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mzf-2019-0003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3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公报 |
发布日期: | 2019-07-11 | 成文日期: | 2019-07-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2019年第3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3号(总第105期)
目 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本政发〔2019〕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9〕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融入“一带一路”建设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本政发〔2019〕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9〕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1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2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9〕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本溪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溪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31号)精神,加快解决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精准溯源、科学分析、精细管理”为工作思路,统筹推进“控煤、治企、降尘、控秸秆、抓重污染天气、治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工作,实现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蓝天幸福感的奋斗目标,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生态保护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聚焦突出问题,紧盯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制定专项行动方案。
2.坚持以调结构为治本之策。深入调整能源结构,稳步推进多种清洁能源替代;推动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标准倒逼产业升级;积极调整运输结构,严控柴油车污染;优化调整用地结构,降低扬尘污染,严控秸秆焚烧。
3.坚持以全民共治为防治体系。强化县(区)对环境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强化公众社会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发挥社会组织作用。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三)工作目标
1.总体战略目标。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2.年度目标。2018年,全市PM2.5浓度控制在47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2019年,全市PM2.5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力争达到43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力争达到85%以上。2020年,全市PM2.5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力争达到40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力争达到85%以上。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6.5%、17.2%和8%以上(201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分别为6.23万吨、5.33万吨和5.09万吨)。2018-2020年,降尘分别控制在9.5、9、8.5吨/月·平方公里以内。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调整能源结构
1.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我市群众安全取暖过冬。按照由城镇到农村分层次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稳步实施清洁燃煤供暖,有序推进天然气供暖,积极推广电供暖,科学发展热泵供暖,探索推进生物质能供暖,拓展工业余热供暖,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落实低电价电源。2019年工业余热供暖面积达到1535.9万平方米。2018-2020每年新增城市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暖面积30万平方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本溪供电公司、各县区配合)
抓好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建设。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做好供用气合同全覆盖,“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有序做好“压非保民”。(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方式,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溪供电公司、各县区配合)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落实《本溪市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2018—2020年)》,做好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2018-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分别控制在1654万吨、1682万吨、1711万吨以内。淘汰关停能耗、安全、环保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到2020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控制到省规定范围以内。(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推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和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18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19年,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20年底前,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30万千瓦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暖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配合)
3.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加大燃煤小锅炉(包括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加强生态、住建、市场监管部门联动,严控新建燃煤锅炉。2018年,以10蒸吨/小时(或7兆瓦)以下燃煤锅炉为重点,淘汰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内332台小锅炉拆除任务;2019年,推进淘汰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以外,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以下燃煤锅炉全部予以淘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配合)
加强在用燃煤锅炉排污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供暖锅炉完成提标改造,推进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以上供暖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部门联网;2019年,将在用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配合)
4.实施散煤替代。研究制定我市散煤替代指导意见,按照由城市到农村分类推进的总体思路,推进散煤治理。到2020年,散煤消费量较2017年降低30%以上。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和节能环保炉具,同时加强煤炭市场监管,严格执行销售煤炭质量标准,逐步取缔散煤销售网点。2018年,抽检商品煤50组以上;2019年,抽检商品煤80组以上,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基本取缔;2020年,抽检商品煤100组以上,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全部取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配合)
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因地制宜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根据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分类。2018年,完成确定Ⅰ、Ⅱ、Ⅲ类禁燃区范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抓好电力、冶金、石化、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能耗管控。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6.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遵循国家可再生能源整体调控政策,有序推进风电、光伏等发电工程建设,实现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控制到省规定范围以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本溪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调整产业结构
7.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配合)
8.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配合)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配合)
9.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依法关闭一批、整改一批、入园一批。对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动态管理,杜绝反弹。2020年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配合)
10.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重点企业未达标排放的依法停产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到2020年,全市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配合)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开展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积极推广园区集中供热。(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各县区配合)
