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8-12-21 成文日期: 2018-12-21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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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1 15:38:20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18〕9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本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本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省住建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和《本溪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范围的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破坏原建筑基础,并满足城乡规划、建筑抗震、消防安全的情况下加装电梯,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依规、保障安全”的原则。

  三、实施主体

  各县(区)负责组织本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协调工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独立单元进行申请。同意加装电梯的住宅产权人(以下称业主)应委托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电梯安装、原房地产开发、监理或有资质的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业主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书,委托书中要载明委托的范围与内容、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安全管理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由建设单位持委托书到加装电梯所在地物业办及办事处备案后,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四、实施程序

  (一)前期准备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以独立单元为单位组织相关业主成立筹备组,负责加装电梯的前期准备工作。加装电梯服务单元内的全部业主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加装电梯方案、资金筹集、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加装电梯。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取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加装电梯可能影响相邻住宅日照、通风、通行等权益的,应与相关权益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填写《本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签名意见表》及《本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毗邻业主签名意见表》)。

  (二)专项设计

  建设单位应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专项设计。

  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各种荷载、抗震、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日照、采光、通风、立面美观等条件,并符合相关规范。电梯机房(有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与电梯有关的建筑结构应符合相关的电梯专业技术标准要求。专项设计施工图应报当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以实用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空间,不得浪费土地资源,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尽量少占用现状绿化,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新增连廊应尽量采取多户共用的形式,且设置长度满足必要使用要求,不得过长。

  (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1.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应持加装电梯设计施工图和总平面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房屋检测鉴定报告、挡日照报告、业主协议、加装电梯服务单位全部业主名册(需经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签章确认)等材料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本溪县、桓仁县、南芬区、本溪高新区到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相应规定、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在加装电梯的住宅和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后加装电梯直接影响到的业主无异议的,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装电梯如涉及消防、供电、供水、供热、燃气、有线电视、通信等设施的,还应按照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新加装的电梯不应占压或影响供水管路的安全运行。加装电梯应做好层间封堵,不得破坏防火间距形成竖向贯通。

  2.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企业后,应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电梯安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3.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到规划、建设、特种设备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运行管理。

  电梯加装后,由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相关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运行管理单位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使用安全,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按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履行管理义务,保证电梯应急报警装置有效、可靠。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规定期限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五、便民服务

  住建、国土、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事手续,确保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资金来源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出资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的住宅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有住房公积金的,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金额不得超过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余额的50%,住房公积金可全额提取。

  七、电梯归属

  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产权归出资业主共同所有,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该单元出资业主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但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

  八、优惠政策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设备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县(区)根据自身情况,可适当予以补贴。

  九、项目备案

  申请方携带加装电梯相关设计图纸、市场监管部门和住建等部门提供的验收证明、运行管理单位证明、运行管理资金筹集方案到项目所在地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填写《本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备案表》。申请方可在公共邮箱里自行下载《本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备案表》(公共邮箱地址:benxidianti@163.com,密码:3663023)。

  十、其他建筑

  其他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

  1.本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签名意见表

  2.本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毗邻业主签名意见表

  3.本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备案表

附件1

 

本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签名意见表

 

      县(区)              住宅区   号楼   单元

社区(签章):

房号

对加装电梯的资金筹集、维护、管理等各项方案的意见

产权人签名

联系电话

签名时间












































































注:1、签署意见的名单须经所在社区的核实。

   2、产权人在“对加装电梯方案的意见”栏目中填写意见,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两种类型意见填写;不填写意见视为不同意。


附件2

 

本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毗邻业主

签名意见表

 

       县(区)               住宅区    号楼

社区(签章):

序号

是否同意

加装电梯方案

产权人签名

联系电话

签名时间












































































注:1、签署意见的名单须经所在社区的核实。

  2、产权人在“是否同意加装电梯方案”栏目中填写意见,可选择“是”或“否” 两种类型意见填写;不填写意见的视为同意。


附件3

 

本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备案表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项目地点


新建电梯的基地面积


新建电梯增加的总面积


业主总人(户)数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人(户)数


递交材料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备注

1

申请方(或代办人)身份有效证明文件



2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签名意见表



3

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4

加装电梯费用筹集等各项方案



5

加装电梯效果图



申请人承诺:

我单位已阅知有关备注说明,并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