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已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8-17 | 成文日期: | 2016-08-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6〕84号 | |
关键词: |
【已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6〕8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
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号)要求,确保2016年全面完成我市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根据省政府令第278号文件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县(区)级管理、建养管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落实县(区)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县(区)、乡(镇、街道)、村三级管理工作体系,强化各部门管理职能,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行机制、责任体系和管理模式,实现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
二、工作职责
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规划、建设、养护、路政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
(一)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相关制度。
(二)市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市农村公路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筹集市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将市补助的农村公路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下达市补助资金预算,并负责农村公路资金管理、使用及监督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管理工作。
三、管理运行机制
(一)规划与计划管理。农村公路规划与建设编制、报批按照辽政办发〔2016〕16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建设管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由县(区)政府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做好建设资金筹集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要以质量为中心,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养护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按县(区)、乡(镇、街道)、村分级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养护运行机制。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的专业化养护由县(区)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非专业化养护由乡(镇、街道)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同时,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绿化工作。
(四)路政管理。各县(区)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齐相应的人员、设备,同时接受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执法单位的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按照省政府令第278号文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五)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成立相应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工作。
(六)资金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由县(区)政府负责筹集,省、市财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要逐步建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筹措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同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要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以上规划与计划管理、建设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资金管理参照《本溪市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细则》(详见附件)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本溪市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二)完善配套体系。各县(区)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及考评体系;乡(镇、街道)要按照县(区)政府制定的农村公路管理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组建县、乡、村三级工作机构,完善配套体系,做好群众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三)提高争先意识。各县(区)要认真做好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争创全省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典型。要在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印发后,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实施细则,完成组织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努力实现创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示范市的工作目标。
附件:本溪市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7日
附件:
本溪市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我市辖区农村公路管养里程较少,较为分散,情况比较特殊,为确保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职责清晰、机构健全、运转高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划与计划管理
各县(区)农村公路规划与建设编制、报批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号)要求执行。
二、建设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由各县(区)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做好建设资金筹集和组织实施工作。两县辖区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由两县交通部门具体负责,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市辖区的县级公路建设管理暂时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由区政府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验收、考评,其所属的乡、村道路建设由各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养护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按县(区)、乡(镇、街道)、村分级管理。两县辖区的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的专业化养护由两县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市辖区的县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暂由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县(区)乡道、村道养护由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路政管理
两县路政管理工作由两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齐相应的人员、设备,同时接受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执法单位的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按照《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8号)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市辖区路政管理工作暂由市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要依法成立相关路政执法机构,同时接受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执法单位的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待各区按照《本溪市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成立路政执法机构后,移交相应工作。
五、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部门,配齐相应的人员、设备。特殊情况,个别县(区)暂无工作机构的,依法暂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单位履行监管职责。
各县(区)成立的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以及两县、市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成立的路政管理部门人员编制由市、县(区)编委办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审批,并依法理顺完善执法主体资格。
六、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
(一)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交通部门下达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省补助资金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分期或一次性下达。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省补助资金和本级筹集的农村公路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省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后,连同本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资金一并拨付至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农村公路专户。其中,市辖区县级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由省、市补助和区政府配套组成,省、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市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各区配套资金额度由区政府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16〕31号)执行,由各区交通运输部门按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上缴配套资金。
(二)其他渠道投入和筹集的资金要拨付至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农村公路专户。
(三)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编制年终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
七、实施步骤
今年我市要完成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计划分两个阶段实施。
(一)推进阶段(2016年5月至9月)。各县(区)要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结合省农村公路改革相关文件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和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有效开展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全面完成。
(二)总结阶段(2016年10月)。圆满完成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经验,形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