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rmzf-2020-00042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2号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日期: 2020-04-28 成文日期: 2020-04-28
废止日期: 文 号: 202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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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0-04-28 08:30:43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2号(总第110期)

目    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本溪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政府令19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快全市经济发展的意见(本政发〔2020〕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本溪龙山泉啤酒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2019年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的决定(本政发〔2020〕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本溪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表》的通知(本政办发〔2020〕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20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20〕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20〕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本政办发〔2020〕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本溪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12月17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9年12月25日


  本溪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等有特殊需要的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五条   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和广电、教育、公安、民政、邮政管理、电信、金融、卫生健康、商务等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和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

  市、县(区)有关部门在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意见。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担负起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社会责任,为无障碍环境建设出资献力,为残疾人等弱势人群提供无障碍志愿服务。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建设考评范围,并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   无障碍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按照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项目,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有关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时,对未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审查通过,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邀请残疾人组织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的试用意见;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交通设施、设备,应当按照无障碍要求设置:

  (一)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上或地下通道、社区主要道路、商业街、步行街等,应当设置盲道和坡道,方便视力残疾人和乘坐轮椅者通行;

  (二)交叉道口的信号控制设施应当设置语音提示系统,方便视力残疾人安全通过;

  (三)公交车站应当设置盲文站牌,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和内容应当方便视力残疾人使用;

  (四)公交汽车应当配备方便乘坐轮椅者上车的设施,并设置方便视力、言语和听力残疾人的语音和电子字幕报站提示系统;

  (五)按照有关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允许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乘坐;

  (六)有50个以上车位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2%的比例设置残疾人无障碍停车位,不足50个车位的公共停车场(库)应至少设置1个残疾人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明显标志。保证残疾人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停放,并免收停车费。

  第十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区域,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一)公园、广场、风景旅游区、商业服务区、政府和社会办事机构等,应当铺设与主道盲道相衔接,能够引导视力残疾人出入和行走的盲道,并在出入口或台阶处设置方便乘坐轮椅者和其他障碍者出入的通道、坡道和扶手;

  (二)问询处、接待处、售票处、饮水处、收款处、登记处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并安装扶手,为乘坐轮椅者和其他残障者提供便利;

  (三)有坐席的活动场馆或区域应当按照2%的比例设置轮椅席位;

  (四)公共场所的电梯应当设置盲文按钮和语音报层系统,人员活动集中的高层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垂直升降无障碍电梯;

  (五)大型住宿服务场所应当设有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客房;

  (六)有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学校,应当在其学习和活动区域设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七)旅游景区的码头,应当设置方便乘坐轮椅者登船的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无障碍游船或在游船上设置无障碍坐席;

  (八)室内外公共卫生间应当设置无障碍侧位,并能方便乘坐轮椅者出入。

  第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托养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应当按照特殊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在室内外各个活动区域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活动场所,应当设置盲道、坡道和扶手等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等行动困难的居民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城镇居住小区里的主要道路、活动场所应当铺设盲道,并与其他道路的盲道相衔接,路口和台阶地段应当设置方便乘坐轮椅和其他障碍者通行的通道、坡道、扶手;住宅楼的电梯应当设置盲文按钮和语音报层系统,出入口应当设置坡道、扶手,并设置无障碍门槛及低位门锁、门把手,方便身体障碍者使用。

  第十七条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建设标准,对已建但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下列机构、设施和场所应当优先进行无障碍改造:

  (一)残疾人综合服务、特殊教育、托养康复、社会福利等公益机构;

  (二)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设立的便民服务场所;

  (三)城市主要道路、火车站、客运站、公交站等交通服务设施和场所;

  (四)广场、绿地、公园、景区等公共活动场所;

  (五)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六)学校、医院、金融、邮政、通信、商业等公共服务场所;

  (七)与残疾人等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服务和办事场所。

  第十八条   对有需求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无障碍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明显。