推进实行特别排放限值。2019年,全市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21年起,全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1.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取缔燃煤热风炉,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督察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配合)
12.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配合)
13.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三)积极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促进绿色低碳出行
14.改善货运结构。着力改善道路货运结构,推进大宗货物运输由公路有序向铁路转移。推广高效运输组织方式,培育冷链、商品车等运输模式,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多式联运新模式。继续推进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鼓励客运、货运车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2018-2020年,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力争达到47%、54%、60%,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80%、90%,85%、95%,100%、100%。(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要求。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按一定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溪供电公司配合)
15.加强油品质量管理。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禁止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开展成品油生产、销售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和普通柴油。加大大型柴油货车用油质量随机抽检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黑加油站点。2018-2020年,开展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依法进行抽查、检查,抽检成品油不少于30、60、90组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车用尿素违法行为。(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以柴油货车为重点,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监督管理,实行机动车道路行驶、集中停放地、维修地联合监督检查,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和强制维护制度。开展高排放车辆区域禁限行工作,划定禁止或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对违反规定进入禁限行区域的依法查处。2018年,划定并公布高排放车辆禁限行区域;2019年,完善禁限行区域监管设施并加强管理,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冒黑烟车”;2020年,违法驶入禁限行区域的车辆查处率力争达到100%,按规定基本消除我市注册的“冒黑烟车”。(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生产、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2019年底前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可追溯生产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使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配合)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依法严厉打击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将违法企业信息报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公告、认证。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生态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1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实施超标排放车辆全治理工程。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建立超标排放车辆维修治理制度和体系,全面实施超标车辆进厂维修治理,超标车辆需经已备案的单位维修后才能进行复检,确保上路行驶车辆全部达标排放。(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治理扬尘污染
19.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严格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城市主要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将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费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用、处置费用等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区配合)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划和建设,基本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有效供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城区内垃圾、渣土车密闭运输,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85%,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60%,实现“尘土不飞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县区配合)
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覆盖工程。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2018-2020年,年增加城市绿化软覆盖和水面面积分别为21.2、22、22公顷,实现城区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黄土不露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0.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矸石山治理。(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草原局、各县区配合)
(五)推进秸秆管控和氨排放控制
21.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农田地面玉米、水稻根以上秸秆处理为重点,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贮运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2018年,全市新建秸秆收储点(中心)5个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2019年,全市新建秸秆收储点(中心)5个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2020年,全市秸秆收储点(中心)总数达到20个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7%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配合)
22.加强秸秆焚烧综合管控。强化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秸秆禁烧网格主体责任,建立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具体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确保秸秆焚烧综合管控责任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配合)
23.控制农业氨源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配合)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4.建立本溪市大气环境综合监管平台管理系统网络。建设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形成科学化、精细化治理监管模式,2019年完成平台建设并试运行。2020年完成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相关数据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配合)
25.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空气污染气象要素监测,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七)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6.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错峰生产方案要及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配合)
(八)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
27.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2019年3月底前,制定《本溪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全面启动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动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体系,在重点行业的试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2020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综合整治,重点工程减排挥发性有机物0.41万吨以上,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配合)
28.强化居民生活、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治理,重点整治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企业,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在禁止区域外的露天烧烤采取油烟净化措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2018年实现对在城市核心区侵占城市道路露天烧烤行为的有效治理;2019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配合)
29.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推动汽修行业严格按照喷漆操作规程实施封闭作业,加大喷烤漆房废气治理设施建设,集中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安装废气净化设施。2018年,对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房违法排污情况进行排查,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2019年,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实现汽修涂装喷烤漆房内作业;2020年,汽修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配合)
