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mzf-2020-0012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6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公报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成文日期: | 2020-12-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2020年第6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6号(总第114期)
目 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20〕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0〕3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县(区)和市直单位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分工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0〕3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本政办发〔2020〕3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0〕3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0〕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溪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夯实基础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全面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有效发挥信用建设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关键作用,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动本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进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和市委指示精神,以制度完善为保障,以平台建设为支撑,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以场景应用为核心,以服务发展为导向,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市场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深度融合优化营商环境,高度服务治理能力水平,打造诚信文化,强化诚信意识,营造诚信氛围。为加快推进本溪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的信用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驱动,社会协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国计民生保障中的关键作用。通过政府组织推动和示范,引导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共建共享格局。
——体系规范,统筹共建。打破“条块分割”,促进互通共享,打造全覆盖的信用信息系统。要构建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网络工作格局,要形成部门联通、领域互融的合力推进态势。
——重点突出,注重实效。重点突破我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壁垒,完善社会信用管理机制及相关政策。根据我市特点,优先发展信用建设起步较早、进展较快的行业和专业领域,创新和优化信用管理制度。
——机制完善,创新监管。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应用导向,打造特色。促进信用信息的广泛应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优化总体信用环境。逐步推广应用惠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本溪特色应用场景,为我市“十四五”重大战略部署提供信用保障。
(三)工作目标
1.夯实基础阶段(2020年6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政府加大资金投入,补强工作力量,完成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初步实现惠企便民功能。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序运行。各项信用工作制度基本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应用逐步实现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短板基本补齐,信用工作水平稳定在全国地级市180名(全国261个地级市)左右。
2.加快推进阶段(2023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全面建立,平台功能全面完善。信用信息实现实时归集共享,技术保障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完善。信用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初步形成,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各项信用工作基础夯实牢固,信用工作排名进入全国地级市前100名。
3.全面提升阶段(2024年6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信用制度机制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各县(区)、各部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归集、征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现全领域覆盖,信用产品得到广泛应用,信用服务市场范围不断扩大,城市诚信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达到较高水平,信用工作排名进入全国地级市前50名。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组织制度保障
1.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适时开展信用立法工作,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制定完善《本溪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规范》,定期更新发布《本溪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本溪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目录》《本溪市典型守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清单》《本溪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信用信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完善信用工作组织机构。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管。县(区)级要明确主管部门,乡、村两级要明确专人负责;各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县(区)、各部门必须确保有专人负责社会信用建设工作,既要明确分管领导,又要明确专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工作联络员,如有人员调整变动,须及时主动向市信用办报告备案,确保工作有人管、有人干。(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继续抓好信用信息报送工作。要继续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强化纳税、社保缴费、医保、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各类信用信息归集,并及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数据报送规范化、常态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对各成员单位年终考核的年报送信用数据量、月报送信用信息量以及“双公示”数量。(牵头单位:市信息中心、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快信用平台建设
4.完成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门户网站升级改造工程。进一步丰富完善“信用本溪”网站功能,充分发挥信用门户网站在信息发布、信用公示、信息查询和政策宣传的主窗口作用,大幅提升网站点击量。加快完成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高平台数据归集能力、质量和覆盖率。加强与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指导有条件的县(区)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做好信用信息数据库安全防护。制定和实施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严格依法采集各类公共信用信息。严格遵守《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依法依规打击和处理泄露、篡改、违规获取、出售公共信用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信息中心)
(三)强化信用信息共享
6.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力度。进一步提高数据归集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多渠道、多领域、多方式的信息共享。加快推动各县(区)、各部门整合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信息中心、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7.落实“双公示”制度。市信用办制定工作和考核制度并抓好落实,市信息中心组织好培训和数据收集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数据采集整合,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双公示”工作要求,做好双公示数据在本单位网站(或相关官方网站)公示和台账留存工作,确保信息公示和报送的时效性。(牵头单位:市信息中心,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8.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换发和使用。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要求在各自信息系统内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相关业务,将信息系统内原管理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替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建立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同时所推送的信用信息必须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标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9.建立健全信用修复管理机制。扎实推进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办理工作,保障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权益。研究制定《本溪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指导意见》,明确信用修复主体并规范办理流程从而推进我市信用修复工作有序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领域信用修复的实施细则并督促失信惩戒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市信息中心、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10.探索建立跨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探索与省内各地市之间信用工作合作,重点推进沈本一体化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运用大数据分析工具,对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深入分析,进行多维度信息关联,实现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扩大信用信息应用领域
11.继续强化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拓展信用信息查询使用行业和领域,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各行业各领域要把信用信息查询使用、信用报告的运用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各环节并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行政事项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鼓励法人、自然人和信用服务机构在信贷融资、合同履行、社会服务、合作交流等过程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2.加强“信易贷”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加快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有效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数据融合。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入驻平台,开发信用类产品,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便利融资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责任单位:本溪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等部门)
