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mzf-2019-0012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5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公报 |
发布日期: | 2019-11-13 | 成文日期: | 2019-11-1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2019年第5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5号(总第107期)
目 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9〕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本溪市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2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溪市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2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3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3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3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力戒形式主义减轻基层负担14条措施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4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本溪市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9〕4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本溪水洞旅游(集团)股份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9〕4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19年本溪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4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1-2050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9〕45号)(45)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9〕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精神,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要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统一”,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2020年,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纳入发展全民医保体系和深化医改全局,积极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的有效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坚持筹资水平、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设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框架,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发展。
(三)有序推进,稳步实施。在系统论证和精准测算基础上,周密制定配套政策,注重整合前后的制度衔接,保持政策相对稳定。妥善处理整合期间出现的问题,确保整合工作有序平稳推进,按时完成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
(四)市级统筹,提升效能。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和经办服务体系,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完善管理体制,严格基金管理,防控基金风险。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基金支付机制。整合优化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工作任务
(一)理顺管理体制。根据省政府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要求,理顺医保行政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基本医疗保障及城乡居民医保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由各级政府医疗保障部门承担。
(二)健全经办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由市医保服务中心统一承担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职责。加强经办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规范经办服务流程,提供一体化经办服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监督到位的经办服务体系。
(三)整合政策体系。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各项政策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体系。
1.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确保参保率不低于现有水平,做到应保尽保。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困难企业职工未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新生儿、儿童、学生、贫困人口以及农民工等群体参保登记和缴费办法,避免重复参保。
2.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实行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个人年缴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个人缴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对城乡贫困人员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政府补助资金除中央、省财政补贴的部分外,其余由各级政府财政分别承担并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合理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并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统一医保目录。统一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5.统一定点管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统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
6.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户管理。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监督,结合预算管理对医保基金实行总额控制,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基金运行风险监控机制,强化基金审计监督,确保基金平稳安全运行。
(四)提升服务效能
1.提高统筹层次。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基金共济、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统一行政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政策体系,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夯实市、县政府分级管理责任,明确各级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与经办服务机构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2.完善经办管理。完善经办服务管理,改进经办服务方式,优化经办工作流程,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城乡医疗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改进经办服务模式,推进“互联网+医保”建设,推进管办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服务,激发经办活力。
3.完善信息系统。依托我市社会保障金保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建立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满足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和其他服务、管理等需求。参保人员使用国家统一发行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就医直接结算。强化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做好系统数据信息安全和参保人员信息保护工作。
4.完善支付方式。严格基金预算管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和完善付费总额控制办法,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支付方式,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试点。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5.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化医保行政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医保服务协议,坚决遏止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低标准入院、分解住院、推诿患者等违规行为。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智能监控,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二)制定实施细则。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等部门制定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细则,确定筹资标准、缴费方式和待遇政策。(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三)经办机构整合。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由市医保服务中心统一承担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职责。(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服务中心、各县区政府)
(四)资产移交。各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与新农合经办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资产经审计确认后移交市医保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医保服务中心、各县区政府,监督单位:市财政局)
(五)设立基金专户。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统收统支,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医保服务中心)
(六)基金移交。市审计局负责审计2019年决算后的基金,市财政依据审计结果,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历年结余基金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对于基金已出现缺口的,由原统筹地区政府解决。(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医保服务中心、各县区政府)
(七)信息系统升级。新农合整体数据移交,以城镇居民医保系统为基础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参保缴费、待遇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等功能,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全部联网,建成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医保服务中心、各县区政府)
(八)制作社会保障卡。采集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制作社会保障卡,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合作金融机构将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未制作的,可暂用身份证替代识别身份。(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
(九)制定经办流程。按照规范、严谨、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与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相适应的各项业务经办流程。(责任单位:市医保服务中心)
(十)开展人员培训。组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及经办业务培训。(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医保服务中心、市卫生健康委)
(十一)组织参保缴费。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核定。(责任单位:市医保服务中心)