30.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生活垃圾收集站要保持地面平整,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和除臭设施,不得残留垃圾、积水,现有敞开式收集站要规范卫生防护措施,并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和处理单元设立密闭排气系统,经过脱臭净化设施后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率先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梳理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投诉企业清单,启动试点治理项目;2019年,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恶臭治理,启动居民投诉多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工程;2020年基本完成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机构
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本溪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工作。各县(区)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各县区及相关部门)
(二)开展督查督办
督促县(区)及相关部门落实治污责任,推动工作落实。定期开展重点工作专项督查和重要节日重点督查,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专项督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督查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验收清单和问责清单。(市蓝天办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三)加强考核问责
市蓝天办每月通报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县(区)和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市蓝天办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加大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工业窑炉排放、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五)加强信息公开及舆论宣传保障
重点排污单位要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做好典型宣传、深度报道。及时报道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具体措施、进展情况和经验成效,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准确把握舆情,回应公众关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9〕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18﹞40号)精神,深化我市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 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 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促进国有企 业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推动本溪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按照国家和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 标等情况,结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 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 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全市国有企业要根据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综合考虑不同企业实际和考核重点,合理确定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体现职工劳动直接贡献的业绩考核指标。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3个,最多不超过4个。
1.竞争类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 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指标。
2.功能类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在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
3.公益类企业。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国有企业,主要选取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方面的指标,兼顾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4.金融类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属于商业性的,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指标。其中,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服务国家战略指标主要选取政策性业务比例、非农业务控制、资本金放大倍数、担保费率等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杠杆率、担保代偿率、代偿损失率等指标。
5.文化类企业,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主要选取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等指标;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
以上各类国有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三)建立企业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和工资总额确定办法,突出绩效导向,实施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 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70%;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具体下降标准由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3.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具体下降标准由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4.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具体下降标准由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据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三、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四)全市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 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五)完善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 ,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 理。
1.对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或其他暂不具备实施备案制管理条件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
2.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3.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国有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实行核准制管 理的企业,如果近三年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范、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备案制管理。
(六)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或者存在重组改制等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减应符合 国家和省、市调控政策要求,体现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七)建立企业工资分配行业对标机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选择国内同行业内、企业规模相近、效益水平趋同的企业,进行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劳动生产率及工资水平对标 ,并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相符合。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应当选取同功能性质企业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行业(企业)对标。
(八)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全市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在企业年度决 算中进行专项清算。
四、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九)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全市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规范内部各级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十)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1.认真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和激励制度,统筹考虑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人工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
2.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3.建立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收入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要统筹处理好企业内部不同层级间收入分配关系,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十一)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全市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列支工资性收入。严格规范工资发放渠道,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收入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列支工资性支出。
五、健全企业工资分配监管机制体制