13.探索“信易+”惠民便企措施。大力推进“信易批”“信易租”“信易行”“信易游”等信用惠民便企“信易+”应用,为守信主体在行政审批、住房租赁、交通出行、旅游购物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逐步扩大“信易+”应用场景。加快推进重点民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信用服务载体应用,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等部门)
14.发展高质量信用服务。鼓励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大力拉动市场信用需求,广泛引导“用信主体”在各应用领域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产品。积极借助外力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多领域创新服务载体与服务方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5.加快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广泛发展、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服务,培育和支持我市综合性、专业化、特色化信用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全面提升我市信用服务行业整体服务能力,力争在技术标准、评估模型、管理方法等方面缩小与先进地市的差距。(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全面深化政务诚信建设
16.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以政府诚信施政带动全市诚信意识树立和诚信水平提高。(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7.健全政务诚信履约机制。坚决整治“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将涉诉政府债务清偿纳入预算管理,持续加强对失信政府机构专项治理。鼓励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用承诺并将各级各部门在公共服务、落实优惠政策等工作守信践诺情况记入信用档案。(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营商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8.建立政务失信问责机制。把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违背信用承诺,以及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对存在失信记录的部门、单位,在各级各类评优评先中取消其评选资格。公务员存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碍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其所在单位要将信息提供给组织或纪检部门,以便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督促其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纪委监委机关;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9.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将信用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进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信用数据库建设,将各县(区)、各部门掌握的政务失信信息纳入平台,建立信息报送及共享机制,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提供支撑。(牵头单位:市信息中心、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六)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21.全面推进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并将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推动开展审批替代型、行业自律型、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重点领域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开展信用承诺活动加强日常管理,要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示。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并在“信用本溪”网站公示。力争设置容缺受理型承诺的部门数量占全部具有行政审批权力部门数量的比重达100%。(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22.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7〕22号)精神,按照信用联合奖惩行为清单和措施清单,加大对失信主体的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力度,对守信主体提供全方位便利化服务。要将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及行业失信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嵌入本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信用联合奖惩自动触发、实时实施和定期反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23.继续加大分类分级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失信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定对应行政监管措施,加强失信市场主体重点监管。聚焦20个重点领域以及司法领域五类人员、四类机构,构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实施差异化监管。失信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和相应监管措施要纳入《本溪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目录》进行管理,作为行政部门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的依据。
(七)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
24.优化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机制。各部门要落实《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文明委〔2018〕4号)要求,开展19个专项领域和假承诺假证明假证件领域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失信约谈机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
25.完善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信用记录。针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时动态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相关团体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26.加强区域信用一体化建设。推进跨地域、跨领域、跨部门的全社会信用联动机制,围绕生态环境、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形成一体化奖惩体系。推进我市城市影响辐射区域相关联的信用合作建设,积极探索在公共服务、旅游出行等领域实现信用信息互通、信用产品互认。(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八)大力推进司法系统公信建设
27.法院公信建设。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法院判决不执行问题治理,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各部门联动惩戒。(牵头单位:市中级法院)
28.检察公信建设。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创新公开方式和途径,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检察机关要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检察院)
29.司法公信建设。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30.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部门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完善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评定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九)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31.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创新落实“诚信建设万里行”宣传形式,持续深入推进“信用乡村创建”“诚信企业评比”等多种形式主题活动,组织优秀信用案例评选,丰富信用案例库,宣传诚信建设成果,普及诚信相关知识,表彰守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不断增强诚信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和效果。(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2.加强信用教育培训。倡导“重诺守信”的价值取向,开展未成年人诚信教育,着力培育诚信意识,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背信弃义为耻”的理念。采取专题培训、专职培训、专业培训和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并加强对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企业负责人等人员信用管理知识的培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工作,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协调解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工作力度,保证信用管理工作的专业性、连续性。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各牵头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责任部门要负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扎实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提供有力保障。鼓励各县(区)、各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领域先行先试。各县(区)、各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全力支持信用平台建设、信用产品研发应用、信用培训宣传、重点领域创新示范、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等工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考核督导,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考核办法,分解目标、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切实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县(区)、各部门每年年底要对各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迅速整改,并结合工作实际,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市信用办要加强组织,按照工作任务需要和上级工作安排随时调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强化监督考核,年中、年底各考核一次。各有关部门对建设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的单位限期整改,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0〕3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11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63号)要求,我市完成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此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月1日以后至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公布之日期间上报市政府审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新的补偿标准如高于原补偿标准,当地政府应在新标准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按新标准追加补偿,并将追加补偿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公布以后上报市政府审查的建设用地,执行新的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单位:千元/亩
县(区) 名称 | 等别 | 标准 地价 | 基本农 田地价 | 乡镇(街道)、村名称 |
平山区 | Ⅰ | 85 | 89.25 | 桥北街道(原桥头街道、北台街道)、千金街道 |
明山区 | Ⅰ | 85 | 89.25 | 高台子街道、卧龙街道、牛心台街道、新明街道(原新明街道、东兴街道) |
溪湖区 | Ⅰ | 85 | 89.25 | 东风街道(原彩北街道、东风街道)、火连寨街道 |
Ⅱ | 76 | 79.80 | 石桥子街道、日月岛街道(原日月岛街道、张其寨街道) | |