按照核定信息征收保费。(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十二)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正式启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全面开始运行,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医保服务中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整合工作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市政府成立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医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教育局、市医保服务中心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加强工作协调。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要意义,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责。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工作,确保按省政府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整合工作。要保持整合期间原政策制度、管理模式及参保缴费方式不变,确保政策稳定、管理队伍稳定,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就医结算不受影响,平稳实现制度转轨与政策过渡。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整合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平稳有序推进。整合期间,要严明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拖延整合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以简明易懂的方式让参保群众了解医疗保障的权益和经办服务流程,为群众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提供方便。要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确保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成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19〕2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
本溪市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统筹做好中医药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本溪市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指导中医药工作。研究促进全市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本溪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卫生健康委为牵头单位。
市政府分管中医药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协助分管中医药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详见附件)。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的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部门并抄报市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中医药工作有关问题,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本溪市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牟傲风 副市长
召 集 人:王佳才 市政协副主席、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马 强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杨利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谢 冰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杜福贵 市工业和信息局副局长
吕 刚 市科技局副局长
李浩言 市民政局副局长
池 海 市司法局副局级副调研员
李 深 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李艳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景伟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纪 宇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长荣 市扶贫办副主任
王 翊 市商务局副局长
宁 宇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副局长
姜运娥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李中伟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 凯 市统计局副局长
陈红旭 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姚增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本溪市分行副行长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19〕2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溪市
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严格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3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1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意义,高度重视法制审核队伍建设
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措施,《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中也明确提出了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重大意义,在健全法制审核制度基础上,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队伍建设,确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到实处,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明确法制审核人员配备要求,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法制机构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是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必须有健全的法制机构、高素质的法制审核人员。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明确设置职能科室,并确保专职法制审核人员配置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按照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
法制审核人员编制在本级编制总额内统筹安排解决。为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解决法制审核人员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
执法任务较重的机关可明确专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工作,并配强法制审核人员;执法任务较轻的机关可以按专兼职方式协调配备法制审核人员。
三、明确法制审核队伍素质要求,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素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5〕25号)要求,拟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明确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占法制审核人员的比例,科学设定法制审核人员招录和选配的标准,配备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逐步实现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各县(区)、各部门可聘用律师或专家协助开展法制审核工作,解决法制审核人员能力不足的问题。
要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其法学理论研究和综合运用能力。鼓励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四、明确法制审核工作要求,提高法制审核质量
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就是要实现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避免违法和不当行为发生。各县(区)及其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从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在对执法决定进行审核过程中,要明确审核标准,规范审核程序,强化审核责任,严格依法提出审核意见。各县(区)及其行政机关要尊重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依法做出决定,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每一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附件:本溪市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本溪市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全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保障法制审核人员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行政执法机关从事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为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时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格执法。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定期组织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公共法律知识;
(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最新立法解释;
(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
(七)法律文书的运用与制作;
(八)典型案例解剖、分析;
(九)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授课主要采取专题讲座、案例教学、交流研讨、座谈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对公共法律知识、执法实务等内容学习,提升业务水平,解决处理实际问题能力。
自主学习主要采取个人参加系统轮训、网络学习的方式进行,重点对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等内容学习,全面掌握本系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每年学法培训不少于7日,主要采取与工作实际相结合,业务部门组织学习和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其中集中学习不少于5日。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要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建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历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市司法局通过督导、考核等形式对参训法制审核人员的教育培训效果进行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19〕3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下同)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进行的全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
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行为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相关执法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取证的,要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记录权利告知内容;
(六)举行听证会的,要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要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要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五条 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要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 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要载明承办人、承办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要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要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五条 留置送达方式要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六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要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公告送达要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要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要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进行记录、复核。
第三十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一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要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要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在自回到本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存储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各类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制度,并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19〕3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也可由委托机关法制机构和受委托组织的法制机构或指定机构共同进行审核。
