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rmzf-2020-00094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4号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日期: 2020-08-28 成文日期: 2020-08-28
废止日期: 文 号: 2020年第4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4号

发布时间:2020-08-28 11:12:21 【字体:

2020年第4号(总第112期)

目 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政府令191号)(3)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20〕6号)(6)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20〕8号)(14)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0〕12号)(19)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快5G通信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0〕15号)(24)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和精打细算的通知(本政办发〔2020〕19号)(30)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0〕21号)(34)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本政办发〔2020〕22号)(41)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公开招聘退役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0〕26号)(44)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0年6月22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9次、2020年7月8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20年7月16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精神,我市对与“放管服”不相适应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利于营商环境发展的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不适应社会发展、与上位法相悖或已被上位法代替的1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3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1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本溪市国有债权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


附件2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

  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对《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四条第六款“负责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与管理”。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除未成年人、城镇低保人员和农民外,适龄公民不能以劳动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应当按尽责形式及折算标准选择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等义务植树劳动。所捐物资及资金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取,统筹安排,用于义务植树组织宣传、苗木补助和管护补助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要对其使用情况定期审查。

  (三)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或及时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未按照《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拒不履行植树义务的成年适龄公民,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限期完成。

  (五)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擅自变更义务植树任务,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贪污、挪用、截留捐资捐物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本溪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作出修改

  第二十条修改为: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受各级政府依法委托代征的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的采集、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对《本溪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0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五)、(六)项内容。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侵占公共无障碍设施或改变公共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0〕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精神,强化稳就业工作举措,确保全市就业大局总体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将失业保险返还标准由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8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会展、零售、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行业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由于保障供应而造成损失的疫情防控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二)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按规定执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实施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政策,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顺延。2020年6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8月31日。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享受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可免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降低担保贷款条件,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普惠性金融政策服务力度,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本溪银保监分局、市妇联)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每新招用1人按规定给予1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为上述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推荐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企业新招用人数按规定给予不低于2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申请日期原则上为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在企业社会保险费补办补缴后进行。

  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补贴和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五)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大力发展“小店经济”“夜经济”和平台经济。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鼓励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针对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

  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重点就业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

  (六)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疫情期间为入驻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提高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标准,将市级孵化基地奖补资金标准,由原定额补助调整为按实际支出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上述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二、拓展就业空间开发更多岗位

  (七)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完善省际间信息沟通、收益分享等机制,鼓励各产业园区与省内或东部产业转出地区对接,掌握有转移意愿企业清单。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企业对接电商平台和行业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拓展销售渠道。(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八)充分挖掘内需。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

  (九)提升产业和投资带动就业能力。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支持城市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完善企业技改服务体系,加速向智能、绿色、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

  (十)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落实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举措,提升外贸服务质量。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支持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鼓励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构建外贸企业营销服务体系,尽快与省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实现对接,推动外贸企业跨境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本溪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本溪市中心支局、本溪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十一)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和产业布局。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和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加强“一照多址”改革探索,按规定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二)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加大环评、审批等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发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作用,推进扶持政策落实落地。加快推进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为高频事项办理实现“最多跑一次”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

  三、精准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三)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将2020届、2021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补贴和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全部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吸纳数量给予企业为其缴费部分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完善参军入伍优待安置政策,持续提升高校毕业生入伍数量。持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加大政府购买面向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工作力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基层和生产一线实现就业创业。

  继续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对我市辖区内高校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政府征兵办、市烟草专卖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十四)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引导返乡农民工就地参加农业生产,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采取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安排返乡务工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与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建设。

  支持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和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功能,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服务。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手工艺传承人等机构或个人作为主体提供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完善疫情期间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和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机制。因疫情影响滞留我市且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外省籍农民工,可按规定享受我市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办、铁路本溪车务段,各县区政府)

  四、做好就业困难群体援助工作

  (十五)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将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范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

  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鼓励各类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落实技工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推进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各县区政府)

  (十六)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其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省政府动态调整意见执行。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失业登记申请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全省共享。(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各县区政府)

  (十七)加大公益岗位援助力度。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延长期满后各县(区)政府确定仍需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他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不允许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各县(区)应逐步提高3至6个月的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开发比例。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评估和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对开发和清腾出的公益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十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都纳入常住地保障。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疫情防控期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参保人员和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参保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至疫情结束,具体要求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失业补助金相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7号)执行。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十九)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视其就业或创业的稳定情况,继续给予3至12个月的低保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五、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加快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加快完善市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功能,实行线上失业登记,及时发布就业服务“不见面办理”清单,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和向上归集。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招聘网站作用,增加网络招聘活动,推广远程面试,开辟校园招聘专区,推进校企线上对接,严格审核岗位信息,免费提供优质服务。疫情解除后,迅速组织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市场服务机构,密集推出行业化、特色化现场招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一)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各县(区)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对其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与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配合,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增加就业。要跟踪应对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的影响,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同步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的措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三)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发放预警工作,当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时,要发挥失业保险调剂金作用,积极向省争取资金,以应对基金发放风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四)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及企业用工调查,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加强统计调查信息与市场主体登记、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本溪调查队、铁路本溪车务段,各县区政府)

