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2-09 | 成文日期: | 2015-12-0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5〕104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5〕10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9日
本溪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正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市级科技成果鉴定。
2.取消市级专利示范企业认定。
3.取消对县(区)科技进步工作进行考核。
4.取消组织评审科技成果转化奖。
5.取消非民办企业登记审查。
6.取消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7.取消市级科普基地认定。
8.取消市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9.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下放至县(区)政府。
2.将地震监测审批下放至县(区)政府。
3.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将科学技术数据统计转移至社会组织。
2.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转移的其他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1.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研究开发项目内容鉴定。
2.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科技和知识产权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民用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与优先领域,制定市级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措施。
(四)负责科技创新宏观战略研究,协调落实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负责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开发与推广工作。
(六)组织拟订全市实施创新型产业集群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与措施,指导全市科技创新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八)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制定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科技下乡与科技扶贫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编制产学研合作计划,组织拟订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
(十)拟订全市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负责全市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市科技系统相关外事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促进科技人才成长的相关政策,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以及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和政策,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宣传、信息、评估工作,指导科技服务业发展。
(十三)指导、规范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统筹协调全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知识产权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负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专利技术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管理和监督专利资金的使用,组织重大专利科技的实施;负责专利统计分析等工作。
(十六)承担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建议提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字综合、科技宣传、信访、政务公开、安全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报告,负责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安排。开展全市科技创新宏观战略研究。
(二)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科技服务处)
组织起草全市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及政策文件;负责各类科技政策的落实工作,拟订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实施软科学研究计划;负责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市科普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拟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政策,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等工作;组织申报国家、省相关科技计划,承担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综合工作,负责科技金融的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等工作;负责管理技术市场工作,协调技术合同的争议工作,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工作,组织市政府科技奖励评审和向国家、省申报科技奖励项目工作。
(三)综合计划财务审计处
组织拟订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编制并实施市级年度科技计划,拟订市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市级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申报国家、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批准组建及认定工作和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推荐工作;负责科技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配合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监督市本级科技经费预算执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财务法规和制度,制定内部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办法并负责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年度本系统的财务预算、决算和各项财务报表的编报工作;负责组织全市科技相关指标统计工作。
(四)科技合作与交流处
拟订全市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编制全市国际科技合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等工作;推动全市大学科技园建设,负责编制产学研合作计划,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工作。
(五)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创新创业处)
拟订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以及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的规划和政策,编制与组织实施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组织申报国家、省相关科技计划;拟订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并负责监理验收等工作,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导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落实国家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相关政策与措施,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落实国家关于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协调编制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的年度科技计划,协调组织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创新型战略联盟工作,组织申报国家火炬计划,负责创新型产业集群的有关工作。
(六)农村科技处
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与政策,编制农业种子工程、农业重大科技攻关及农业科技产业化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及农民科技培训工作,负责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富民强县工作,指导科技扶贫、科技下乡等相关工作。
(七)社会发展处
贯彻落实国家、省生物与医药、节能与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发展等领域的科技攻关和产业化规划、政策,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生物与医药、节能与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发展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攻关及产业化计划,组织申报国家、省相关科技计划,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
(八)知识产权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全市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全市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专利资金的使用,组织重大专利技术的实施;负责知识产权的对外合作交流。
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人事管理工作和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本溪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编制2名。
五、派驻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核定用于纪检监察的行政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组长1名(副局级),监察室主任1名(正处级)。
六、其他事项
(一)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沟通机制。市科技产权局与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相关沟通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备。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