南芬区 | Ⅰ | 70 | 73.50 | 南芬街道(原南芬街道、郭家街道的赵家村和南芬村)、思山岭街道(原思山岭街道、郭家街道的金坑村和解放村)、下马塘街道(原下马塘街道、郭家街道的永安村和柏峪村) |
本溪县 | Ⅰ | 65 | 68.25 | 小市镇、观音阁街道 |
Ⅱ | 50 | 52.50 | 高官镇、东营坊乡、碱厂镇、南甸镇、田师付镇、草河掌镇、草河城镇、草河口镇、连山关镇、清河城镇、本溪县农牧场 | |
桓仁县 | Ⅰ | 65 | 68.25 | 桓仁镇(西关村、东关村) |
Ⅱ | 30 | 31.50 | 桓仁镇(通天村、曲柳川村、凤鸣村、刘家沟村、泡子沿村、平原城村、虎泉村、六河村、四道河村、大甸子村、五道河子村、参茸社区)、普乐堡镇、二棚甸子镇、沙尖子镇、五里甸子镇、八里甸子镇、华来镇、古城镇、雅河朝鲜族乡、向阳乡、黑沟乡、北甸子乡、八卦城街道 |
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说明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本溪市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照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我市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
三、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四、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五、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0〕3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落实
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县(区)和
市直单位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县(区)和市直单位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
明显的县(区)和市直单位进一步加大
激励支持力度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辽政办〔2020〕30号)精神,充分激发和调动县(区)和市直单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县(区)和市直单位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对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在分配省以上年度污染防治有关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
分管领导:高巍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照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环保专项资金激励措施暂行规定〉的通知》(辽环综函〔2020〕579号)
二、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分管领导:于庆伟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照依据:《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河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对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省以上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市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水办〔2020〕172号)
三、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成效较好的,给予一定的金融扶持政策倾斜,包括但不限于支持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金融分支机构设立、支持地方金融组织设立等。
分管领导:吴世民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发展局)
参照依据:省有关规定
四、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分管领导:于庆伟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参照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实施方案和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督查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社〔2020〕188号)
五、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同时,优先推荐申报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大数据监管等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国家级试点;优先支持获得国家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
分管领导:高巍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参照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措施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市监联〔2020〕27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管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20〕46号)
六、对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优先推荐作为质量工作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国家级试点,优先推荐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
分管领导:高巍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参照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质量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措施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市监发〔2020〕41号)和辽市监办发〔2020〕46号文件
七、对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在推荐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中给予优先考虑。
分管领导:于庆伟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参照依据:省有关规定
八、对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相应领域国家奖励政策实行时作为推荐对象。
分管领导:吴世民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照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印发〈辽宁省关于对企业债券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等五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督考〔2020〕543号)
九、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优先支持申报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优先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
分管领导:吴世民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照依据:辽发改督考〔2020〕543号文件
十、对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分管领导:吴世民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参照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修订财政管理工作考核与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20〕129号)
十一、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促进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有力、交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的,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纳入项目库并安排投资,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分管领导:刘旭东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照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对交通建设领域任务完成好、投资完成到位、吸引社会资本有力地区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交规划发〔2020〕165号)
十二、对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分管领导:于庆伟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照依据:辽水办〔2020〕172号文件
十三、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奖励用地计划指标。
分管领导:刘旭东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参照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落实国务院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重大政策奖励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0〕73号)
十四、对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分管领导:于庆伟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参照依据:辽农社〔2020〕188号文件
十五、对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和产销对接成效明显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自动纳入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在资源对接、人才培育和经验交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
分管领导:于庆伟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参照依据:省有关规定
十六、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在省本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申报中,根据计划类别不同提高推荐和支持比例。
分管领导:高巍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参照依据:省有关规定
十七、对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优先支持和鼓励申报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支撑平台,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平台申报国家级创新平台,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创新创业支撑平台类项目,支持申办“双创”活动周主会场、“创响中国”等创新创业活动,支持申报“双创”活动周主题展示重点项目。
分管领导:吴世民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照依据:辽发改督考〔2020〕543号文件
十八、对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实施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的,优先支持辖区内企业评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两化融合冠标试点示范企业等试点示范,对辖区内有融资需求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在“三方联动”合作银行贷款事宜开通绿色通道,优先支持项目和资金申报。
分管领导:高巍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参照依据:省有关规定
十九、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时给予名额倾斜,协调金融机构对辖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内重点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支持。
分管领导:吴世民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照依据:辽发改督考〔2020〕543号文件
二十、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优先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东北振兴专项,支持在开展老工业城市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和工业遗产保护工作中先试先行,优先推荐为国家调整东北振兴三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项目。
分管领导:吴世民
分管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照依据:辽发改督考〔2020〕543号文件
二十一、对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在省级职业教育改革项目中予以政策倾斜,将职业教育改革成效作为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分配和招生计划制定的重要因素。