  (二十五)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要明确稳就业防风险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责任,将稳就业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重点督促政策落实服务落地和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情况。对履职不力、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完善加强预警稳定就业的应急预案体系,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各县(区)政府可根据需要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十六)完善激励机制。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对各县(区)、各部门就业责任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选树宣传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完善激励机制,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区)及部门,要及时予以奖励激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七)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就业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引导企业坚定信心,帮助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本溪广播电视台,各县区政府)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和加快落实各项阶段性和长期性补贴政策,此前于疫情期间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0〕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

  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溪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面貌和人居环境质量,巩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共同缔造幸福生活和美好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城镇老旧小区维修改造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幸福生活和美好环境共同缔造”理念,积极推广我市早期棚改党建+“共谋、共建、共治、共评、共享”经验,加快城镇老旧小区维修改造,补齐城市人居环境突出短板。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居民自愿。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尊重群众意愿,共同决定“改不改”“改什么”“怎么改”“如何管”,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2.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按照“保基础、促提升、拓空间、增设施”要求,优化小区内部及周边区域的空间资源利用,明确改造内容和基本要求,强化设计引领,做到“一小区一方案”,完善居民小区基础功能,努力拓展公共空间和服务功能配套。

  3. 坚持各方协调、统筹推进。按照市、县(区)两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属地政府实施的分工管理模式,发挥街道、社区主体作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联动机制。

  4. 坚持机制创新、长效管理。对改造后的老旧小区,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建立由街道、社区组成联管体系,制定联管方案,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采取居民认可物业管理等方式,积极推行物业管理,实现小区管理常态化。

  (三)工作目标

  自2020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老旧小区“补齐设施短板、提升居住品质、完善社区治理、促进多方融合”的总体目标。

  1. 2020年底前,完成省政府目标考核的103个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工作任务。

  2. 重点对老旧小区楼本体破损、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管理薄弱、小区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进行改造,达到同期普通住宅标准。着力打造有完善设施、有整洁环境、有长效管理、有特色文化的宜居小区,统筹实施房屋修缮、安全出行、垃圾分类、有序停车、综合配套服务基本健全的功能性改造。

  3. 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坚持“改造一个、管好一个”的原则,用5年时间,基本实现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

  4. 以“抓党建促振兴、抓项目促发展、抓稳定促和谐”为抓手,全面推广我市早期棚改工作积累的党建+“共谋、共建、共治、共评、共享”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各县(区)老旧小区基层党建发展创新,促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二、重点任务

  (一)凝聚居民共识。各县(区)要搭建政府与居民、居民与居民的沟通平台,开展小区党组织引领的多种形式基层协商,了解居民需求,共同研究确定改什么、怎么改,促进居民形成共识。

  (二)明确改造内容。改造内容包括小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小区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筑物本体及附属设施修缮等项目,达到同期普通住宅标准。对于部分小区居民有强烈改造愿望、资金筹措满足改造要求的社会服务附属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提高改造标准。

  (三)进行技术扶持。组织推动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进小区,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帮助居民了解掌握城镇老旧小区维修改造的内容、流程、方法、步骤等,提升各环节专业水平。在改造中注重居民参与度和满意度,发放调查问卷,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实现“一个小区一张设计图纸”目标。

  (四)多方筹措资金。市政府统筹中央、省改造资金和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维修改造,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原产权单位以适当方式支持和参与老旧小区维修改造。积极探索政府奖补、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让渡公共设施设备经营权等方式,引入专业机构、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增强老旧小区“造血”功能。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设施设备改造,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主要出资责任并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小区公共部位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移交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所有。

  (五)确保工程质量。各县(区)要完善老旧小区维修改造操作流程、技术规范、施工管理、评价考核等管理制度,统筹改造项目施工时序,避免重复开挖、重复建设;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相关单位责任,杜绝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具有技术专长的小区居民参与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建设标准;组织做好工程验收,确保实现“民意验收”和专业验收相结合。

  (六)加强小区治理。坚持“改造一个、管好一个”原则,扎实谋划后续管理工作,避免“前治后乱”。落实好街道、社区的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小区党组织领导,社区、业主代表、驻区单位、物业公司等多主体参与的小区管理模式,定期沟通协商,共同解决问题。