第五条 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办审分离的原则,做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等。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均应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法制机构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鼓励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审核工作岗位,原则上各级法制机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案件,应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为确保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核人员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法制审核人员:
(一)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2年以上法制工作经历;
(三)具有3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
(四)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第八条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培训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每年开展的培训应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需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抽样、检疫、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
(五)经过评估、鉴定或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评审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全的,可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及时补充,必要时可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以下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网上办案的执法机关,在网上流转程序中完成法制审核的,不再单独出具书面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办理:
(一)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改变或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以及漏报、瞒报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法制机构在进行法制审核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要优化审核流程、细化审核范围、提高审核质量,并将本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要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19〕3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16号)要求,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本溪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下同)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通过一定载体或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监督方式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各级政府应当公布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本级政府和机关网站上公开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职务、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佩戴执法标识并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根据国家规定统一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等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必须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确需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作适当处理后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APP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链(对)接。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省、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各级政府应当汇集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本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机关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六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要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八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要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省、市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及时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更正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件;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本级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19〕4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
力戒形式主义减轻基层负担14条措施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力戒形式主义减轻基层负担的14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
本溪市力戒形式主义
减轻基层负担的14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中办发〔2019〕16号)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轻负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控制会议
(一)全市性会议
1.严格控制会议总量。分类制定年度会议计划,切实把住会议审批“入口关”,2019年会议数量较2018年减少35%以上。
2.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能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等形式召开的,不召开全市性大会;能以议事协调机构或部门名义召开的,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能合并、衔接召开(套开)的,不单独召开。单项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90分钟。国家、省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接续召开贯彻落实会议,不再另行召开会议,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
3.严格控制参会人数。未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要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部门“一把手”参加会议。不安排与会议无直接关系的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市直部门会议一般不请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会。各县区、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按规定报备,召开会议时不再另行请假。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4.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确需加开的另行安排。
5.严格控制汇报时间。汇报部门要严格控制汇报时长,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分钟。凡是传达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议题,采取书面汇报形式;不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重大民生类、敏感事项等议题,采取书面审议形式。书面汇报和书面审议议题,会上不再口头汇报,不请列席部门参加会议,直接表决通过。
6.严格控制参会范围。议题提请部门需认真研究参会范围,只请承担重要或困难任务的部门、有疑义的部门参会,单个议题原则上不超过5家,多个议题不超过10家。凡涉及各县区政府的政策性议题,书面征求意见,无需县区政府参会;只研究县区特殊问题的议题,方请相关县区主要领导参加。
二、严格控制发文
7.严格把握发文数量。大力提倡“短实新”文风,层层大幅度精简文件,确保2019年发文数量比2018年减少30%以上。
8.严格把握政策依据。对国家法律法规及上位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遵照执行即可的,一律不发。对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实施细则和市政府未作出发文安排的;无上位文件依据,仅为应对督查检查的;仅单独印发贯彻落实市政府文件的工作分工没有发文必要的,一律不发。
9.严格把握权限范围。对属部门职权范围、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但为引起重视上升发文级格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规则、工作细则、年度工作要点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和成员调整的,一律不发。对领导同志讲话的主要内容已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的、需要传达贯彻范围较小的;事项比较具体且印发范围10个单位之内、可直接进行工作部署的;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召开会议和举行活动的,一律不发。对无实质性工作部署或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的;照搬照抄照转或与上级文件重复率超过50%的,一律不发。
10.严格把握文件篇幅。部署某领域重要工作文件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文件不超过3000字,上报省政府综合报告不超过5000字、专项报告不超过3000字。凡不符合“短实新”文风要求的文件稿,一律退回起草单位修改重报。
三、严格控制督查
11.严格控制督查数量。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程序,2019年督查次数要比2018年减少80%以上。
12.严格规范督查考核。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督查检查的,各部门要提前制定方案,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属于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督查检查事项,以部门督查检查为主,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义督促检查。以部门名义开展的督查考核事项,不得影响地方党委和政府正常工作,只能在本系统内进行。
四、严格安排调研
13.严格限制陪同人员。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和车辆,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时,陪同的市直部门负责同志一般不超过4人,陪同的县区负责同志不超过1人;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时,陪同的市直部门负责同志一般不超过2人,县区由1位分管同志陪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一般不陪同。
14.严格执行调研方案。按照调研方案合理安排调研时间和调研对象,防止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或轮番到一个县区、一个点、一条线路进行调研,切实做到不扎堆、不扰民,不增加基层负担,不影响调研对象单位的正常工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本溪市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19〕4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本溪市采用
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存量项目建设,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本溪市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通知如下:
组 长: 市长
常务副组长:吴世民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 组 长:任尊严 市委常委、副市长
刘旭东 副市长
刘艳萍 副市长
王会奇 副市长
高 巍 副市长
于庆伟 副市长
牟傲风 副市长
成 员:刘福全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佳才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张文辉 市教育局局长
赵常清 市民政局局长
方 颖 市财政局局长
吕彦明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天泽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董培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丁 勇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宏斌 市水务局局长
