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分工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5-31 | 成文日期: | 2016-05-3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6〕58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6〕5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优化经济发展
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26号)精神,做好2016年底省政府对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的各项迎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分工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我市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分工包括3个方面、22项具体内容,明确项目名称、具体内容、牵头部门、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详见附件)。
二、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5月底前)。按照安排部署,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好行政执法检查相关准备工作。
(二)自检自查阶段(2016年6—9月)。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要求,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自检自查,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建设。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10月底前)。市检查组将对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检查和评议结果报市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市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检查组,开展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负责检查事项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将结果于2016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加强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执法检查各项工作。县(区)政府要于2016年9月底前将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实施绩效考核。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载体,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评价指标,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评,加强监督考核。
附件:
本溪市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分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及责任主体 | 完成时限 |
1 | 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涉企执法行为 | 1.建立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市、县(区)政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依法确定的2016年收费项目清单。 | 市财政局 | 县(区)政府 | 2016年5月31日前 |
2.严格执行《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含涉企行政处罚案件)15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 市政府法制办 | 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及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6年6月30日前 | ||
3.各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行《本溪市行政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重大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前,须经处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在执法案卷中有内容体现。 | 市政府法制办 | 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及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6年6月30日前 | ||
4.2016年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由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政府网站或报纸等本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 市政府法制办 | 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 2016年5月31日前 | ||
5.省、市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检查后30日内将检查情况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 市政府法制办 | 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及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6年9月30日前 | ||
6.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行政执法,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年底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 市政府法制办 | 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及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6年9月30日前 | ||
7.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以及“双随机”抽查机制并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 市政府法制办 | 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及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6年6月30日前 | ||
8.市、县(区)政府要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 | 市政府法制办 | 县(区)政府 | 2016年5月31日前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及责任主体 | 完成时限 |
2 | 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 9.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并公告,建立本部门执法人员基础信息名库在网站公开。 | 市政府法制办 | 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及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6年7月31日前 |
10.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本单位执法人员学法培训计划,按照全市统一安排,积极参加2016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并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 市政府法制办 | 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及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6年5月31日前 | ||
1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范和运用,并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各类行政执法活动中有所体现,凡有公示、提示、说明、示范、告知等作用的,在相应场所应有实物证明便于查看。 | 市政府法制办 | 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及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6年7月31日前 | ||
1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并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案卷评查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 | 市政府法制办 | 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6年6月30日前 | ||
13.建立市、县(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推进市、县(区)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 | 市政府法制办 | 县(区)政府 | 2016年8月31日前 | ||
14.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公示等制度。 | 市政府法制办 | 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及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6年8月31日前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及责任主体 | 完成时限 |
3 | 推进便民利企措施,提高服务效能 | 1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便企服务承诺制、责任制,细化工作措施,制定便民利企具体措施,提高服务效能,并在机关门户网站、公共服务中心、网上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信息载体设立企业服务专栏。 | 市政府法制办 | 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及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6年8月31日前 |
16.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和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 市编委办 | 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及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6年6月30日前 | ||
17.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办理时限承诺、编制服务指南、审批受理单等制度。 |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 | 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6年9月30日前 | ||
18.严格执行《本溪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试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原则上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绘制流程图并制定保障实施的具体措施。 |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 | 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及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6年5月31日前 | ||
19.加强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具体监管措施。 | 市编委办 | 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及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6年7月31日前 | ||
20.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 市编委办 | 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及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6年9月30日前 | ||
21.市、县(区)政府要完善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机制,及时曝光政府和执法部门失信行为,建立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 市发展改革委 | 县(区)政府,市政府办公厅配合 | 2016年8月31日前 | ||
22.政务活动通过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开。 | 市政府办公厅 | 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及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16年9月30日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