  (七)发挥党组织力量。建立和完善老旧小区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小区治理中总揽全局、引领创新、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发挥街道的属地管理职能及社区主体作用,加强业主大会、居民自治组织等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小区党组织和业主委员会等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居民党员在老旧小区维修改造过程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居民自发参与改造,主动建设小区、服务小区、管理小区、爱护小区;鼓励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驻区事业单位、专业社工机构对老旧小区维修改造提供人力、物力、智力和财力支持,推动管理、服务等资源下沉。

  (八)实行效果共评。建立健全老旧小区维修改造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组织居民对改造实效进行评价和反馈,将群众满意度作为评判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实际成效的重要依据,持续推动城镇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工作改进;组织评选先进社区、先进小区、先进组织和先进个人,激发各方参与老旧小区维修改造的积极性。各县(区)政府建立后续管理效果评定及“以奖代补”机制,对居民与社区组织参与好、后续管理保持好的改造项目,通过奖励的形式予以补贴,提升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动性和认同感,推动形成和睦的邻里关系和融洽的社区氛围,积极塑造“勤勉自律、互信互助、开放包容、共建共享”精神,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三、责任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指导各县(区)编制改造计划,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负责统计上报、项目资金分配计划、督导检查;负责老旧小区楼本体项目前期设计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老旧小区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及全市老旧小区维修改造配套设施专项资金的申请、安排、下达和监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相关要求,负责老旧小区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的下达、拨付,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的本级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决(结)算进行审核,督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资金监管,组织开展绩效管理。

  各县(区)政府:为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实施主体单位,负责编制并上报改造计划、组织包装、审批本辖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负责本辖区老旧小区楼本体项目和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投标、施工质量安全控制、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跟进推行物业管理,实现小区管理常态化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邮政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老旧小区维修改造过程中的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四、实施步骤

  2020年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明确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各县(区)政府确定改造范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收集社情民意,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明确改造任务,研究制定本溪市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完成时限2020年3月31日前)

  第二阶段:全面部署,做好准备工作。各县(区)政府建立工作机构,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改造任务,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启动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工作并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全面达到开工条件。(完成时限2020年5月31日前)

  第三阶段:集中力量,扎实推进改造工作。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本溪市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有序开展改造工作,确保在时限内完成改造任务。(完成时限2020年11月30日前)

  第四阶段:量化监督,做好考核评比。对照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实施工作方案和计划,实行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将考评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为确保我市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本溪市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市直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

  (二)发挥牵头作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的作用,统筹协调推进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工作,负责编制改造计划,指导编制项目改造方案,组织开展好项目实施、日常监督、项目验收等工作,牵头推进各项重点任务。

  (三)加强资金监管。老旧小区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老旧小区楼本体破损、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管理薄弱、小区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进行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县(区)政府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项目管理部门是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各级财政和发改部门要督促项目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资金跟踪审计工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0〕1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9〕33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以社区为着力点,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加快推进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快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提高城市品质。

  (二)基本原则

  党建引领,政府推动。坚持党建引领,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抓。坚持以社区为着力点,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发动居民共建共治共享。

  有序开展,分步实施。采取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以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率先开展为示范,开展示范片区建设,逐步扩大范围,有序推进,分步实施。

  分工负责,齐抓共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和管理范畴,负责推进本部门或所管理行业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系统推进,逐步减量。全面做好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回收利用和终端处置各环节间的衔接,逐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健全法规,创新发展。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惩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新模式,并推广实施。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全面启动垃圾分类工作。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配套政策、具体措施。推进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和试点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到2022年,逐步推进县(区)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扩大示范片区建设。到2025年,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先以“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分类标准为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型,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努力提高可回收物的单独投放比例,实现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过期药品及被其污染的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废油漆、溶剂及被其污染的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未被其他物质污染的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玻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类的废弃物。

  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物加工废料等易腐性垃圾;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性垃圾。

  餐厨垃圾主要包括:相关餐饮企业、饭店、小饭桌及公共机构等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等易腐性垃圾。

  其他垃圾主要包括:除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生活垃圾,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损后不宜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餐巾纸、厕纸、尿不湿、竹木和陶瓷碎片等,以及成分复杂难以分辨类别的生活垃圾。

  (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

  我市城市居民家庭、居民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投放容器、分类收集和存储容器。分类收集容器由居民家庭、单位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单位按照规定设置。

  居民家庭:按照生活垃圾四分类标准,自行准备四种分类投放容器(或垃圾袋),对自产的生活垃圾按照四分类法分类投放,做到从源头上分类。

  居民小区:根据居民小区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设置应当符合四类垃圾投放需要。住宅小区垃圾箱房或垃圾压缩站应当成组设四类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细化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配置可回收物打包设备。