王雨亭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局长
白 松 市国资委主任
邴忠友 市林草局局长
张跃光 市城投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统筹协调做好项目筛选、包装等。市城投公司负责牵头推进相关工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并给予具体指导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刘福全(兼)。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19〕4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本溪水洞
旅游(集团)股份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加快推进本溪水洞旅游(集团)股份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本溪水洞旅游(集团)股份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领导推进全市以本溪水洞旅游(集团)股份公司为主的国有旅游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负责改革中重大问题决策和改革中难点问题协调解决工作。
二、组成人员
组 长: 市长
副组长:刘伟才 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吴世民 市委常委、副市长
高 巍 副市长
牟傲风 副市长
成 员:马 强 市政府副秘书长
包维仕 市信访局副局长
刘福全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郭振斌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宝君 市司法局局长
方 颖 市财政局局长
吕彦明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天泽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董培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丁 勇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宏斌 市水务局局长
孙福洲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雨亭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局长
崔保民 市审计局局长
白 松 市国资委主任
李 菲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周大庆 市营商局局长
邴忠友 市林草局局长
孙德儒 市税务局局长
邵 涛 本溪满族自治县县长
洪景铁 本溪水洞旅游(集团)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王雨亭(兼)。
三、工作机构
1. 资产管理组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本溪水洞旅游(集团)公司
2. 法治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中级法院、本溪水洞旅游(集团)公司
3. 维稳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信访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营商局、本溪满族自治县政府、本溪水洞旅游(集团)公司
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各工作组随即撤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19〕4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19年
本溪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总河长与市总河长签订的《本溪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书》予以分解,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表-1
表-2
表-3
表-4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19〕4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1-2050年)
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1-2050年)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
(2021-2050年)编制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交通强国的战略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省政府要求,开展我市《全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编制》中涉及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调研和论证工作,合理提出我市拟纳入省《规划》的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议,并完成《本溪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研究报告(2021-2050年)》的编制工作,为本溪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为本溪经济社会发展夯实交通基础。
(二)规划目标
规划基础年为2018年,目标年为2035年和2050年。规划范围涵盖全市陆、海、空域,领域包括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管道、邮政,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交通运输方式。主要目标是明确到2035年、2050年各种交通方式的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以及全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后带来的功能效率、服务效果、社会效益等。
(三)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全市各行业、各部门通力配合,统筹地上、地下、水上、空中各种交通方式发展,切实发挥各种运输方式比较优势、组合效率。
——以人为本。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突出交通运输服务经济、服务人民的本质,加强各种交通方式的融合衔接,提升综合交通系统网络效率、系统效能。
——适度超前。充分考虑社会进步、科技发展、需求变化等因素影响,适度超前谋划、创新发展,积极发挥交通运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量力而行。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在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谋划、重要设施布局方面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二、工作计划
根据省《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时间节点要求,拟将本溪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编制工作安排如下:
——2019年5月底前,形成本溪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至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
——2019年6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局完成规划编制机构招标工作并开展初步调研,提出我市《规划》文本的总体框架,各县(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开展行业专项研究工作并按要求提供规划编制所需相关基础支撑资料;各县(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本地区、本行业重点规划项目和工程要认真研究审核,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交通运输局汇总。
——2019年7月初,规划编制机构开始进行规划编制并在7月底前形成规划编制初稿,在征求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予以修改完善。
——2019年8月31日前,市交通运输局将修改完善的规划研究报告初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结果再次进行修改完善,9月初前形成规划研究报告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工作重点
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客观评价我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现状,总结发展经验,剖析存在问题和形成原因;研判综合交通运输发展需求,统筹平衡未来发展趋势与实现可能,科学提出2035年、2050年我市多种交通方式定位和发展目标;认真筛选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积极做好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的入库及资金测算和筹措工作,切实满足综合立体交通网的建设需要。
四、职责分工
为统筹推进本溪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编制工作,使我市有更多更好的交通重点项目进入省及国家项目储备库,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为成员单位的规划研究报告编制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1.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规划》编制单位的招标工作,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网络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汇总提出各级公路建设规模和结构建议,与铁路部门对接提出老旧铁路改造、平改立、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集疏港铁路建设等方面发展建议,提出各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结构建议,梳理出全市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做好各规划的衔接平衡,配合规划编制单位做好研究报告的总体编制工作。
2.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国家发展战略,负责统筹提出轨道交通、运输机场、通用机场、油气管道等设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提报重大工程和项目及资金测算。
3.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负责“交通+旅游”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专题研究,提出旅游基础设施与多种交通方式融合发展规模和结构的建议,提报重大工程和项目及资金测算。
4. 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综合立体交通网布局方案的与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期限、规划层级、规划精度等方面的对接,尤其是重点工程项目与“三区三线”的对接平衡,并提出优化建议和对策举措。
5.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开展邮政快递业发展专题研究,提出邮政快递基础设施与多种交通方式融合发展规模和结构的建议,提报重大工程和项目及资金测算。
6.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按照规划发展需要,提出本单位交通运输发展需求和重点项目。
7. 各县(区)政府:按照综合立体交通“一张网”的原则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本地区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研究,合理提出拟纳入《规划》的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市规划编制工作组开展实地调研和方案论证。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配合提供规划编制需要的相关资料,可对新型交通方式发展提出建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规划编制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结合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参照市级成立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自身责任分工,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按照“优化供给、适度超前”的原则,抓紧研究各种运输方式规模及结构,提出本地区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建议。
(二)加强协调配合
编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工作,时间跨度大、涉及部门多,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必须树立“一盘棋”思想,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形成部门协调、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按照市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做好实地调研、项目上报、意见征询等支撑配合工作,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高效、协调推进。
(三)务求工作时效
国家、省已经对规划编制各项工作做出时间节点安排,我市也按照省里的要求明确了时间节点,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倒逼机制,及时提出拟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议,确保8月底前将规划初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四)强化资金保障
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时间跨度大、涉及领域广、工程项目多,重大交通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资金需求体量大,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开拓思路,多渠道、多角度研究解决配套资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