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11-11 | 成文日期: | 2016-11-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6〕114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6〕11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要立足当前、谋求长远、标本兼治,要统一认识、落实责任、细化任务,要周密准备、精确实施、确保稳定,必须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五大原则,统筹把握好“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网约车新业态和巡游车老业态、乘客与驾驶员和企业三者利益、政府治理与市场机制、改革发展与安全稳定”等五大关系,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两大作用,切实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有效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全面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错位发展、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要根据城市特点和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完善的动态监测和调控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积极推进绿色出租汽车行业建设,加快淘汰老旧出租汽车,引导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改革巡游车经营权制度
(一)严格执行经营权有期限和无偿使用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无偿使用,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使用,对于需要在经营期限内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管理规定。
(二)完善经营权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建立以服务质量、诚信等级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管理制度,实施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誉考核制度体系建设。对于新增经营权一般实行集约化经营,应当优先许可给服务质量好、诚信等级高的企业使用。对于经营权经营期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既有巡游车经营权属不清的,应通过司法渠道逐步予以理清。
四、健全巡游车利益分配制度
(一)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租汽车企业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法签订服务协议,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方权、责、利关系,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注册上岗制度。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应当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驾驶。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三)积极构建共赢经营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和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
五、理顺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
(一)规范巡游车运价管理。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应当综合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
(二)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运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六、推动巡游车行业转型升级
(一)推进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二)鼓励巡游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支持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三)注重巡游车服务品牌建设。鼓励经营者加强自有特色服务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持续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强化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切实增强对乘客需求结构变化的适应性与满足性。
七、规范网约车发展
(一)严格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资质管理。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企业注册地省级互联网管理、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手续和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受理机关办理的备案手续。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政府监管平台。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责任义务。
(二)严格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为初次登记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三年的7座以下本市牌照乘用车,其中:5座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1.8L或1.4T、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6T;新能源车辆续航能力不少于200公里。要优先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车辆通过公安机关的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本市居住证,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所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加强网约车运价管理。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四)切实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承运人主体责任。加强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强化网约车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有效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和运价,并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等行为。
八、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一)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法律属性。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符合要求的网络平台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因此,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用于上下班通勤或节假日返乡、旅游的合乘,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两次。
(二)完善私人小客车合乘发展政策。鼓励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要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权利和义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九、加强出租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一)加快编制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规划。相关部门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二)强化人流聚集场所基础条件建设。在车站、商场、医院、学校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能力建设
(一)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实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贯彻执行出租汽车服务标准,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同时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加大联合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公。加强政务公开,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依法查处不良信息、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健全完善法规体系。加快修改完善《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地方立法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发挥中介组织作用。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做好改革过程中政府和企业之间信息沟通、工作联动及协调服务等工作。应当建立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十一、加快智慧出租汽车行业建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等信息共享。鼓励巡游车提供电召服务,并推进电召平台与互联网召车平台融合。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评价系统,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服务品质不断提升。
十二、落实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责任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市、县政府是本地区出租汽车改革发展稳定等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基本原则,全面加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建立改革领导机制,紧密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建立起相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全力做好出租汽车改革发展稳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出租汽车改革涉及多个部门,特别是网约车管理属于跨界服务,涉及部门和领域多,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市直各部门工作责任详见附件)。
(三)落实出租汽车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管指导,督促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承担承运人在保障运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巡游出租汽车要适应市场变化,主动转型升级,最大限度降低“份子钱”,大力探索新的经营模式。网约车平台公司要遵守市场规则,主动规范经营行为,依法纳税,承担安全稳定管理职责。
十三、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推进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改革领导工作机制,强化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本溪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强化对改革工作的指导,扎实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各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改革政策培训,通过交流研讨和专家讲座等有效形式,认真逐条学习,准确把握好改革方向和基本原则,全面正确理解改革政策的内涵精髓,为严格执行改革政策奠定坚实工作基础。要加强正面宣传,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全面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及时澄清谬误、明辨是非。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排查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信息报送。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有关信息,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改革实施细则,及时上报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本溪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1日
附件:
本溪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景玉 副市长
副组长:马 刚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克伟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孙家春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成民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高 翔 市维稳办副主任
关绍凯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包维仕 市信访局副局长
杜 冰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赵 岗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卫传文 市公安局副局长
耿 伟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艳萍 市人社局副局长
关 群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副主任
邹 锋 市服务业委副主任
唐 云 市工商局副局长
林中虎 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志杰 市国税局副局长
刘 旭 市地税局副局长
白 露 市通信管理办主任
于 斌 市总工会农建工会主席
郭 俭 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张克伟(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出租汽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具体负责巡游车和网约车管理。
市委宣传部(网络舆情信息中心):负责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加强媒体管控,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新闻客户端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做好政策解读,正确传递改革声音;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网络舆论宣传和引导线上监管和处置以及网上有害信息发布查处,创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配合公安、通信等部门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市维稳办:负责组织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加大情报信息收集力度,加强部门协调会商研判,强化涉稳事件的提前预警,形成维稳工作合力;加强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开展专项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涉稳事件的发生;明确相关部门维稳工作重点,组织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各类重大事件。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加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变化的法制审核,为出租汽车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加快修改和完善《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市信访局:负责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做好出租汽车行业信访工作,疏导化解矛盾;高度关注越级访、群体访,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引导信访人逐级走访,依法依规反映诉求。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线上服务动态监管;落实好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加强新能源出租汽车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信用办):负责做好巡游车运价管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运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租汽车违法违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各方合法权益;监督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组织有关部门征集和整合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信用信息,并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同时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市公安局:依法组织开展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安全监管,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备案工作,做好线上安全管理能力审核认定;做好网约车的变更登记;组织做好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准驾车型、驾驶年龄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酒后驾驶、吸毒、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是否存在记满12分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审查工作;配合市服务业委、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制定全市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治安防护,深入了解掌握、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和动态,注重会商研判,加大对出租汽车行业重点人员和群体的稳控力度,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督促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依法查处未落实相关法定安全责任的网约车平台和利用网约车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强化自律,严格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选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安全守法的驾驶员,监督从业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实施网约车等级管理制度,严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出租汽车动态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资金保障。
市人社局: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督促出租汽车企业改善从业人员待遇和保障水平;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发展规划;配合做好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出租汽车候客区域划定工作。
市服务业委:负责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根据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依法组织做好外商投资管理服务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履行“双告知”责任,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省政府公布的《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将交通部门需要审批的出租汽车客运事项告知申请人,同时将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供交通部门查询下载认领;加大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合同、承包合同和信用的监管力度,做好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的年报公示相关工作;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必要的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工作,将违法、违规以及失信行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做好网约车领域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出租汽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加强出租汽车计价器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加强计量器强制检定,保证计价准确,严厉打击计价器作弊的计量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查处计程计时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管理,支持网约车平台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市总工会:配合出租汽车行业工会,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分配利益,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市通信管理办:配合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网信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工作,认真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提升行业自律意识,指导网约车平台强化网络和系统安全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依法处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置网约车平台有害信息,维护网络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根据相关职责,负责对网约车平台的电子支付情况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