万亩(水稻13.2万亩、玉米37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和4万亩大豆生产保护区划定任务,合计“两区”建设范围54.2万亩。
  ——“两区”划定做到全部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进一步稳固生产面积、保证供给稳定,增强农业产业安全,为建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产能提升、管护到位、生产现代化的“两区”打下坚实基础。
  (二)年度目标
  ——2018年,完成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和上图入库工作。
  ——2019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两区”划定任务,2019年底前逐级完成划定验收工作,制定“两区”建设规划。
  五、进度安排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8年6月底前)。制定市、县“两区”划定工作方案,成立市、县“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部门协同配合机制。适时召开市、县“两区”划定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划定工作。市“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县级人员参加省农委举办的“两区”划定工作和技术培训班。
  各级政府通过各种媒体进行“两区”划定建设工作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两区”划定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共同推动“两区”建设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9月底前)。全面铺开“两区”划定工作,各级“两区”划定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召开“两区”划定工作动员会议和技术培训会议,分级建立“两区”划定工作组和技术组,组建“两区”划定工作队伍开展内业和外业工作,会商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总结交流和推广好做法、好典型,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建立“季通报”制度,在全市划定工作全面铺开后,两县农业部门会同国土部门每季度末向市“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市“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并向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12月底前)。全市组织开展“两区”划定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内业审核、内业检测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两县负责本地区成果检查验收并逐级上报。
  市负责划定成果抽查核实。检查验收按照每个县不低于划入“两区”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按照本行政区不低于划入“两区”农田总面积5%的比例进行。
  成果检查验收过程和结果要有专门记录,并编写检查验收报告,记录和报告要有具体的负责人签章或单位签章信息。凡发现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补充修正。“两区”划定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等问题。
  “两区”划定成果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市“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两县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和逐级汇交等管理工作,推进成果共享利用。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县级政府要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资源聚集、优势互补”的“两区”划定工作机制。
  乡(镇、街道)政府依据“两区”建设目标任务,落实具体地块,统筹做好“两区”建设项目实施、政策落实及“两区”管护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两区”划定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工作协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两区”划定各项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统筹“两区”划定各项工作,牵头组织两县“两区”划定内业、外业及检查督导验收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提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及土地调查相关图件及资料、高标准农田建设资料等,指导“两区”划定内业底图制作、上图入库、数据汇总、表册图成果制作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两区”建设推进工作,牵头负责指导“两区”划定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两区”划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预算资金使用监管。
  水务部门负责“两区”农田水利等工程设施设备性状信息调查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两区”划定的任务分解和认定工作。
  (三)加强督导考评。省政府已将“两区”划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和粮食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市政府也将“两区”划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和粮食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严肃工作纪律,明晰工作责任,把握划定进度,确保有序推进“两区”划定工作。
  市“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联合督导组,开展督查督导和指导服务工作,对划定工作进度、质量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督促和指导制定整改措施。
  附件:本溪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本溪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
  生产保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隋显利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胡  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君  市城乡统筹办主任
  成  员:      市农委主任
        高凤娟  市农委副主任
        边  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景伟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  革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  华  市水务局副局长
        李可丹  市统计局副局长
        丁德圣  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宋国权  本溪银监分局副局长
        陈红旭  本溪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两区”划定推进组组长由市农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边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景伟和市农委副主任高凤娟担任。
  “两区”建设推进组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边涛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副局长赵革、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景伟、市水务局副局长杨华、市农委副主任高凤娟担任。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8〕5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本溪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
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4号),进一步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应对当前老龄人口总量扩张和增量提速的严峻形势,发挥政策引导和推动作用,坚持以广大老年人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保障基本需求、提升服务质量为目标,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改革推动。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2.优化结构,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高龄的空巢(独居)失独老年人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3.注重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4.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全市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实现全市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基本建成集应急救助、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服务于一体的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系统,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主要任务
  (一)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在所属县(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设立许可。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地方不得以任何名目对其加以限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放宽外资准入。进一步放开境外投资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限制。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2016年第22号公告及商务部2016年第3号令,外商投资养老服务机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配合单位:有关部门)
  精简行政审批环节。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在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可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不涉及敏感区的养老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取消部分机构消防审验手续,即1998年底前建成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相关标准界定的监管权限进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管。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消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有关部门)
  (二)优化市场环境
  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养老机构在审批过程中涉及的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全市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40%。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的信用体系。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三)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上门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发展委、市文化广电局、市司法局等)
  建设区域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通过资源整合、置换、新建、购买、租赁等方式无偿提供服务设施,因地制宜给予一次性开办相关支持,委托社会力量低偿运营。在城区和两县主要乡(镇、街道)试点建设一批具有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功能的区域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料探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适时探索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加快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养老问题。加强农村敬老院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全面开展农村公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维修改造,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工作,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消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
  (五)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完善社区公共设施服务功能。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支持开展多层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县(区)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
  (六)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切实发挥助老服务作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智慧办、市科技产权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老龄办)
  (七)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
  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八)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
  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上述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及时更新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科技产权局、市税务局,配合单位:有关部门)
  (九)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稳步推进养老金管理公司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养老金管理相关业务,做好相关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等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本溪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规划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科学合理布局。结合城乡、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分级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全市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城乡规划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教育培训设施、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民政部门负责明确养老服务机构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求,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在已建成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要补缴相应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
