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2-17 | 成文日期: | 2015-12-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5〕109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5〕10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7日
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技术标准研究成果奖评选。
2.取消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
3.取消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
4.取消市名牌产品认定。
5.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
6.取消代码证书年检。
7.取消在贯彻执行《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8.取消在贯彻执行《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9.取消商品条码准印。
10.取消识别卡标准化审查、新产品标准化审查。
11.取消信息网络建设标准化审查。
12.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13.取消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管理。
14.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县属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下放到两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将计量授权检定下放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市直保留)。
3.将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下放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4.将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下放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市直保留)。
5.将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重点管理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制造和修理审批下放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市直保留)。
6.将计量检定员资格考核下放到两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7.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人员)资格认定下放到两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人员资格认定除外)。
8.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下放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本钢、跨区域供暖公司除外)。
9.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四)增加的职责
1.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重点管理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制造和修理审批。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3.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4.省级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受理和年审部分环节。
5.市级计量检定人员考核。
6.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7.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D1级、D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GB1、GB2、GC2、GC3、GD2)、锅炉制造单位许可(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许可(D1级)。
8.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阀门B1级、B2级,阀门铸件B级,弹簧支吊架B级,紧固件B级,锻制法兰及管接头〈限机械加工〉B级,锻制法兰、锻制管件、阀体锻件的锻坯B级)。
9.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许可(C级)、锅炉安装单位许可(2级、3级)、锅炉改造单位许可(1级、2级、3级)、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许可、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许可、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GB1、GB2、GC3、GD2)、电梯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电梯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单位许可、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锅炉修理单位许可(1级、2级、3级)、压力容器修理单位许可、电梯修理单位许可(B级、C级)、起重机械修理单位许可(A级、B级、C级)、大型游乐设施修理单位许可(A级、B级、C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10.气瓶检验机构核准。
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1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初审。
13.市及市以下质检机构授权。
14.国家、省登记注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5.建立计量公正行(站)的审批。
16.人造板、电力整流器、橡胶制品、助力车、机动车制动液、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摩托车乘员头盔、电力调度通讯设备、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等10类14种省级生产许可证核发。
17.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在省级机关登记的法人申请人除外)。
1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
19.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20.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21.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22.重点管理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核发。
23.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型式批准。
24.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风险监控。
2.推动检验检测产业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市及以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质量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和质量强市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工作政策、规划和措施,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四)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
(五)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贯彻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地方农业标准规范,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计量标准,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七)负责统一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相关实验室、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工作。
(十)负责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执法打假及督查督办工作,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负责处理相关举报投诉,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保卫、档案、信访、后勤事务、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和重要报告、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财务处(科技管理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资金和资产监督管理,负责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负责相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负责培育、管理全市相关检验检测市场和推动检验检测产业发展,负责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授权工作,负责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拟订工作,负责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协调工作。
(三)政策法规宣传处
拟订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法制工作,监督行政执法,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宣传工作。
(四)产品质量监督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处)
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监督和专业性监督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组织实施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
(五)质量管理处(认证监管处)
指导质量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状况统计分析,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年度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组织贯彻实施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负责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工作。负责汽车“三包”相关工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统计工作。
组织实施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和监督检查,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工作。
(六)标准化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工作措施、办法,起草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拟订、修订、审批、发布地方农业标准规范,组织标准的宣传贯彻,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管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相关事项的通报、咨询和协调工作。
(七)计量处
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建立和监督管理地方计量标准,组织拟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强制检定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进口和使用,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相关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及国际交流工作,负责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本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总工程师职数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工勤编制4名。
五、派驻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核定用于纪检监察的行政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组长1名(副局级)、监察室主任1名(正处级)。
六、其他事项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局机构编制事项。
1.稽查局为正处级,内设2个科:综合管理科、稽查执法科。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科长职数2名。
机关工勤编制1名。
主要职责:依法查处全市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认证、食品相关产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方面大案要案的查办和举报、转办、协查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受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以及处理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高新区分局为正处级,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
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质量、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认证、食品相关产品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