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1-19 成文日期: 2016-01-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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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9 14:33:37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6〕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9日



  本溪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正局级),挂本溪市新闻出版局、本溪市版权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艺术考级机构发放艺术考级证书名单备案。
  2.取消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3.取消艺术考级机构开展考场在省会的考级活动备案。
  4.取消艺术考级机构有关事项变更备案。
  5.取消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备案。
  6.取消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7.取消设立出版物省内连锁单位审批。
  8.取消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二、三级文物除外)审
  批。
  9.取消一般题材电视剧本审查。
  10.取消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
  11.取消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单位设立及变更。
  12.取消省内音像制品连锁营业企业和音像制品批发单位企业的初审。
  13.取消市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14.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演出经营机构承办组台演出审批下放至各县(区)政府。
  2.将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下放至各县(区)政府。
  3.将营业性演出团体的审批下放至各县(区)政府。
  4.将打字复印许可审批下放至本溪县、桓仁县、南芬区政府。
  5.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办和变更事项的初审下放至本溪县、桓仁县、南芬区政府。
  6.将图书和电子出版物零售联锁加盟的审批下放至本溪县、桓仁县、南芬区政府。
  7.将对县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的审核下放至各县(区)政府。
  8.将广播电视传输工程技术质量和技术设备的验收下放至各县(区)政府。
  9.将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的管理下放至本溪县、桓仁县政府。
  10.将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许可年审下放至本溪县、桓仁县、南芬区政府。
  11.将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设立及变更下放至各县(区)政府。
  12.将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设立及变更下放至各县(区)政府。
  13.将设立打字、复印许可下放至各县(区)政府。
  14.将电影放映许可及年检下放至各县(区)政府。
  15.将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单位备案下放至各县(区)政府。
  16.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下放至各县(区)政府。
  17.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
  2.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
  3.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4.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5.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6.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事前备案。
  7.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8.博物馆二、三级文物藏品取样分析审批。
  9.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
  10.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审批。
  11.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核。
  12.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13.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14.市属及以下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15.设立从事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16.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17.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18.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19.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20.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
  21.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2.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3.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4.加强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5.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
  6.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关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和文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和文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指导、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研究与生产,促进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组织推进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领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重要工程,指导重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五)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及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
  (六)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指导、协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七)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组织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
  (八)管理全市博物馆事业,负责文物考古、征集、保护开发利用工作。
  (九) 负责对全市出版、印刷、发行等新闻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查、认定和鉴别非法出版物;查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组织实施出版物市场的“扫黄打非”活动。
  (十)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行政管理,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十一)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二)负责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本溪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处)
  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综合治理、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市民投诉、年鉴编写、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起草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牵头协调拟订文化事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复议受理、行政诉讼应诉及涉法案件;负责文广系统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及法制培训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负责市本级重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局党委会和行政办公会等会务工作;联系统战、妇联、共青团工作。
  (二)组织人事部
  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教育培训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人事档案工作。
  (三)宣传部
  负责理论学习、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系统的对外宣传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项目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并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清理、报废审批工作;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局年度财务预决算和统计报表等工作。
  (五)公共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
  拟订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老年文化和残疾人文化工作;指导协调图书馆和文化馆(站)工作;指导并实施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工作;指导文化志愿服务;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组织开展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申报及全市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监督指导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工作。
  (六)专业艺术管理处
  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和艺术研究与评论,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市级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团体;推动舞台艺术、美术等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及重大文艺活动;组织对外文化交流等活动。
  (七)文化市场处 (行政审批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对营业性演出、美术、娱乐等文化经营活动及各类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相关场所进行监管;负责动漫游戏市场监管,负责文化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依据法律法规培训文化市场从业者和管理者;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市级文化娱乐、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等工作。
  (八)文物管理处
  研究拟订全市文物保护政策法规和保护规划;负责指导全市文物管理和文物安全检查工作;监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负责全市基本建设工程选址前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项目,以及出土文物的管理;依法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拆除及维修方案进行论证;负责实施考古发掘、调查、文物普查征集工作;组织全市考古科研工作;负责全市重点文物保护经费和文物维修经费的申报工作;指导博物(纪念)馆业务等工作。
  (九)新闻出版处 (版权处)
  拟订全市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承担报纸(报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新闻违规违法活动;承担全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承担全市版权管理工作;组织推进全市软件正版化工作;拟订全市“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文化产业处
  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评选并负责逐级申报及规范管理工作;指导特色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开展文化产业调研,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十一)广电事业管理处
  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广播电视宣传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督管理全市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承担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监督管理;协调推进三网融合等基础建设;承担广播影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和社区公益电影放映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设置纪检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工作。
  四、人员编制
  本溪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兼党委书记)、副局长职数4名、纪委书记职数1名(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编制3名。
  五、派驻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监察室,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核定用于纪检监察的行政编制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正处级)。
  六、其他事项
  (一)本溪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在新闻出版管理上,以市新闻出版局名义行使职权。
  (二)本溪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市版权局名义行使职权。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