  公共机构:办公和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及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投放点。有食堂或无食堂但集中供餐的单位,在食品加工及就餐区域应当设置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还应当设置餐厨废弃油脂专用收集容器。企业、商家业户等单位按照公共机构设置标准比照设置。

  公共场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火车站、客运站、公交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及其他类别垃圾“两桶式”收集容器。但其他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临时大型活动场所,应当根据活动安排及服务内容,在活动期间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三)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各区要设立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独立储存。在单位食堂和餐饮单位设置专门容器用于投放餐厨垃圾。以“干湿分开”为重点,引导居民将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分类投放。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投放点,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充实基层管理力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激励和约束手段相结合,逐步做到生活垃圾精准投放。

  (四)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各区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责任制,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责任人的日常监管,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要求,对于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上门通知,加强分类收集管理;对于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部门要做好与环卫部门的对接;对于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尽快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优化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站点布局,探索通过对现有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进行升级改造,实现可回收物和各类其他垃圾分类收集、计量、中转等功能。

  (五)加快配套分类运输系统

  各区要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收运网络,提高有害垃圾运输能力;推广“车载桶装”、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运输系统;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许可,专车专用,便于社会监督。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对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避免混合运输。

  (六)加快建设分类处理设施

  按照“统筹功能、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原则,做好各类垃圾处理设施总体规划布局,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结合我市危险废弃物处置能力建设,将生活源有害垃圾纳入危险废弃物管理,确保环境安全。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促进循环利用。积极推进建设全市性的可回收物集散中心,对现有的废品收购点进行升级改造。切实做好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工作。采取长期布局和过渡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统筹解决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垃圾等易腐垃圾处理问题,规划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做好“顶层设计”工作,成立本溪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刘旭东担任,成员由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建立健全市、区两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平台,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协调会议,加强统筹协调,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工作协同。责任单位根据工作责任细化垃圾分类工作推进任务节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加强法制政策保障

  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或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修订工作。制定并实施源头收运能力支持政策,增加专用运输车辆能力配置,促进低端车型逐步升级改造,增强专业收运能力。强化资源利用产业鼓励政策。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相关区域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各级财政应对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建设运行予以支持。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三)强化监督管理

  落实属地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执法监管,加强考核督办,确保源头分类实效。严格分类收运监管,坚决杜绝“混装混运”。强化对末端分类处理设施的监管,确保环境安全、生态安全,促进资源有效利用。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全程分类各环节有效衔接。

  (四)注重宣传和引导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创新平台机制,倡导全民参与,大力增强绿色发展、绿色生活意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互动,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作用,引导居民开展垃圾分类。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形成强大宣传声势,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引导群众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逐步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积极搭建公众参与平台,畅通参与渠道,加强群众意见的归集、研究、处理、反馈,使群众意见更好地转化为政府决策,形成人人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新风尚。

  (五)开展青年志愿活动

  鼓励和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带头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让绿色、低碳、公益成为更多青少年的时尚追求。培育志愿者队伍,引导青少年志愿者深入基层社区,与群众面对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不断提升志愿活动的专业性,使广大青少年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0〕2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本溪市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

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9号)精神,切实提高电网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建设的电力输送、分配等电网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变电站、各级电网输配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等相关建设项目。

  二、主要任务

  (一)简化用地核准及前置要件审批流程

  1.市级用地预审项目实行市、县(区)联审。本溪供电公司在电网项目用地预审要件齐备后,向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同时申请办理项目用地初审和预审。自然资源部门受理电网项目用地申请,并在收到项目用地初审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下发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2.相关责任部门给予调整变电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协调解决土地占补平衡指标,满足变电站建设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3.简化选址意见书办理条件。办理时提交选址申请文件、法人证明文件、需核准的证明文件及相关图件即可办理选址意见书。县(区)规划意见由市级规划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并由市、县(区)级规划审批部门批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二)简化土地、林业审批流程

  4.项目单位在取得准确用地范围后,即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开展地籍调查等用地前期工作。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后,组织开展土地听证会及失地农民社保统计等工作,在拟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卷上报前所需的所有流程。(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5.简化优化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用地批复、市规委会通过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图后,即可申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书”)及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审批部门应对申报材料开展预审预核,并行办理划拨公示与四邻盖章的界址表,建设单位完成土地供前登记后,审批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两书”及由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证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6.加快办理林业相关批复工作。优化林业手续办理流程,不涉及青山保护部分组卷材料齐全的,林草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林业组卷。无林权证的林木在办理采伐证时,林木权属公示7日无异议后,当地村和乡镇(街道)可以以出具林权证明的形式代替林权证,确保及时完成采伐证办理工作。(责任单位:市林草局,各县区政府)