  第二十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其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承担。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履行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义务,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所有权人、管理人对维护管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改建、扩建道路或者开设路口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非残疾人自用或残疾人乘坐的车辆不得占用公共停车场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管理人员有权核对驾驶或者乘坐人员的残疾人证件。

  第三章   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为视力残疾人信息交流提供便利:

  (一)政府机关发布的重要政务信息,应当制作成盲文版或者有声版提供给公共图书馆,供视力残疾人阅读;

  (二)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各种考试,组织方应当提供盲文试卷或盲人电子试卷;

  (三)电信部门在向公众提供手机文字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语音信息,便于视力残疾人获知;

  (四)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人阅览室,便于视力残疾人阅读书籍和使用带有阅读软件的盲人用电脑;

  (五)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选举活动,组织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提供盲文选票;

  (六)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和其他面向残疾人开设的公益网站,应当具备有声阅读功能;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互联网站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为视力残疾人阅览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为听力和言语残疾人信息交流提供便利:

  (一)有言语和听力残疾人参加的公共活动,举办方应当提供手语翻译或字幕;

  (二)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场所应当设置发布公共信息的电子屏幕;

  (三)电视台播出的新闻或专题节目应当加配字幕或手语翻译;

  (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提示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人报警和急救需要;

  (五)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单位,为听力、言语残疾人办理相关事务时,应当提供手语翻译或者其他便于沟通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残联组织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面向各部门和单位开展手语培训工作。

  对通过国家职业资格手语翻译员等级考试的,用人单位在招录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给予优先考虑,并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在全社会倡导“有爱无碍”的无障碍社会服务理念,鼓励社会各界帮助残疾人等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障碍问题。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工作时,应当对残疾人等有需求者提供下列帮助:

  (一)在接待处配备轮椅等辅助器具,方便残疾人等临时使用;

  (二)为残疾人等出入办事场所提供引导服务和协助办理相关事项;

  (三)有关单位对残疾人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或其他技能培训时,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便利和帮助;

  (四)城市房屋动迁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为重度视力和肢体残疾人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五)电信企业应当对视力、言语和听力残疾人使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网络服务等费用予以适当优惠;

  (六)公共电视台应当减免视力、言语和听力残疾人的电视信号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开展有关活动时,应当上门为无法外出的残疾人等提供服务。

  村民委员会在分配宅基地时,应当优先为残疾人家庭提供居住地点和地势等方面的便利。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积极开展扶弱助残活动,帮助残疾人等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障碍问题。

  第三十条   下列情况,公民应当给予帮助:

  (一)驾驶机动车、自行车、人力车等遇有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人过马路或人行横道,应当主动减速或停车避让;

  (二)出租车驾驶员遇有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人乘车,应当协助其上下车,并安排好轮椅、拐杖等随身物品。不得向残疾人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拒载残疾人;

  (三)行人遇有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人受到障碍物阻隔或过横道、上下坡、过沟坎等困难和危险情况,以及参观、购票、购物等不方便的情况,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第五章   宣传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每年5月2日为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日。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普及无障碍知识。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安排一定时段或者版面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并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四条   残联应会同民政、老龄、妇联等部门,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家长、媒体代表等参加的社会监督员队伍,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部门应当对社会监督员的有关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答复,并采取措施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规范和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

  (三)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交付使用的;

  (四)监理单位未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标准执行监理,将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五)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无障碍设施使用维护责任的;

  (六)拒不接受社会监督,对公共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予处理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侵占公共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公共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处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未按照要求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者未保证残疾人机动车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因公共无障碍设施维护不及时和管理不当,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7日公布的《本溪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9号)同时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0〕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县(区)

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快全市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调整完善市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现行的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必要性