  (三)完善福彩公益金支持政策
  完善福彩公益金支持政策。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精准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对养老机构投保机构责任保险,政府按投保床位数给予责任保险费补贴。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部分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鼓励各县(区)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等购买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
  (四)完善投融资支持政策
  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前提下,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五)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和职业素养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和素质。对通过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协商确定养老服务人员工资待遇水平。对民办养老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100%(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推动职业院校开发或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积极培养养老服务人才。开放职业院校相关专业资源,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服务。支持职业院校与养老机构和医院共建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合作开展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培养、培训。积极开展“订单式”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质量。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老龄办)
  (六)加强服务监管
  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以及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要将养老机构作为消防监督工作重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导入退出机制;督促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演练。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本溪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
  (七)加强行业自律
  民政、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运营补贴等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八)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牵头单位:市老龄办、市民政局,配合单位:相关部门)
  (九)加强督促落实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区)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8〕6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加大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社会公益事业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以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全面予以公开。坚持突出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坚持高效便民,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运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加强引导,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坚持问题导向,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前,公开内容覆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市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四公开”
  (一)公开决策信息。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力度,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起草部门在决策前通过本部门网站和同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各方面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提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实效,公开前起草部门要认真评估公开的效果,公开后要认真对待并依法处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二)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公开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以及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市编委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推动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三)公开执行和结果信息。加大国家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国家和省、市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市民政局、市扶贫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深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公开力度,每年6月底前依法公开上年度全市福彩和体彩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发展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鼓励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四)公开政策解读信息。要高度重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策解读和引导工作。对出台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相关政策措施,更多运用客观事实进行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对敏感事项和存在地区、领域差异的相关政策,公开时要及时将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三、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以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着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同时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应重点公开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一)脱贫攻坚领域。围绕“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及时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和扶贫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帮扶责任人、扶贫成效等信息。(市扶贫办牵头负责)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依法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教育领域。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资助标准、申请程序和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政策、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报告和验收评估反馈等工作进展情况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市教育局牵头负责)
  (四)基本医疗卫生领域。围绕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做好公开工作。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5小时内通过市卫生计生委网站进行发布,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大力开展健康促进医院、学校、社区等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结合重要节日、纪念日开展健康科普教育,提供健康服务。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和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
  (五)环境保护领域。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公开工作。依法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督查及执法监管、环境信访及应急处理等信息。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及时准确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总体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公开工作。(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七)公共文化体育领域。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市文化广电局、市体育发展委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区)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相关领域信息公开具体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梳理细化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于2018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务公开办)。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与省有关部门主动对接,建立完善本部门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或办法。
  (二)强化平台建设。各县(区)、有关部门要于2018年10月底前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设立专栏集中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归集展示所监管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信息。通过市政府公报刊登本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稳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
  (三)开展考核评估。市政府将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积极开展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评估工作,公开评估结果。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问责。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8〕6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
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以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各级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全流程透明,不断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做贡献,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一)公开内容。各县(区)、各部门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应当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并不断细化内容。
  (二)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明确界定各类信息的责任主体。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黑名单”信息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开。
  (三)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公众用户体验。配合构建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推动实现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有关变更信息以及行业监管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后,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进各级各类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四)公开时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三、保障措施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到及时、全面、准确的发布,提高公众获取信息的便利度,是推进公共资源配置管理透明化、公共资源交易阳光化水平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各级政府办公部门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审计、国有资产监理、税务、林业、铁路等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的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的报送和公开情况、信息公开的创新举措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
  (三)严格考核评估。市政府将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利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各县(区)、有关部门要于2018年8月底前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设立专栏集中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对未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将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附件: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序号