  (三)简化规划审批流程

  7.精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环节。取消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日照分析报告(不涉及周边遮挡)、鸟瞰图、单体效果图,需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可以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及符合规划的文件依法定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8.取消因用地面积减少带来的选址意见书变更审批。电网工程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有减少占地的情况,可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调整占地面积,不必重新办理选址意见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9.简化规划审批变更手续。对已批准的规划蓝图中建筑物、构筑物的变更,若不涉及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的变化,可不重新办理规划证书,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仅办理规划蓝图的变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10.特殊、紧急电网工程项目分批审批。如遇为满足特殊、紧急项目而建设的电网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议采取分段、分期审批方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四)简化施工许可及后续手续办理

  11.取消施工许可审批手续。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意见,输变电工程不必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溪供电公司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检机构提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责任单位:本溪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

  (五)推行“企业承诺、以函代证”办理方式

  12.在电网项目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时,消防审批部门按照“以函代证”方式,对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电网工程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证明和选址意见书,相关审批部门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和选址意见书,给予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在申报消防验收时,建设单位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报消防审批部门存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

  13.加快跨(穿)越公路的涉路施工许可审批。电网项目建设需要跨越或穿越公路(路政)或路基,《安全质量评价报告》不再作为办理手续的要件,不再收取跨越费,变电站与道路接(开)口不再收取道路接(开)口费,实行诚信承诺制。涉及市区道路破路时,应按相应法律法规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

  (六)多措并举加大涉电保护执法力度

  14.本溪供电公司在工作中发现的涉电违法犯罪行为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针对工业园区新建项目、新建小区等大型基建项目,施工范围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据201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时处理相关树线矛盾、线路下方违建、电力设施被盗等违法案件并建立专项审批制度。(责任单位:本溪供电公司、市公安局、市林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

  (七)简化用户业扩报装工程外线电源建设手续

  15.为满足用户用电需求进行的10千伏以下公共电网新建(改造)可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事项,由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蓝图,且经过规划部门确认同意后,可办理相关的占用绿化用地、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部门递交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后,可同时开始相应的施工。相关审批部门应加快审批,尽早办理相应的许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

  16.国网本溪供电公司负责督促和配合电力设计单位统筹优化选线方案和供电方案,开展沿线水、油、气、通信等各管线单位的意见征询,针对可能存在的管线矛盾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提前介入组织协调。(责任单位:本溪供电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各县区政府)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本方案中明确可作为办理后续手续的承诺函、通知书等文书要予以充分认可,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设限,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二)强化衔接配合。建立电网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协调机制,由市电网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有效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确保电力工程建设有序推进。

  (三)严格监督管理。市、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在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和保障项目施工进度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项目安全及质量管理,确保电网工程项目依法合规、高效审批、安全运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0〕1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坚持厉行节约和精打细算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过“紧日子”的部署要求,切实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厉行节约,坚持精打细算、把钱用在刀刃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决压减一般性支出

  要坚持政府过“紧日子”,按照量力而行和讲求绩效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必要支出。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以及疫情防控需求外,继续落实压减一般性支出20%、“三公”经费支出30%的相关要求,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压减50%以上。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控会议差旅、咨询培训、论坛展会等经费,降低公务出行标准,不得报销超预算或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二、从严控制新增支出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确定事项外,一律不予追加预算。确需新增支出的事项,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原则上通过现有预算调剂、部门自有资金、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解决。严禁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花钱,对不该开支或不必开支的事项一律不得开支。对于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万岁项目”,要及时评估论证、及时规范清理。对于成本与效果不匹配、超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财政资金。

  三、严格“三公”经费支出

  从严从紧核定“三公”经费,加强对所属单位“三公”经费支出事项必要性、合理性的审核。严格审批出国出境事项,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制定出访计划的,必须提前征求上级相关部门意见,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团组,一律不得安排因公出国出境。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标准,完善车辆使用审批手续,对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审核审批车辆报废手续,未达报废期不得更新公车。公车报废更新要事先制定计划、安排预算,无计划、无预算或超计划、超预算更新车辆不予追加安排资金。严格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和经费支出,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对公务接待费超预算支出的,一律不予追加预算。

  四、从严从简安排会议和培训

  严格控制会议和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实行重要活动报告审批制度,展会、论坛等活动应积极通过市场化运作筹集经费,原则上与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无关的活动,一律不得举办。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列支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大力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进一步节约会议成本。

  五、严格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

  落实部门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项目库管理规定。对无概算或概算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一律不安排预算资金,对超概算且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得追加安排预算资金。对已批复的政府投资计划、有明确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严格审核项目规划、前期论证等要件。对没有资金来源或不能及时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停止相应的政府投资计划执行。