(十二)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同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加强事前引导、事后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本地区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财政、国资等部门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十三)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 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的内容包括: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应发工资总额;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及职工年平均工资;与工资总额联动的企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经审计的财务决算表。
核准制、备案制实施办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文件要求负责制定印发。
(十四)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全市国有企业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国有企业董事会应按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国有企业监事会要依法履行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工资调整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通过法定的决策程序、民主程序及审核备案程序后实施。要坚持厂务公开,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开,要按规定及时向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工 资总额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监管和职工监督。
(十五)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全市国有企业每年10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国资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省、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 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 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认真组织实施
(十七)提高思想认识。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各县(区)、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国有企业决定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十八)抓好工作落实。各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企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于2019年5月底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改革规定,严格落实改革政策。
(十九)搞好舆论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营造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
七、适用范围
(二十)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 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现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9〕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
融入“一带一路”建设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溪市融入“一带一路”建设201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2019年工作要点
2019年,我市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工作要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和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将“工业强市、文旅兴市、生态立市”发展战略与“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全面融合,围绕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等领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一带一路”建设走深、走实,以全面开放引领全面振兴。
一、聚焦丝路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1.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我市《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室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 建设开放合作新高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本委办发〔2019〕22号)精神。(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
二、聚焦设施联通,提高互联互通能力
2.深度融入“沈阳经济区”,推进港口整合。落实沈阳经济区本溪2019年工作计划,积极参与沈阳港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区)
3.推进陆运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和畅通城乡公路网,拓宽本溪与沿线各重要节点城市的合作空间。做好田桓铁路正式投入运营工作,谋划溪田铁路电气化改造提速、本桓(宽)高速等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4.对接国际通用航空建设。加快推进本溪桓仁支线机场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发展航空货运,拓展航空服务范围,着力构建临空产业链,参与辽宁航空资源整合,深化通航合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桓仁县)
三、聚焦贸易畅通,加强双向投资与经贸合作
5.推进精准招商引资。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为重点,加强推介力度,开展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充分利用好对口合作机制,加强面向北京、上海、泰州等地区的招商工作。加快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带动性强的国际大项目和一批专业化程度高、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优质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
6.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推动重点产业项目发展。重点推进日本卫材药业、韩国大熊制药、开普医疗器械等项目。支持大台沟铁矿与巴西、利智等国家在矿山机械采购等领域的项目合作。促进我市福耀玻璃与美国、德国、俄罗斯相关企业的合作。扩大我市葡萄酒产业的国际知名度,推进与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智利等国家葡萄酒庄园的项目合作。推进我市温泉旅游产业与法国维希市的项目对接合作。加快我市农业领域与以色列农业领域的务实合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各县区)
7.积极参与省内国际合作园区建设。积极参与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以参与中韩产业园区合作协调机制为抓手,深化医药、装备制造、旅游、教育、文化交流等领域合作。加快推进钢铁深加工产业园、大健康产业园、新材料产业园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
8.积极参与辽宁境外产业园区建设。组织企业参加沈变集团印度绿色能源产业园、乌干达辽沈工业园、柬埔寨工业园等境外园区招商推介会,为我市企业“走出去”海外建厂、“抱团出海”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有关县区)
9.稳步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建设,引导和鼓励钢铁、玻璃、机械冶金等优势产业走出去扩大境外投资、开展产能合作。积极跟进本钢出访意大利合作成果落地实施,推进“阿克斯—本钢”全面品牌合作项目、高铬铁轧辊出口南美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10.扩大进出口贸易。全力完成全年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7%目标。稳固越南、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俄罗斯等传统进出口国家,开拓新的进出口市场。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扩大外贸出口。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升级调整需求,在传统铁矿石、煤炭等产品进口的基础上,适度扩大装备产品、生物医药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聚焦政策沟通,丰富服务对接形式
11.加强政策沟通。推进市领导出行印度、马来西亚、日本、韩国等经贸活动,关注相关项目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12.探索建立友城之间的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新辽理事会、领事馆、友城、民间友好组织作用,建立常态人文交流机制,共同创造国际合作机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3.推动友好城市协议事项的落地实施。落实泰本对口合作工作,广泛对接互动,探索发展“飞地经济”,开展产业对接和项目合作,力争在人才培训、园区建设、舆论宣传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
五、聚焦资金融通,增强金融服务水平
14.创新金融合作方式,积极与国际融资规则接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力度,积极组织企业参与走出去银企对接会议,了解企业融资需求,提供金融服务。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合作,支持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对外投资和贸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六、聚焦“边”的文章,积极打造中朝贸易合作边境城市
15.积极打造中朝贸易合作边境城市—桓仁。依托桓仁独有的山水环境、历史文化—高句丽城、特色产业等优势,积极推进撤县建市,将桓仁打造成中朝贸易合作边境城市,打通与朝鲜的经济通道。(责任单位:桓仁县)
16.依托临近边境城市有利条件,加强经济合作。依托国家边境城市在贸易、产业、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财税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对朝经贸合作重要开放区丹东为平台,加强与丹东港互通互联,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大物流、旅游和生态等领域共同搭建区域合作与对外开放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
七、聚焦民心相通,加强人文交流
17.促进文化交流。加大本溪悠久的人文历史宣传力度,打好“特色牌”,厚植朋友圈,夯实民意基础,促进民心相通。积极推动具有地域特色的版画、剪纸、辽砚等民间文化走出去,参加境内外各类展会,宣传推介我市文化产品走向世界,扩大民间文化交流。鼓励具有民族特色的精品节目海外展演。(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商务局)
18.丰富教育交流。立足打造国际教育集聚区的发展契机,集聚生物医药类高校,形成产研结合的生物医药产业链。积极推动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结成国际友好学校,通过互派教师和学生推动教育国际化。重点关注四国留学直通车、国际名校直通车和中美高中双文凭项目。(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商务局)