分管领导:牟傲风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参照依据:省有关规定
二十二、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分管领导:吴世民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参照依据:省有关规定
二十三、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优先纳入年度计划并安排补助资金。
分管领导:刘旭东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参照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农村危房改造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住建〔2020〕57号)
二十四、对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时绩效评价加分,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分管领导:刘旭东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参照依据:省有关规定
二十五、对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分管领导:吴世民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照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安环整办发〔2020〕3号)
二十六、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分管领导:牟傲风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参照依据:《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卫发〔2020〕49号)
二十七、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分配民政部下拨的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资金时,给予资金倾斜。
分管领导:于庆伟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参照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0〕49号)
二十八、对营商环境建设成效明显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分管领导:牟傲风
牵头单位:市营商局
参照依据:《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考核激励方案〉的通知》(辽营商发〔2020〕5号)
二十九、对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成效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并在货币政策工具使用、MPA评级、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开设分支机构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分管领导:吴世民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发展局)
参照依据:省有关规定
三十、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新典型经验做法且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在下一年度省政府组织实地督查时予以“免督查”;对省政府部门给予一定绩效奖励。
分管领导:吴世民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参照依据:《辽宁省改革创新成效激励考评方案》(辽政督考〔2020〕4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0〕3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精神,促进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主线,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1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2022年扩大试点,各县(区)辖区内至少建成1—2个达标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城乡统筹,科学布局。各县(区)政府要制定托育服务专项布点规划,在新建居住区时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力争在2025年之前配置完成;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规范设计,安全便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等以安全为先,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要选择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远离污染源、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的地带;严禁临近加油(气)站、输油输气管道,严禁高压供电走廊穿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3.配套设施齐全,实行标准化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建筑场所由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母乳喂养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保安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等)三部分组成,要配备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基本设施,以满足开展婴幼儿照护的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二)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营造支持家庭育儿环境。落实相关产休假法规和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的育儿方式和措施,推动女职工产假调整,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要合理设置育婴室、哺乳室、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等设施,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哺乳时间,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维护女职工权益,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给予降薪、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等行为。各县(区)要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和无稳定就业岗位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哺乳室),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2.加强保育服务。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要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家长课堂、健康讲座、电话指导、手机APP和资料宣传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大力推进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村镇(社区),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3.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三)支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加大对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让社区群众就地就近享受安全可靠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2.引导普惠性托育服务的供给,形成以多元化为导向的市场参与格局。各级政府要聚集社会力量,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为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服务创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招收2—3岁的幼儿入托,增加普惠性托育资源供给;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3.加强托育服务资源统筹。教育部门要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服务、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保障幼儿园托班服务的供给;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托育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鼓励大型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政务服务集中区,在自有场地内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充分发挥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志愿者服务队伍的作用,通过社区(村)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四)规范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规范准入管理。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2.严格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3.加强卫生监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1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抽查抽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4.落实安全责任制。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人员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国家、省有关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6项相关收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有关收入,可以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按规定纳入土地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财政保障。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可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各级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省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各县(区)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家政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教育培训。要在婴幼儿照护领域积极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开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要建立专家咨询队伍,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智力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
五、组织实施
各县(区)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0〕3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范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轻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降低区域性、系统性环境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详见附则7.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对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修订。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内除核与辐射事故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参与较大、重大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响应,指导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各级部门开展应急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5.3属地为主,部门联动
市内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
1.5.4先期处置,社会动员
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履行先期处置义务;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积极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6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所有涉及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的专项环境应急管理预案均为本预案的专项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技术支撑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应急指挥部
