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3-06 成文日期: 2016-03-06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6〕24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6 18:46:19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6〕2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6日

 

 

  本溪市林业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林业局(正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费。
  2.义务植树绿化费。
  3.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4.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5.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6.编制、修订环城森林公园专项规划。
  7.兼职检疫员资格认定。
  8.农民技术员资格认定。
  9.林业系统内“兴林杯”竞赛及相关年度检查评比活动。
  10.监督林木良种推广使用。
  11.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
  12.全省森林重点火险单位审批。
  13.集体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14.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15.对小微企业征收森林植物检疫费。
  16.对小微企业征收非法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补检费。
  17.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木材运输证核发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留市本级职权。
  3.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将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将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将农民自用材加工、在木材加工园区或木材交易市场从事木材加工和经营许可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7.将个人驯养、繁殖野生鸟类登记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8.将义务植树登记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9.将森林资源流转林权变更登记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0.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和调运检疫许可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留市本级职权。
  11.将邻省种子引种审批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2.将在森林公园内设立商业网点审批下放至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3.将核发《良种壮苗合格证》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4.将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优良树种子采集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5.将监督林木种子采收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6.将签订建设管护和养护协议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7.将代为补种树木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8.将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国家投资建设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林木种子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9.将收集林木种质资源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0.将组织抢救性收集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1.将紧急抢救采伐林木备案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2.将采伐环城森林公园内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审批下放至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3.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责令限期捕回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4.将森林林木采伐许可下放至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留市本级紧急抢救采伐林木备案、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审批、局属市直国有林场环城森林公园内森林和林木采伐许可职权。
  25.将森检员资格审批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6.将进出口省重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初审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7.将猎捕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8.将重点农业技术项目审批立项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9.将发布森林病虫害短、中、长期预报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0.将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1.将规定禁猎期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2.将设立种子经营分支机构备案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3.将发布森林火灾信息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4.将批准国有林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方案下放至两县、明山区、南芬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5.将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经济补偿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6.将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行为处理下放至县(区)、本溪高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7.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2.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
  3.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
  4.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5.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携带许可。
  6.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
  7.10万立方米以下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8.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9.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拟订我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规划、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木种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全市古树名木普查建档、保护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资源作业设计,负责全市重大林业征占用林地的设计;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工作;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县(区)林权登记等工作;依法审核、审批征用、占用林地项目,管理重点国有森林资源,承担重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四)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市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沼泽湿地的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类公益林与商品林的培育、利用和更新;组织制定封山育林、森林经营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事权范围内的森林采伐作业设计审核及审批;监督指导全市森林经营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经营工程项目的申报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林业站、联办林场、私营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我市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我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八)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山区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山区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山区综合开发的政策和实施规划;负责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林业产业政策和实施规划,引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林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九)编制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检查、验收、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的实施,提出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对林业资金的审计,检查监督全市林业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统计工作。
  (十)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与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本溪市林业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会务、信息、督查、信访、保卫、保密和建议提案办理、外事接待工作;承担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
  (二)造林绿化管理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植树造林方面的法规、规程;组织指导开展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工作;指导全市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及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组织指导三北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世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等重点工程建设;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森林经营管理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利用与更新;组织制定封山育林、森林经营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事权范围内的森林采伐作业设计审核及审批;监督指导全市森林经营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经营工程项目的申报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林业站、联办林场、私营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资源林政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指导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县(区)林权登记等工作;指导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权限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指导木材流通工作;负责林业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协调林业系统和其他部门之间的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林业案件的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听证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市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出口;承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有关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沼泽湿地的保护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实施工作。
  (六)林业产业发展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产业的方针、政策与法规;拟订山区开发和林业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组织实施林产品名牌发展战略;组织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林业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活动。
  (七)计财审计处。编制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检查、验收、审核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提出市级林业资金的预算建议,监督全市林业资金使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林业资金的审计;负责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统计资料收集整理、编报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八)人事科教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与队伍建设等工作;拟定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林业适用技术应用和科技成果推广;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本溪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职数1名)。
  机关工勤编制2名。
  五、派驻机构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核定用于纪检监察的行政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职数1名(副局级)、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正处级)。
  六、其他事项
  (一)市青山(森林资源)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数1名(正局级)。
  (二)市森林公安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青山保护公安局)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党政工作以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门管理为主;正县级规格;核定政法专项编制48名,工勤编制5名;核定局长职数1名(正县级),政委职数1名(正县级),副局长职数3名(副县级);内设5个职能科(室):办公室、法制科、防火科、治安科、市森林公安局刑警队(技术科),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所属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市森林公安局(本溪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本溪市青山保护公安局)主要职责:负责查处全市各类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及协调监督和查处全市重特大涉林刑事案件,维护林区治安秩序;负责全市涉林刑事、治安、行政、火灾等案件的现场勘查及专业技术核量工作;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的刑事、治安案件预审和审批、法制监督检查、信访案件受理查处;协调、指导、检查两县森林公安机关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机关警用枪支管理;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队伍和护林员队伍;协调、指导、检查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承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导、检查全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和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发布全市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组织指导全市封山禁牧工作。
  (三)与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局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相关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县(区)林权登记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相关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工作。
  (四)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局按分工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个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