19.推介旅游资源。围绕我市丰富的旅游资源,构建以文化体验、冬季旅游、红色旅游为主的多元产品体系,建设“韩国小镇”“朝鲜民俗街”等特色街区和“久居天泉民宿”等特色日式风格民宿。重点推进天著希尔斯温泉中心、云溪七养温泉酒店、南芬大峡谷等项目。(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商务局)
20.推动人才交流。积极参与人才交流活动,依托对口合作和友城协议,召开人才对接会,组织沈阳药科大学、辽宁科技学院、辽宁冶金技师学院、辽宁医药化工职业学院等院校进行人岗对接。简化台港澳同胞就业手续,取消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限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21.加强卫生建设。积极参与辽宁健康丝路建设,进一步深化本溪市中医院与德国格赖夫斯瓦尔德市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合作,同其卫生行政部门商讨筹建中医德国中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
八、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2.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我市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我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工作协调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辽宁“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3.完善基础服务。积极申报省“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建设重点项目库,做好项目信息交流与对接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企业国际产能合作制度建设和风险维护,积极参与省走出去企业联盟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24.强化安全保障。及时向企业提供境外投资贸易咨询服务和境外安全风险信息,组织企业参加“一带一路”走出去风险评估会,为企业提供国际合作信息咨询。(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5.细化责任分工。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参与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市直有关单位依据职能提出参与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措施,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19〕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贯彻
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18〕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任务分工
(一)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
1.对现有审批和许可事项逐一深入论证,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项目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不再保留审批和许可。对一些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的变相审批和许可事项,要尽快加以整改。(牵头单位:市审改办;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和自行设立的行政许可进行摸底清理,规范职权名称、设定依据。(牵头单位:市审改办;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国务院、省政府职权调整决定,取消调整部分行政许可等事项。在做好国家及省下放行政许可等职权承接落实工作基础上,基本实现行政许可等事项“应减尽减”“应放尽放”。(牵头单位:市审改办;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启动变相审批和许可自查整改工作,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行审批和许可之实,消除审批和许可的“灰色地带”。(牵头单位:市审改办;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减并工商、税务、刻章、社保等流程,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将一般性企业开办的必备环节精简至3个,即工商登记、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将企业开办时间(不含银行开户时间)减至3天以内。2019年上半年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8.5个工作日以内,五年内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国务院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重点推进“照后减证”。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对第一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在全市推开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审改办、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逐步推动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4)对统一的“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将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进一步加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各部门间的认可和使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4.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增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等企业类型,试点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简化优化注销业务流程,对无拖欠社会保险费用且不存在职工参保关系的企业,社保部门及时反馈“注销无异议”意见,同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简易注销业务协同,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提示;对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在公告期届满次日提出异议。(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5.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各类许可,加快向产品认证转变;贯彻落实产品认证制度,与国际通行办法接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压减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种类,取证时间从平均22个工作日压缩至平均9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做好以玩具产品为试点,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法规式目录管理和以产品用途、使用环境、消费人群和原材料特性等技术法规式定性描述取代产品列举方式定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产品范围的相关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6.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进一步清理精简审批、核准等事项。加快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分类清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组织开展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化、标准化工作,规范审批实施方式,统一公布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大力推行联合评审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进投资项目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全过程咨询改革,优化整合审批前的评价评估环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一体化,加快项目审批管理服务“一网通办”。(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7.优化项目报建审批流程。五年内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推行联合审批、多图联审等方式;解决审批前评估耗时长问题,及时动态修订评估技术导则,合理简化报告编制要求;积极推广“区域评估”。(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优化项目报建审批流程。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大力推广并联审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以及区域评估。(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压缩项目报建审批时间。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2019年上半年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建成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五年内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8.大力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保障不同所有制主体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破除地方保护;对于具有垄断性的行业,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放开竞争性业务。今后制定政策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出台优惠政策也要以普惠性政策为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根据省政府安排部署,组织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自查;根据拟修订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健全相关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清理废除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的内容。持续查处并公布行政垄断案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在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制定中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相关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9.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断缩减清单事项,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2019年,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做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信息公开等工作。实时和定期报送调整、新增的禁止、限制市场准入事项,做好建立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10.深化税制改革,继续推进结构性减税,落实好国家、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各项政策,推动扩大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等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落实已出台的扩大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等减税降费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开展优化税收环境专项行动,实现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最大限度压减企业办理纳税时间。(市税务局负责)