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县(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医保局、本溪广播电视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本溪分公司、中国联通本溪分公司、中国移动本溪分公司、中国电信本溪分公司、本溪供电公司、本溪日报社等机构组成。(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见附件2)
2.3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县(区)应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4指挥关系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市指挥部应派人员指导。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市指挥部负责,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派人员指导。当发生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市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省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由省指挥部负责,事发地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待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指挥部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2.5技术支撑队伍
2.5.1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组由环保、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5.2应急监测队伍
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托辽宁省本溪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相关环境监测部门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6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市指挥部组织市应急局、驻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大型化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应急力量,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同时,为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在强化生态环境专业性的前提条件下,由市生态环境局组建市直属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通过气象报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等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事件信息,开展风险监测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动态监测、预测工作。
3.2预防工作
(1)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全市开展工业企业、矿山、规模化养殖、化学品使用、运输和存放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行业、企业情况的普查,掌握我市存在环境风险的污染物和危险物;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
(2)加强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督促其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降低污染危害,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3)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Ⅳ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Ⅱ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Ⅰ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3.2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电话:12369),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5)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特别关注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疗养区、医院等社会关注区),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到位;
(7)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8)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电话:12369)。
当发布Ⅱ级、Ⅰ级预警时,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命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信息报告
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按照规定做好情况核实及信息报送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预警级别分级报告,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在半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省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
(3)涉及居民、学校、医院等社会关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
(4)可能产生跨市、跨省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
(5)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6)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按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信息报告。
信息报送具体内容及时限要求见附件3。
4.1.2信息通报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跨界污染事件时,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相邻区域同级政府通报相关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4.2分级响应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Ⅳ级响应,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市指挥部应派员指导。
Ⅲ级响应,原则上由事发地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当发生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市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省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由省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Ⅰ级响应,由省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开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下列工作:
(1)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2)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3)开展现场勘察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洗消或清除。
(4)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饮用水源受污染区域,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组织专家组分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5)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请求上级支援。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4.3响应程序
4.3.1Ⅰ级响应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启动I级响应程序。省指挥部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2Ⅱ级响应程序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指挥部负责启动II级响应程序,内容如下:
(1)开通与事发地县(区)市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调集救援力量,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可请求省军区支援(物资和队伍调动程序按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规定执行);
(4)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省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请求支援;
(5)向省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6)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4.3.3Ⅲ级、Ⅳ级响应程序
发生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比照Ⅱ级响应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接管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
4.4应急处置
4.4.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为后续处置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政府(或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有效控制污染源的泄漏及已被污染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等次生污染物,避免或减轻二次污染。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提供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3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特点以及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条件,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4现场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或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5安全防护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污染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4.5.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影响范围及程度,启用相应的应急措施。
4.6应急终止
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信息发布
需进行信息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相关信息,由市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调查处理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市指挥部负责组织重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监督整改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对环境损失进行评估。
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由事发地县(区)级以上政府会同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实施。
5.3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区)级以上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政府负责,组织专家对环境损失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环境恢复、补偿、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费用由造成该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5.4措施改进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应急管理,强化预案修订,加强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弥补管理漏洞。强化风险意识,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提高风险源防控能力,降低环境风险。加强环境风险企业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全防全控的应急管理工作局面。