  我市现行财政体制自2010年实施以来,体制运行总体平稳,为各级政府正常运转、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资金需求、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一方面,由于主要依靠企业纳税级次来划分税收,在推动企业发展、促进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有效解决市本级与县(区)间“财源建设一盘棋、服务企业一条心”的问题,不利于全市上下形成合力服务企业,不利于推动本钢和地方企业深度融合发展。另一方面,市本级纳税企业数量固定,且都属于传统行业,难以形成税收增长点。“一钢独大”的税源结构一直未改变,而且受钢铁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能力和可持续性较差,特别是未形成市、县(区)共抓财源建设的整体合力。市本级收入规模多年无增长,市本级承担的全市落实民生政策等刚性支出却不断增加。市与县(区)责权不清晰,财政收入与支出责任严重不匹配。因此,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

  以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在原有财力格局、支出责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保持现有财力基数不变、分企分税结合并用、税收增量定比分享”原则,大规模下放市级税收企业,通过税收增量定比分享方式,建立市与县(区)两级政府共抓税源建设、共同做大财政收入规模的新体制,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将原体制规定的部分市级税收企业下放到所在区,各区按照下放企业税收和原体制上解财力规模,定额上解市本级财力;在经济发展、税源增加的基础上,各县(区)税收比2019年净增加部分,按照一定比例上解市财力,实现增量共享。

  (一)市与县(区)收入范围

  1.市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市本级68户税收企业(详见附件)缴纳的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环境保护税80%、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税收收入。

  按规定属于市本级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2.县(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除纳入市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范围外,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环境保护税80%、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税收收入。

  按规定属于县(区)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二)县(区)上解财力确定

  1.各区定额上解市财力。以此次下放市级企业的2019年地方级税收完成额(扣除上解省四项税收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原体制下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四项税收13.6%上解的2019年实际上解额以及高新区定额上解额,合计作为基数。

  为充分保障各区利益,下放企业税收定额上解政策设置两年过渡期。2020年和2021年,如果某区全部下放企业的税收额低于2019年基数,则低于部分在该区定额上解中予以扣除。过渡期后,按照上述定额正常上解。

  2.各县(区)税收增量定比上解市财力。各县(区)按上级财政体制规定上划中央税收、上解省财力,按定额上解市财力,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辽政发〔2018〕11号)要求,乡镇税收超基数部分全部返还乡镇后,县(区)净税收额比2019年增加部分作为基数,按25%的比例上解市财力。

  新体制运行后,上解资金按照每年初测算数,通过人民银行市、县(区)两级国库每日上解,年底决算时统一核算。

  四、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配套政策

  (一)继续执行省以上财政体制政策。现行省以上财政体制规定的省级税收增量返还、资源税省市共享等政策,仍按规定执行。

  (二)支持“飞地经济”的税收分享政策,按照《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发展“飞地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委办发〔2018〕9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现有市级税收企业更名、搬迁、改扩建的(不含合资重组、新投资设立),仍为市本级税收企业,其税收列市级收入。在此过程中,如果县(区)政府能够为项目落地投产提供重要生产要素,市政府可以专题研究,另行确定市本级与县(区)间的税收分配方式。

  (四)继续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市级统筹政策。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高新区的教育费附加列区级收入,通过财政结算上解市,统筹用于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维护和中小学教育支出。

  (五)继续执行城区产业园区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列入区级的政策。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所属的经市政府重新确认的产业园区,其形成的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列入区级,由区级政府安排,用于支持各产业园区建设发展。

  (六)体制调整前,县(区)政府已制定招商引资、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已与企业签订的扶持协议,仍然按照原来期限继续执行。在体制调整实施时,由县(区)将相关协议报市财政局备案,需要返还时,市财政将相应返还县(区)。体制调整后,各县(区)政府制定的新优惠政策由本县(区)自行落实。

  (七)继续完善市对县(区)转移支付补助机制,进一步支持县(区)经济社会发展。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要提高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强化对税源预测分析,挖掘税收增收潜力,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要严格税收执法,整顿税收秩序,严禁收入混库串库、引税拉税,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以及“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问题,确保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及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尽快调整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和国库运行软件,保证新体制运行后,各级财政国库资金正常运行;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职能,加强对各项财税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的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六、其他事项

