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建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9-12 | 成文日期: | 2015-09-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5〕77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建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5〕7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
建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机关在新形势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应诉应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建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新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减少应诉应议案件
各县(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各项要求,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发生。要进一步树立调节优先理念,加大行政调解力度,在坚持自愿合法前提下,积极作为,主动以行政调节方式及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双方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行政执法中存在明显瑕疵的以及损害相对人合法权利或影响结果公正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减少应诉案件发生。
二、简化办文工作流程,避免因答辩超期败诉
法律规定行政案件应诉、应议的答辩期限分别为15天和10天,而答辩超期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为避免繁琐的公文办理程序挤占有限的答辩期限,相对延长应诉应议的答辩准备时间,应简化应诉应议工作文电流程,变现行的逐级呈报制度为事后报备制度,即市政府办公厅在收到省政府和各级法院的答辩通知后,直接签批给市政府法制办。除重大疑难案件须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外,一般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分管副市长授权先行牵头组织办理。以制式的应诉应议答辩通知形式责成相关部门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市政府法制办对答辩资料整理审核后,起草正式的答辩法律文书,呈报政府履行程序。
三、规范行政应诉应议用印以及机关代码证使用
市政府法制办呈报给市政府的行政应诉应议法律文书由分管副市长签批,市政府办公厅收到批示件后即行用印。市政府办公厅机关代码证复印件实行编号管理,标注“行政应诉专用”字样,备存市政府法制办,方便应诉应议案件的办理工作。
四、建章立制,将应诉应议纳入绩效考核
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做好应诉应议工作。要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制度,明确各行政机关在应诉应议工作中的权责义务,进一步规范其参与应诉应议工作的公务行为。同时将各行政机关协助办理应诉应议工作情况,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与裁定情况,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五、内外结合,加强应诉应议能力建设
一是市政府法制办内部复议应诉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通过加强对复议应诉人员的实务培训,掌握必要的诉讼技巧,提高出庭应诉能力。同时进一步推进复议应诉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建设,促进复议应诉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二是各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应诉应议案件的答复工作,明确责任并有效运转内部工作流程,实现与政府应诉应议工作的无缝对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