重点领域

公开事项

公开时效

公示期限

公开方式

责任主体

监督渠道

1

 

住房保障领域信息

 

住房保障领域信息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文件制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监督投诉”栏目

2

建设信息。1.按照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类别,公开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包括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分配户数等。       2.年度新建项目信息。公开列入年度开工计划的建设项目清单,主要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建)、建筑面积、建设套数、计划开工、竣工时间等。
3.建设项目进展信息。对在建的建设项目,按月公开其进展情况,主要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筑面积、建设套数、计划投资额、完成投资额、开工时间、开工套数和形象进度等。及时公开竣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和竣工时间。

1.年度目标任务。应在确定年度目标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2.年度新建项目信息。年初市、县(区)政府签定责任书后,各县(区)确定并公开年度建设项目清单,实施过程中遇有项目调整应及时公开更新的项目清单。                                             

 3.建设项目进展信息。项目开工或竣工的,要在开工或竣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市、县(区)政府网站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开工项目信息还应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

市、县(区)政府部门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监督投诉”栏目

3

分配和退出信息(不含棚改货币化安置项目)。
1.分配对象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蔽部分号码)、申请住房保障类型、登记日期、分配批次、分配时间。
2.分配过程信息。包括批次分配的程序和过程信息等。
3.分配结果信息。包括分配对象姓名、分配保障性住房类型、套型面积、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
4.退出情况信息。包括原保障对象姓名、原租购保障性住房类型、套型面积、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

1.分配对象信息。每批次分配报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2.分配过程信息。分配程序制定或程序节点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3.分配结果信息。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4.退出情况信息。信息制作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市、县(区)政府网站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

市、县(区)政府部门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监督投诉”栏目

4

公开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办事指南;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等有关政策规定。

政策文件应在制定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办事指南修订的应在修订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

长期

市、县(区)政府网站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

市、县(区)政府部门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监督投诉”栏目

5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

政策文件应在文件制定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长期。

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7天。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在市、县(区)政府网站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及乡镇、村公告公示栏公开。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乡镇、村公告公示栏公开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监督投诉”栏目

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供应计划

市、县(区)政府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1年

中国土地市场网等

市、县(区)政府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网站“违法举报”栏目

7

出让公告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内发布,以首次发布时间为起始日。

20日

中国土地市场网等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网站“违法举报”栏目

8

成交公示

地块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中国土地市场网等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网站“违法举报”栏目

9

供应结果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公开。

10日

中国土地市场网等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网站“违法举报”栏目

10

 

矿业权出让

 

矿业权出让

出让公告

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个工作日内公开,以首次发布时间为起始日。

20个工作日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大厅(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网站“违法举报”栏目

11

成交结果公示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大厅(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网站“违法举报”栏目

12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信息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信息

采购公告

包括: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5.项目截止时间、项目开始时间及地点;

      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7.采购文件。

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公开。

长期

辽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本溪市)

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各部门

采购文件载明的质疑投诉联系方式

13

中标公告

包括: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3.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金额;

      4.主要中标或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5.专家委员会名单;

      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辽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本溪市)

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各部门

辽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本溪市)载明的质疑及投诉电话

14

更正公告

包括: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3.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4.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公开。

长期

辽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本溪市)

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各部门

辽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本溪市)载明的质疑及投诉电话

15

 

国有产权交易

 

国有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公告

包括:1.产权交易方名称、标的名称、标的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审计评估结果、产权交易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2.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3.转让方、增资方资格条件;