6.应急保障
6.1通讯保障
各级政府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装备,确保应急救援工作联络畅通。
6.2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路段沿途的各县(区)和重点风险源企业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6.3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应依托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市、县(区)和企业三位一体的环境应急体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迅速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和现场处置等任务。
6.4技术及专家保障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应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保护区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及环境应急专家信息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6.5经费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由市财政部门统盘考虑。
市、县(区)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公众宣传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意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12369)和应对有关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及其他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强防范环境应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宣传活动。同时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网上信息、手机等载体,广泛深入宣传环境应急、风险防范的意义,持续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重点风险源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相关专项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6.7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保险机制,鼓励存在环境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是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单位应当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7.2.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7.2.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自治区)界突发环境事件。
7.2.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7.2.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奖励及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环境应急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7.4预案管理
7.4.1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订和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4.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与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附件1:
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组织市内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优化产业结构,规范高环境风险产业布局,源头控制环境风险。
市国资委:组织协调参与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救援物资的调配以及电力的紧急调度。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疏散、撤离等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负责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做好需政府救助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对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基本农田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检查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周边市政公用应急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负责为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临时避难所和现场指挥部提供设置场地,以及事件所产生危废的临时堆场。
市交通运输局:在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报告,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及相关配合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负责对剧毒和高残留农药销售和使用监管,控制和减少面源污染。
市水务局:负责掌握江河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组织或协调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市林草局:负责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林业生态造成破坏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并评估相关损失。
市商务局: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组织食品和生活日用品的市场供应;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涉外事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受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前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负责汇总、报送相关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督促落实市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做好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防化部队和驻溪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市气象局:负责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气象监测和中、短期天气预报,通报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灾害性天气相关信息;提供应急处置工作必须的气象参数。
市医保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
本溪广播电视台: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环境应急宣传,配合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
中国联通本溪分公司、中国移动本溪分公司、中国电信本溪分公司: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时通信畅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本溪分公司:负责及时开展对投保的受损财产和伤亡人员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本溪供电公司:为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负责电力系统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本溪日报社:力争时效、重视现场,确保准确、客观报道,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情况,正确引导舆论。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上级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区域、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进行自救;权利配合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物资器材以及食宿保障,确保事故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市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保障方案或预案。
附件2:
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工作机构与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一、工作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
(二)对市内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等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督促、指导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四)组织调查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五)组织编制、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七)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八)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其他工作部署。
二、应急工作组
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分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市应急局
组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分组职责:协助市指挥部完成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
分组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分组职责: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事态恶化。
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本溪分公司
分组职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组成部门:市医保局
分组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本溪供电公司、中国联通本溪分公司、中国移动本溪分公司、中国电信本溪分公司。
分组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事发地各县(区)政府
分组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与人员疏散工作;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信息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本溪广播电视台、本溪日报社。
分组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和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及时限等具体要求如表所示。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及时限表
报告 主体 | 报告时限 | 报告对象 | 报告内容 |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 立即报告 |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应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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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4小时内报告。 | 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 | |
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2小时内报告。 | 本级政府和省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同时上报国家生态环境部门 | ||
省生态环境厅 | 接到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并1小时内报告。 | 国家生态环境部门 | |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 发现事件后起30分钟内 | 可能受影响的群众 |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件扩散情况、可能受影响的范围、居民/单位疏散路线及疏散方式 |
突发环境事件基本处理完毕,预警解除。 | 事件初步原因描述、应急处置措施、环境污染情况、预警解除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