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2-22 | 成文日期: | 2015-12-2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5〕111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5〕11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本溪市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2日
本溪市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房产局(正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荣获省级以上优秀物业项目给予奖励。
2.取消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3.取消物业管理师注册。
4.取消物业行业统计呈报。
5.取消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6. 取消未经审批同意,对正在实施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7.取消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
8.取消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改变外墙立面色彩、影响城市市容景观。
9.取消房屋外墙体保温管理。
10.取消装饰装修企业(临时)资质审批。
11.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
12.取消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租金核减政策性补贴。
13.取消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审批。
14.取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
15.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优秀物业项目评定初审。
2.对开发建设单位未依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物业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4.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为的处罚。
5.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行为的处罚。
6.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行为的处罚。
7.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行为的处罚。
8.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物业管理用房行为的处罚。
9.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行为的处罚。
10.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行为的处罚。
11.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行为的处罚。
12.对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13.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行为的处罚。
14.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15.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16.对自行封闭阳台或安装栅栏超出墙面的;建筑物外吊挂物品的;超出阳台护栏堆放物品的;在楼道间乱堆乱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处罚。
17.业主身份及入住面积确认。
18.物业管理资料移交备案。
19.退出管理项目备案。
20.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
21.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
22.业主委员会成员变更备案。
23.棚改项目委托监管。
24.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监管。
25.住宅区专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改造计划及监管。
26.物业管理活动投诉处理监管。
27.组建业主大会监管。
28.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监管。
29.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监管。
30.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规决定监管。
31.限期报送筹备业主大会资料监管。
32.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监管。
33.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相关移交监管。
34.业主委员会会议监管。
35.业主委员会限期换届。
36.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监管。
37.业主大会会议指导。
38.业主委员会公章监管。
39.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从事物业管理行为的处罚。
40.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
41.三级以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
42.荣获省级以上优秀项目给予奖励。
43.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建筑规模确认。
44.自助式物业服务机构确认。
45.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46.利用物业共用部位经营管理。
47.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登记备案。
48.物业费核减。
49.增加物业经营性用房。
50.对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超资质从事活动的管理。
51.物业管理区域禁止行为监管。
52.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53.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
54.物业维修管护责任确认。
55.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
56.各专业经营单位维修管护职责确认。
57.物业项目管理方式确认。
58.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审核。
59.物业竣工验收备案。
60.物业服务收费监管。
61.物业安全隐患处理。
62.物业管理用房确认。
63.物业管理项目委托监管。
64.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监管。
65.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66.物业承接验收监管。
67.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监管。
68.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监管。
69.物业区内道路场地监管。
70.住宅区整治改造监管。
7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72.物业行业统计呈报。
73.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监管。
7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75.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76.物业接管验收监管。
77.物业项目移交监督。
78.物业保修责任确认。
79.物业区停车场管理监管。
80.优秀物业项目评定。
81.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标准审核。
82.对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监管。
83.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全市供暖行业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产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相关政策。
(二)负责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与分配管理;负责推进全市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和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三)负责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产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
(八)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国有直管房产的管理、租赁和维修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负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安全鉴定;组织城市危险房屋普查,指导和监督危险房屋日常监控、排险加固和修缮治理,提出撤离避险和征收改造建议。
(十一)负责对全市物业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指导实施住宅区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城市供暖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供暖政策并监督执行,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对供暖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文电、档案、机要、保密、文字综合、政务公开、督察督办、固定资产管理等政务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会务接待、车辆管理、安全保卫等事务工作;负责全局服务环境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城乡共建、公共机构节能、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协同办公系统(OA)、《本溪房产网》和微信工作群的运营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房产行业行政立法工作(政策调研、拟定房产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承担全局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决定和注销通告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房产(供暖)行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房产行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考核,房产(供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负责全局法律事务工作(政策咨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立法及行政处罚听证和机关其他法律事务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包括中介机构资质审查、年审,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认证和业务培训);负责私房政策落实工作;全局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承担本溪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信息综合处。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统计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局各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收集、数据汇总和综合分析;负责对上级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报送;负责全局的信息发布。
(四)物业与住宅区管理处。负责拟定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及相关政策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监督工作;对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全市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进行初审;负责对全市国有直管房产的管理、租赁和维修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全市住宅区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全市物业、房管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
(五)房屋安全管理处。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与全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房屋安全鉴定,指导监督危险房屋的避险与处置,对全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进行行业管理。
(六)城市供暖管理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供热发展专项规划;对新建竣工建筑确定热源审批入网,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依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监督和管理城市供用热市场,组织实施准入、退出等工作;负责日常城市供暖工作协调和指导工作,并对全市供热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
(七)信访与提案办理处。负责全局信访问题的接待、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案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全局综治和稳控工作;负责行风热线、民心网、市长热线、市民投诉相关问题;负责对全局维稳绩效工作进行考核。
(八)财务审计处。负责全系统预算、统计、财务核算及管理工作;编制全局年度预算并执行预算;负责局机关经费的收支核算工作,编制各类财务报表;负责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做好会计电算化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年度预算、财务工作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监督及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工作;负责全局内部审计工作。
(九)党群工作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及公务员考核工作;负责全局宣传教育、精神文明、统战工作;负责全局工会、共青团及局机关党支部工作。
设置纪检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房产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兼党委书记)、副局长职数3名、纪委书记职数1名(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离退休干部处处长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上述领导职数不含工会、团委,其干部配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工勤编制4名。
五、派驻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监察室,负责行政监察工作;核定用于行政监察的行政编制1名、监察室主任1名(正处级)。
六、其他事项
(一)本溪市供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房产局挂牌子,办公室主任由市房产局局长兼任,设2名副主任(1名为专职副主任,副局级; 1名副主任,正处级)。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