  (一)新财政管理体制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体制调整工作的时间节点,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对当年已入库税收进行调库。

  (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制定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等相关政策,市政府将相应对财政管理体制予以调整和完善。

  (三)执行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本级税收企业名单(68户)

  一、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3户)

  1.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2.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4.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6.本溪北方铁业有限公司

  7.本溪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

  8.本钢浦项冷轧薄板有限责任公司

  9.本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10.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1.辽宁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2.本钢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13.本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4.本溪北方高速线材有限公司

  15.本溪北台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16.本溪北方机械重汽有限责任公司

  17.本溪北台高速线材有限公司

  18.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19.本溪钢铁(集团)冶金渣有限责任公司

  20.本溪钢铁(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1.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2.本溪钢铁(集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3.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二、金融保险企业(21户)

  2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2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26.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28.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3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31.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3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

  3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3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3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36.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3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3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3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40.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4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本溪市分行

  42.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43.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4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三、电力、石油、通讯等中直企业(15户)

  45.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

  46.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47.本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4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

  49.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石油分公司

  5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51.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5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53.本溪电信工程局

  5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55.中国联通集团辽宁省通信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56.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57.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58.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59.辽宁省烟草公司本溪市公司

  四、其他企业(9户)

  60.大商(本溪)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61.辽宁华联商厦有限公司

  62.本溪市建工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63.本溪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64.辽宁辽东水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65.本溪市科态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66.本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67.本溪广播电视台

  68.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0〕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本溪龙山泉啤酒有限公司等

10家企业2019年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的决定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9〕3号),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树立质量管理先进典型,激励和引导企业追求卓越绩效,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决定,授予本溪龙山泉啤酒有限公司、辽宁亿通钢塑复合管制造有限公司、本溪银龙预应力材料有限公司、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祥云药业有限公司、本溪木兰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宝参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寨香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溪市粮农产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2019年本溪市市长质量奖。

  希望获奖企业再接再厉,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新的起点上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市政府号召全市各类企业要向受表彰的企业学习,推行卓越绩效,应用先进标准,培育知名品牌,塑造竞争优势,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0〕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本溪市

〈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表》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本溪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切实把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各项指标任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按照责任分工要求,立足工作实际,细化、量化责任目标,制定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进展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完成情况,确保如期完成2020年各项重点工作任务。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本溪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表.docx


  本政办发〔2020〕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

  人民政府2020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2020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立法程序和计划安排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2020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一、制定项目

  本溪市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调研项目

  本溪市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市司法局)

  三、修订项目

  1.本溪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市税务局)

  2.本溪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市林草局)

  3.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市林草局)

  四、废止项目

  1.本溪市国有债权监督管理办法(市财政局)

  2.本溪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公安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0〕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本级财政

预算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运行高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范畴内的上级专项性补助资金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包括年初人代会批准安排的预算资金(以下简称“年初预算资金”)和年度执行中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追加的预算资金(以下简称“追加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其他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财政预算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集中审批、讲究效率、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市政府研究财政预算资金审核管理的决策机制。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定期召开专题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分管业务的副市长、提出支出需求申请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市财政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及业务科室人员。市财政局汇总支出需求情况向专题办公会议汇报,其中额度较大或事项复杂的支出需求由业务主管部门单独汇报。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后,涉及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定。

  第二章  年初预算资金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根据《预算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年度预算编制政策,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组织开展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并向预算单位下发政策指导意见。

  第六条  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市本级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要求、预算支出标准、绩效目标管理规定,以及本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事业发展需要和存量资产情况,具体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年度预算草案。预算单位申报支出需求必须实事求是、切实可行,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审核批复程序:

  (一)每年9月,由预算单位提出下一年度支出需求计划,包括教育附加、城建资金等专项收入使用计划,各业务主管部门报请分管副市长签批同意后,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收入来源测算情况,按照《预算法》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得编列赤字预算”规定,严格遵循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支出顺序,对预算单位支出需求进行审核。审核汇总的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经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全市人代会审议批准。