  六、加强信息化项目规范统筹

  加强各类信息化项目整合,对存量项目和设备,应由市信息服务部门按照资源共享、优化整合等方式,统筹配置信息化资源。对新上项目,必须经市信息服务部门统一研究,提出统筹使用的合理建议,并严格履行财政资金审批程序,一律不得擅自购置更新信息化设备,避免财政资金浪费。

  七、加强办公用房管理

  严禁新建楼堂馆所,不得购置、新建办公用房,除必要的危房修缮外,现有办公用房不得装修。对确定为危房的办公用房,确需修缮的,要提供专业部门的鉴定证明。加强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确需维修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专门机构评估提出建议。危房修缮和办公用房维修所需资金,必须严格履行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安排财政资金;对擅自扩大维修规模、提高维修标准、突破投资概算的,一律不予追加安排财政资金。严禁违规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对长期低效运转、闲置以及超标准配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采取拍卖、出租等形式予以盘活,所得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急需领域。无特殊情况,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租赁办公用房,避免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八、加强机构编制和工资管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员编制和编外用工管理制度,严格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不得越权、违反程序和在限额外审批机构编制。实行财政供养人员实名制管理,超编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等一律不得核拨经费和工资,原则上事业单位人员只减不增。严格编外用工统一管理,按照“控制上限、逐渐消化”的原则,分类制定统一的人员工资标准和聘用条件,未经批准的新增编外人员一律不得安排财政资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工资和津补贴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报批程序,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不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九、严格盘活存量财政资金

  严格落实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规定要求,确保各类结余、沉淀资金应收尽收,重新安排。对部门预算资金中结转1年以上的本级财政资金以及结转2年以上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全部收回。其他暂未收回的本级结余结转资金,要从严审核,全面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对于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年度内及时收回,避免资金继续沉淀。加大对单位实体账户结余结转资金的监管力度,对于长期沉淀闲置、按原用途难以使用的资金,全部收归财政统筹使用。

  十、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

  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按照权责明确、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超范围购买社会服务,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十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财务监管和动态监控。加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力度,除按照规定批准设立的账户外,其他账户要及时进行撤销归并。严格零余额账户管理,严禁违规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关联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范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十二、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牢固树立绩效理念,紧盯资金使用效果,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真正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把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对一般公共预算(不含没有专项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所有项目全部编制绩效目标,全部开展绩效监控和自评,将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交叉重复和碎片化的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的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急需领域,进一步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0〕2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

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方案

  “十四五”(2021—2025年)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起步期,也是我市加快赶超步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全面做好我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国家、省总体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开放为动力,深度融入省“一带五基地”建设,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文旅兴市、生态立市”发展战略,聚力生态立市,以生态+“10个本溪”建设为目标载体,奋力走出资源型城市创新转型绿色高质量发展新路,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建成全省区域中心城市打下坚实基础。

  二、任务分工

  (一)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全市在规划期内的阶段性战略部署和安排,是编制专项规划、重点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纲要》由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写作专班组织起草,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发挥基础和支撑作用,为《纲要》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提供空间保障,具体编制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要求于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

  (二)专项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是“十四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该领域发展改革以及审批、备案重大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分管领域市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市发展改革委意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有关市级专项规划与市级《纲要》的衔接平衡。上报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市级有关部门须征求市发展改革委意见或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上报。不在目录清单里的专项规划,由编制部门自行印发实施。

  (三)县(区)规划编制。县(区)规划是指县(区)政府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由县(区)政府组织编制并印发实施。县(区)规划要符合市级《纲要》总体要求,既要加强与市级《纲要》和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又要结合各县(区)发展实际,突出当地特色。县(区)规划编制进度由县(区)政府自行安排,原则上比市级《纲要》的编制进度提前1个月左右。

  三、时间节点

  (一)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4月至5月中旬前)。市级各部门围绕市“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点任务以及本部门工作实际,形成“十三五”五年的总结评估报告。各县(区)在已完成本地区“十三五”规划纲要总结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对评估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研究提出“十四五”期间重点工作安排。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于2020年5月2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十三五”总结评估报告和“十四五”期间重点工作安排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二)规划编制阶段(2020年5月至9月底前)。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15日,各县(区)及市直各部门要完成本地区、本行业“十四五”规划初稿编制工作。对于按照省级部门要求无须编制专项规划的部门,如市营商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要提供近五年工作总结及未来五年中长期发展思路及重点工作。