  4.竞价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

  5.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按照国有产权交易有关规范要求,自收到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给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发布,并同步在市国资委网站“产权管理”栏目发布。

转让行为不少于20个工作日;增资行为不少于40个工作日

市国资委、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本溪市)及相关媒体

市国资委

辽宁省国资委网站“减权放权反馈意见箱”

16

受让增资方候选人

包括:受让方、增资方候选人排序、名称、价格,以及基本情况。

按照国有产权交易有关规范要求,自收到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给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发布。

转让行为不少于20个工作日;增资行为不少于40个工作日

市国资委、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本溪市)及相关媒体

市国资委

辽宁省国资委网站“减权放权反馈意见箱”

17

产权交易结果

包括:受让方名称、增资方名称

按照国有产权交易有关规范要求,自收到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给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发布,并同步在市国资委网站“产权管理”栏目发布。

转让行为不少于20个工作日;增资行为不少于40个工作日

市国资委、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本溪市)及相关媒体

市国资委

辽宁省国资委网站“减权放权反馈意见箱”

1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包括: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年

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本溪市)

市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举报中心”栏目

19

中标候选人

包括: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年

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本溪市)

市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举报中心”栏目

20

中标结果

包括:中标人名称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年

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本溪市)

市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举报中心”栏目

21

招标投标报告备案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年

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本溪市)

市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举报中心”栏目

22

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

失信“黑名单”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5年

信用辽宁、信用本溪

市级行业管理部门

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渠道

23

 

市内公路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市内公路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包括: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每年年初对上一年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3月底公开。

长期

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本溪市)

市交通运输局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栏目

24

      资格预审公告
包括:1.项目概况;
2.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3.资格审查办法。
招标公告
包括:1.项目概况;
2.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3.评标办法;
4.招标人联系方式。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年

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本溪市)

市交通运输局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栏目

25

        中标候选人
包括: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2.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年

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本溪市)

市交通运输局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栏目

26

市内公路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中标结果
包括:中标人名称。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年

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本溪市)

市交通运输局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栏目

27

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主体信息、准入条件、许可期限、办理流程、结果公告。

自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5个工作日

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市交通运输局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监察室(电话024-23860625)

28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审核(审批)事项、状态、结果等。

信息形成或制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开。

长期

根据审批的权限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林业厅网站和县(区)政务服务网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投诉举报”栏目

29

市重要沼泽湿地建设项目

1.申报材料清单

2.办理流程

3.办理时限

4.征占沼泽湿地审核结果和利用沼泽湿地审批结果

5.项目建设单位

6.建设内容

信息形成或制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开。

3年

市林业局网站

市林业局

辽宁省林业厅“监督投诉”栏目

30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公告

包括:取水地位、取水水量、取水人、取水时限等。

取水许可行政审批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市水务局网站公示,20个工作日内在市涉企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3年

市水务局网站、辽宁省涉企信息公示系统 

市水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网站 “在线投诉”栏目

入河排污口设置

包括:退水地点、退水量、申请人、退水浓度等。

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市水务局网站公示,20个工作日内在辽宁省涉企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3年

市水务局网站、辽宁省涉企信息公示系统 

市水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网站 “在线投诉”栏目

31

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

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

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3年

市水务局网站、辽宁省涉企信息公示系统 

市水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网站 “在线投诉”

32

水利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公告

包括: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时间、变更结果等。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

3年

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水利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

市水务局

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众投诉”栏目

     项目从业单位(人)信息

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

3年

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水利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

市水务局

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众投诉”栏目

竣工验收有关信息公告

包括:竣工验收时间、主持单位、验收结论等。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

3年

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水利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

市水务局

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众投诉”栏目

33

建设领域信用

信用信息公告

包括:1.水利信用评价信息;
      2.奖励和表彰等良好行为记录;
      3.行政处理等相关不良行为记录。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

3年

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

市水务局

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众投诉”

34

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包括: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

招标过程信息,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招投标违法处罚信息,自监管部门在网上下达处罚意见的同时发布。

3年

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同时与省、市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共享。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举报投诉”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