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本溪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2-29 | 成文日期: | 2015-12-2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5〕119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本溪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5〕11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本溪市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本溪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本溪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本溪市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正局级),与本溪市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和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2.取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审批。
3.取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的审批。
4.取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视片的审批。
5.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审批下放至县(区)政府。
2.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审核。
2.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组织并监督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办理并监督少数民族权宜保障事宜;负责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
(四)组织和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和指导民族自治县逢十周年庆祝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和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安排;管理各少数民族群众性组织。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工作。
(七)负责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等社会事务方面的特殊情况和全市宗教事务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与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朝鲜族语言文字工作,普查整理少数民族古籍,承办全市性少数民族文化和体育活动。
(八)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九)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活动,动员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各项事务;协调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违法宗教活动;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一)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指导各宗教团体开展国际友好往来。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督办、政务处理;承担机关文书、档案、机要、保密、财务、信访、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工作;负责信息、宣传、机关后勤工作;负责人事、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协助业务处室和有关方面办理关于民族、宗教方面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二)民族政法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法制建设工作;参与起草和审定涉及民族关系的法规,指导、监督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各民族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负责民族成份更改的确认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三)民族经济文教处。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各项优惠政策,参与管理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的分配和使用;参与指导民族地区的科技、扶贫工作;负责相应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出版使用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协调有关部门抓好民族职业技术教育,组织开展各种民族文化、体育活动;负责朝鲜族语言学术交流和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四)宗教事务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人民利益和法律尊严;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打击违法、制止非法、保护合法宗教活动;负责登记、审批、上报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指导各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搞好“自养”,倡导各项公益活动;负责教职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及时处理宗教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其中:主任(局长)职数1名、副主任(副局长)职数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工勤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