  2020年5月至9月,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写作专班要完成市级《纲要》初稿编制工作,并着手启动征求意见程序。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于2020年6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十四五”规划初稿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三)征求意见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底前)。完成市级《纲要》两轮征求意见工作,做好与国家、省各类相关规划的衔接,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并按程序分别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做好提交市两会审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本溪市“十四五”规划大专班(详见附件2),负责统筹做好市级《纲要》的研究、编制、实施和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县(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起草制定工作,负责市级《纲要》编制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商解决。大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纲要》的起草编制和相关工作协调调度。各成员单位相应成立本地区、本部门“十四五”规划专班,负责配合做好市级《纲要》的编制及各自规划的起草制定工作。

  (二)建立制度保障。市“十四五”规划大专班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听取市级《纲要》、县(区)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本行业规划编制工作负总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具体联络人员,负责规划编制期间开展调研、调度等各项工作的有效对接,畅通沟通联络。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规划编制的单位,将严肃问责追责。

  (三)统一规划体系。加强市级《纲要》、县(区)规划、专项规划的统筹衔接,严格遵循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同级规划相互协调的原则,形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的规划体系,提升规划质量。做好市级《纲要》与国家、省“十四五”规划的衔接融合,形成规划合力。县(区)规划经本级两会审议通过、专项规划经批准印发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形成全市规划汇编。

  附件:1.县(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任务分工

   2.本溪市“十四五”规划大专班成员名单


  附件1

县(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任务分工

序号

规划名称

责任单位

区域规划篇

1

本溪满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

本溪县政府

2

桓仁满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

桓仁县政府

3

本溪市平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

平山区政府

4

本溪市明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

明山区政府

5

本溪市溪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

溪湖区政府

6

本溪市南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

南芬区政府

7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

高新区管委会

专项规划篇

1

本溪市工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

本溪市农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市农业农村局

3

本溪市林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市林草局

4

本溪市畜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市农业农村局

5

本溪市水务“十四五”发展规划

市水务局

6

本溪市“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

7

本溪市服务业“十四五”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

8

本溪市城乡建设“十四五”发展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9

本溪市城市建设及房地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0

本溪市对外经济贸易工作“十四五”规划

市商务局

11

本溪市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

市应急局

12

本溪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市应急局

13

本溪市国土资源利用与保护“十四五”规划

市自然资源局

14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

本溪市科技“十四五”发展规划

市科技局

16

本溪市旅游“十四五”发展规划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17

本溪市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

18

本溪市交通建设“十四五”发展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

19

本溪市文化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20

本溪市体育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21

本溪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十四五”规划

市教育局

22

本溪市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

市发展改革委

23

本溪市卫生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市卫生健康委

24

本溪市医疗保障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市医保局

25

本溪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2019-2030年)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26

本溪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1-2050年)

市交通运输局

27

本溪市“十四五”电网发展规划

本溪供电公司

28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2

  本溪市“十四五”规划大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 市长

  副 组 长:吴世民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张维利 市委组织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黄 敏 市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周大庆 市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

      金晓虹 市委编办主任

      刘福全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国成 市工业和信息局局长

      赵常清 市教育局局长

           市科技局局长

      郭振斌 市公安局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杨春友 市民政局局长

      刘宝君 市司法局局长

      方 颖 市财政局局长

      金明哲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景伟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主要负责人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董培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丁 勇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宏斌 市水务局局长

      邴忠友 市林草局局长

      杜 平 市商务局局长

      王雨亭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局长

      王传军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于嗣权 市医保局局长

      高 飞 市应急局局长

      赵 革 市统计局局长

      白 松 市国资委主任

      马 强 市营商局局长

      李 菲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高 烈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阎青春 本溪供电公司总经理

      佟玉峰 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邵 涛 本溪满族自治县县长

      刘明刚 桓仁满族自治县县长

      张建华 平山区区长

      王福渊 明山区区长

      代 萍 溪湖区区长

      尹红炜 南芬区区长

      卢 伟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市“十四五”规划大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刘福全(兼)。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0〕2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

  按照《本溪市老旧小区维修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自2020年起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全市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为全面加强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范围及标准

  全市2000年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重点对小区内楼本体破损、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管理薄弱、小区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进行改造,达到同期普通住宅标准。

  二、管理职责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的控制、竣工验收和交接等工作。

  本溪县、桓仁县所辖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由两县负责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完成项目建设,做好竣工验收、交接和物业管护长效机制建立等工作。

  城区老旧小区楼本体项目维修改造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报审、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图设计等工作,按照施工进度拨付工程项目资金;各区政府对建设项目负总责,具体负责招投标机构选择和确定,施工拦标价审查,施工、监理招投标,施工进度及工程量审核,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管,竣工结算、竣工验收、交接和物业管护机制建立等工作。

  三、资金使用

  各项目建设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

  1.本溪市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超支不补,结余收回”的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除上级专项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各县(区)政府以配套方式解决。