11.加强依法治税,减少征税自由裁量权、增加透明度。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坚决查处偷逃税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对大案要案一抓到底、公开曝光。(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开展多轮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研究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根据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抓好工作落实。(市税务局负责)
12.研究出台具实效、管长远的清费减费举措。继续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推行依清单收费。继续清理整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完善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推进落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动态调整机制,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完成国务院、省政府明确的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落实好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等停征、免征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落实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任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4)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和整治力度。(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13.依法整治“红顶中介”,督促取消、降低相关单位中介服务收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重点查处将本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行为,依法整治和打击各类“灰中介”“黑中介”。对发现的腐败行为和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14.降低企业融资、物流、用能等成本,继续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按国家、省要求推进区域电网和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等,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好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实现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简并货运车辆认证许可,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对货运车辆推行异地检验。简化物流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二)以创新监管管出公平和秩序
15.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五年内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推动市场监管日常检查“双随机”方式全覆盖,检查结果全部公开。2019年底前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完善信用体系,根据《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要求,建立防范和减少失信行为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16.对有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或专项检查,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并在面上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要进行过筛式排查。规范检查程序,事先严格报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对投诉举报涉及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逐步形成规范的检查程序。对重大突发事件涉及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排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健全投诉举报、转办和查处机制,定期发布生态环境举报信息。(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17.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落实国家、省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子系统建设相关工作部署,分类梳理市直部门和县(区)现有监管信息平台,联通汇聚监管平台数据,推动监管信息全程可追溯和“一网通享”,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技术平台支撑。(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充分挖掘监管大数据资源价值,加强市场风险监测和预警,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查处一批CCC无证违法产品,对电商平台销售的CCC目录内产品进行在线核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4)推广使用检验检测机构移动APP,依托全国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大数据系统,实现监管数据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18.推进信用监管,加快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推动联合奖惩备忘录覆盖重点领域。(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整合各类监管平台,建设完善与省对接的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提供全市统一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大系统,实现公众对政府部门和企业公示信息的有效监督。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部门责任,切实强化企业自主公示信息主体责任,夯实信用监管基础。(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加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各类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探索企业信用修复制度,不断完善信用监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19.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整治,在巩固前期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解决“政府失信、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对拒不履行承诺、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规追责。(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0.坚持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区分不同情况,量身定制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坚守安全质量底线。对符合发展方向但出现一些问题的,要及时引导或纠正,使之有合理发展空间;对潜在风险很大,特别是涉及安全和有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要及早发现问题、果断采取措施;对以创新之名行侵权欺诈之实的,要予以严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按照《关于做好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8〕586)精神,推动相关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加强“互联网+”背景下专利代理监管方式创新研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三)以优化服务服出便利和品质
21.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梳理企业和群众办事最烦最难的领域和环节,聚焦需要反复跑、窗口排队长的事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落实百项问题疏解行动,解决企业和群众关注的堵点难点问题。(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通报一批群众办事难、办事繁的典型案例,解决一批突出问题。(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对照十省百家办事大厅暗访督查和改进提升窗口服务水平专题调研发现的问题,推动加快整改,持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和效率。(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2.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加大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探索实行承诺制,事后进行随机抽查,依法严厉处罚虚假承诺并纳入信用记录。(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完成本地区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地方性法规设定的除外)。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对部分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3.解决不动产登记耗时长、办理难问题,五年内把登记时间压缩三分之二以上、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通过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一窗受理”等举措,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县(区)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以内,五年内把登记时间压缩三分之二以上、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2019年底前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4.