  (三)按《预算法》要求,全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20天内,市财政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将部门预算明细逐一批复到各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市财政局批复后15天内,再将部门预算批复到下属各预算单位。

  第八条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作为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贯穿于预算编制及执行的全过程。市财政局负责推进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牵头设置绩效目标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绩效结果评价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市本级预算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形成预算支出绩效报告,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调整改进,并负责本单位绩效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对实施效果差的项目取消或减少预算分配额,及时调整和优化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

  第九条  年初预算资金拨付环节:

  (一)年初预算安排中的人员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等基本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时间进度拨付资金。

  (二)年初预算安排中的项目支出,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三)年初预算安排中的项目支出,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分配方案,经分管副市长签批同意后,报请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议定。根据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意见,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未特殊原因,超过9月30日仍未提出分配方案的,不再继续安排,由市财政局全部收回总预算。

  第十条  预算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年初预算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预算科目执行,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追加预算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对于日常经费类需求应在现有预算额度内解决,人代会预算已涵盖的内容原则上不再追加。对于落实基本民生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的支出需求,应尽可能争取上级专项资金解决。如果确实需要调整追加支出预算的,必须严格履行预算追加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审批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提前1个月向市政府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的申请。申请文件中必须详细说明具体内容、政策依据、资金额度及使用计划、预期目标和绩效评价等细节。随同申请文件一并上报的《追加预算资金申请单》(样式见附件),要说明追加支出需求的基本要点。

  (二)市政府收到业务部门的需求申请后,先由分管副市长就支出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把关,并就是否同意实施、资金需求额度、实施时间等签署明确意见。再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签署意见,对支出事项的必要性再次把关。

  (三)需要财政提出意见的,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承办件批示要求,组织召开局内业务会议集体研究,提出项目政策依据是否充分、资金使用计划和额度是否合理、能否落实收入来源等意见。

  (四)市政府定期召开专题办公会议,根据市财政落实的收入来源情况,统一研究议定追加支出事项,形成办公会议纪要。

  (五)市财政局按照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定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追加预算,然后向预算单位批复下达。每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最后一次审议追加预算之后,不再研究追加事项。

  第十三条  市委常委会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明确议定的追加支出事项,以会议纪要为依据,无须业务主管部门再次提出需求申请,直接提交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议定。

  第十四条  追加预算资金拨付环节:

  (一)市财政局按照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定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批复下达追加预算之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二)如有特殊和紧急事项,按照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意见,市财政局可先行预拨资金,然后列入定期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追加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再批复下达追加预算指标。

  第四章  上级专项性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下年度专项性补助资金:

  (一)上级指标文件已明确具体项目和金额的,市财政局依据指标文件编入市本级年初预算,或者提前下达到县(区),由县(区)编入各自年初预算。

  (二)上级指标文件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我市再进行分配的,由市财政局通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提出使用分配方案,落实具体项目和金额,分解到县(区)和市直预算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将分配方案报请分管副市长签批同意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并经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编入市本级年初预算,或者提前下达到县(区),由县(区)编入各自年初预算。

  (三)上级指标文件未明确具体项目,且编制年初预算时具体项目尚未落实,无法制定分配方案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代为编列市本级年初预算。年度执行中再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分管副市长签批同意后,报请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议定。

  项目实施时,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年度执行中上级财政下达的当年专项性补助资金:

  (一)上级指标文件已明确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二)上级指标文件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我市再进行分配的,由市财政局通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提出使用分配方案,经分管副市长签批同意后,报请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议定。根据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意见,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五章  财政预算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后,业务主管部门是资金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对财政预算资金进行跟踪,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对财政预算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依法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同类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1.追加预算资金申请审批单.jpg

      2.年初预算资金管理流程图.jpg

      3.追加预算资金管理流程图.jpg

      4.上级专项性补助资金管理流程图.jpg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0〕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受疫情影响导致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上浮20%房租提取额度(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上限为每年14400元),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即来即办。

  四、本通知执行期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