  2.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老旧小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资金,直接分配到各资金申报单位。

  3.省财政厅下达的老旧小区中央预算资金,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给本溪县、桓仁县政府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本溪县、桓仁县政府要严格按照《本溪市老旧小区维修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发挥好牵头抓总的作用,统筹协调老旧小区资金调度安排,及时按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4.资金拨付流程。城区老旧小区维修改造项目根据合同要求和完成进度,由施工单位向城区政府提出资金申请,城区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将拨付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后,按施工合同约定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

  四、资金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县(区)政府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项目管理部门是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资金跟踪审计工作。

  本溪县、桓仁县政府应严格按照《本溪市老旧小区维修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做好属地管理的老旧小区维修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

  五、责任追究

  各责任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0〕2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

公开招聘退役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公开招聘退役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公开招聘退役

  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退役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我市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征兵工作条例》《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市政府决定对自2019年起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新生、在校生、毕业生服役满2年后,符合招聘条件的,可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办发〔2009〕43号)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学生到部队建功立业,建立新型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水平,实现人才队伍建设与国家和军队建设互惠互补、协同发展,逐步打造一批知识全面、意志坚定、体魄强健、充满朝气的干部队伍。

  二、招聘计划

  全市事业单位计划自2019年起每年设置150—300个岗位,其中市直和县(区)各占50%用于招聘退役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安置工作。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应聘人员须为服役满2年且当年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在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录取、就读期间入伍,退役后回高校复学的当年毕业生;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三)年龄在27周岁以下;

  (四)须为本溪户籍或本溪市生源,并从本溪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青年;

  (五)政治考核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身体条件按照国防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以下人员不予招聘:

  (一)因故未服满2年义务兵役人员;

  (二)服役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人员;

  (三)在部队服役满2年义务兵役后,继续留在部队服役或不再回本溪工作人员;

  (四)享受国家退役安置政策的人员。

  四、实施步骤

  (一)退役高校毕业生身份确认

  本溪军分区负责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退役高校毕业生名单》。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退役高校毕业生名单》中的退役高校毕业生进行身份确认,并对符合招聘条件人员名单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学历、学位认证

  市教育局负责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退役高校毕业生名单》及学历、学位复印件和登录学信网下载打印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进行学历认证,将认证合格后的名单反馈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岗位征集及编制招聘计划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编办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退役高校毕业生名单》征集市、县(区)两级具体单位和岗位数量,编制招聘计划。

  (四)招聘

  此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负责招聘工作经费保障。

  1.发布招聘公告。在有关媒体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招聘单位、报名、笔试、资历评价、面试、体检、选择岗位、考察及公示等。

  2.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报名(报名时不填写报名单位)。

  3.笔试及资格审查。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侧重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笔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笔试成绩=行政职业测试×50%+申论×50%,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得参加面试,不予聘用。

  4.资历评价。根据事业单位能力素质要求,对考生进行资历评价,评价主要依据考生的学历及本溪军分区提供的其在部队服役期内的考核奖励情况,分项赋分后汇总计算资历评价成绩。关于赋分标准及要求、本溪生源、招聘批次和时间计算、提前退役、招聘岗位问题,按《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及2016年参军入伍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03号)执行。

  5.面试。笔试合格人员参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的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体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笔试、面试成绩合格者委托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7.选择单位。体检结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体检合格考生的总成绩,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组织考生依次自愿从公示的候选单位中进行挑选。

  考生总成绩的计算方法:总成绩=笔试成绩×30%+资历评价分数×30%+面试成绩×40%。

  8.考察和公示。考察工作按照《辽宁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招聘部门或单位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聘用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

  拟聘用人选确定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确定的拟聘用人员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五、聘用

  公示结束后,拟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聘用手续。对拒不签订聘用合同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到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其他

  对2014年、2015年入伍且退役后回高校复学的毕业生,符合《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公开招聘退役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4〕55号)和本政办发〔2015〕103号文件条件的,仍按照上述文件执行。2016年、2017年、2018年入伍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招聘条件(包括退役后回高校复学)的退役高校毕业生参照该文件执行。上述退役高校毕业生于2020年底前进行招聘。

  七、组织领导

  此次公开招聘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工作,是我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鼓励高学历青年到部队建功立业,提升我市兵员质量、落实强军兴军的有力抓手。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做好各环节工作。各县(区)、市直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招聘计划。

  调整市公开招聘退役高校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吴世民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 于庆伟 副市长

        付大勇 本溪军分区副司令员

  成 员:张维利 市委组织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金晓虹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编办主任

       黄 敏 市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金明哲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赵常清 市教育局局长

       方 颖 市财政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主任(兼)。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