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2018年底前实现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50%;2019年底前实现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70%;五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上网办理。(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5.推进线上线下融合,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实现“一个窗口”“一次办成”。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推动将垂直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办理。2018年底前实现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比例不低于70%,5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2019年底前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7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五年内全面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6.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领域做起,实现在不同地区间联网办理,逐步扩大范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2019年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网上办理和顺畅衔接。(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2018年底前确保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县级行政区全覆盖,加快实现外出农民工、外来就业创业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全覆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7.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精准到位的服务。建设好“双创”示范基地,支持众创空间提升品质。推动大中小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创客融通创新,缩短创新周期,提高创新成果转化效率。加强就业和技能服务,完善对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支持“双创”示范基地重大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梳理形成创新创业“痛点”“堵点”清单,逐项提出解决措施,推动形成一批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技术应用的创新创业支持平台。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推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进一步优化对创业创新型企业的服务,在商事登记、专利申请等方面给予更多便利,积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其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4)根据国家、省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梳理并公布我市职业技能培训事项管理和服务清单。(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8.调动市场力量增加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等新模式发展,让偏远地区和基层群众能够分享优质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按照拟出台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规范“互联网+医疗健康”政策文件相关要求,抓好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远程医疗服务网络,2020年底前推动远程医疗服务覆盖所有医联体和县级医院。(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建立互联网专线保障远程医疗需要。(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4)推进数字资源服务普及行动、网络学习空间覆盖行动等,持续推进“互联网+教育示范区”和教育信息化试点建设,探索利用宽带卫星实现边远地区学校互联网接入,运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9.加快水电气暖、银行、公证等服务领域改革,引入社会竞争,强化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解决办事手续繁、效率低问题,提高服务质量。五年内供电企业办理电力用户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缩三分之二以上、压减到40个工作日以内,办水办气时间大幅压缩,申请费、手续费等收费尽快取消。(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在公证服务方面全面推行“高效、快捷、便民服务”,实现公证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对接,提高服务效率。(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在供电服务方面,供电企业办理电力用户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减到50个工作日以内(不含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和施工时间),2019年底前压减到45个工作日以内,五年内压缩三分之二以上、压减到40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大幅压缩办水办气时间,尽快取消申请费、手续费等收费。(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0.打造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坚持“联网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和互联互通,实现政务服务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2020年底前实现市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省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2022年底前实现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更加完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1.大力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推进我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2.筑牢平台建设和数据共享安全防线,确保政务网络和数据信息安全,保护好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研究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提升各级政务平台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3.针对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认定使用难、跨地区办理难问题,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做好我市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完善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家保密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主要措施:
(1)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建立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和管理系统,确保电子营业执照在全省范围内互认互通,进一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在金融、网上平台、网络交易等领域的使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进一步完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应用中涉及的法规规章支撑,健全法规规章实施机制。(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34.按照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在县(区)开展营商环境评价试点,适时组织在县(区)全面推开营商环境评价,定期公布评价报告。(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二、工作要求
(一)自觉扛起改革重任。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权责关系重塑、管理模式再造、工作方式转型,按照“定任务、定目标、定责任、定时限”的原则,细化各项重点工作任务,以大局意识和工匠精神抓好落实。
(二)支持鼓励大胆探索。各县(区)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锐意探索创新,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一招鲜”。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形成竞相推进改革的生动局面。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免责界限,为改革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
(三)加强改革协同攻关。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解决改革推进中存在的“最后一公里”“中梗阻”和“最先一公里”问题,坚决清除各种障碍,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加强部门之间、部门与县(区)之间的协同支持,形成合力。
(四)加快完善法规规章。按照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要求,抓紧清理修改一切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高质量发展、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期盼的法规规章,及时把改革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制度化。市、县(区)政府部门要主动与本级人大及司法机构沟通衔接,配合做好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
(五)狠抓工作落实和督查问责。各级政府要把落实“放管服”改革各项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对成效明显的要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已有明确规定执行不力的、对落实改革举措“推拖绕”的、对该废除的门槛不废除的,坚决严肃问责。
各县(区)、各部门要做好“放管服”改革与机构改革的有效衔接,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在机构职责调整到位前,按现有职责分工认真推进各项工作,机构职责调整到位后,做好无缝对接,每半年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19〕1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实际,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通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化工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位条件、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据我市产业发展布局,科学合理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分阶段组织实施。
3.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提供政策支持,有效激发企业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政策环境。
4.积极稳妥,各负其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列入实施范围内的企业严格按要求实施就地改造、异地搬迁或关闭退出。严格落实各县(区)属地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协调服务职责,确保搬迁改造工作如期完成。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全部启动;2020年底前,搬迁改造工作完成。
二、实施范围
(一)就地改造(含转产)企业
1.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平山区,隶属本钢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并启动改造工作,按计划实施,2020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2.本溪经济开发区金山电解液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本溪高新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上石村六组。企业的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将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责任单位:本溪高新区,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3.本溪氯碱总厂一分厂。该厂位于本溪县草河口镇上站街。企业的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将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责任单位:本溪县,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二)关闭退出企业
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该公司位于本溪市平山区千金路21号。企业的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企业将关闭退出。(责任单位: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区)及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要对本地区、本单位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各相关企业负主体责任。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发挥牵头作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加强监管,妥善化解各类风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措施,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区,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组织实施就地改造
各县(区)及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要按照本方案,修改完善所属企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组织实施就地改造工作。要严格执行确定的就地改造计划及期限要求,积极协助企业解决就地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快审批进程,最大限度降低就地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就地改造企业,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符合要求,达到预期效果。(责任单位: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对转产企业,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企业恢复生产危险化学品。(责任单位:本溪县、本溪高新区,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三)强化安全环保管理
各县(区)及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强项目审批、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对正在实施就地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就地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就地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就地改造企业应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区,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四)妥善化解各类风险
各县(区)及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要在组织实施就地改造前,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应急情况处置预案。要妥善解决因就地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扶持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责任单位:各县区,市委政法委、市人社局,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督促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将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的考核内容。要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责任单位:各县区,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
鼓励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申报国家危险化学品搬迁改造有关政策支持。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按照国家指导意见,企业按政府规划进行搬迁改造,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区,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制的前提下,对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区,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19〕2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提高城乡低保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 60年代精简退职
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区(含高新区,下同)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由583元提高到622元;两县每人每月由533元提高到622元。(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由4452元提高到5004元。(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各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由875元提高到933元,两县每人每月由800元提高到933元。(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现行农村低保标准的1.8倍执行,由每人每月668提高到751元。(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 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孤儿集中养育标准每人每月由1800元提高到1890元,城镇散居养育标准每人每月由1570元提高到1680元,农村散居养育标准每人每月由1320元提高到1415元。就学未就业的成年孤儿,在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基础上再增加的保障金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350元。(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 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5元、439元、473元、506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434元、470元、507元、542元。(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要从2019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和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工作是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民生工程,也是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则是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确保特殊群体与其他群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振兴发展成果。(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
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要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管理,有序实施
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采取先调整现有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金额,后审批新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的方法,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一是2019年6月10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做好零工收入标准调整工作,两县零工收入标准由两县政府确定。二是加强动态管理。要本着应保尽保的原则,对现有城乡低保、特困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及时调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及救助金额。特别要做好新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批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均要按照新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零工收入标准计算保障金,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发生变化的城乡低保对象及家庭,要按照新的城乡低保标准、零工收入标准,及时调增(减)低保金或停止低保救助。三是2019年7月底前,对现有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救助对象重新进行数据统计和低保信息系统录入并按月实时更新数据。四是城乡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调整到新城乡低保标准的120%,同时要做好审批认定工作。市民政局要对各县(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上报市政府。(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