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3-27 成文日期: 2017-03-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7〕19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7 14:30:12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1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
  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7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扶贫办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市残联  市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到2020年全市国家扶贫标准下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重大战略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对象、标准、管理衔接为重点,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扶尽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帮助其脱贫增收;坚持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坚持动态管理,健全低保和扶贫对象准入和退出标准、程序、核查方法,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坚持信息共享,建立跨部门沟通机制,及时共享农村低保、扶贫开发及其相关信息。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纳入低保范围,按规定发低保金,对其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对象给予分类施保。(牵头单位: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牵头单位:各县区;配合单位:市扶贫办、市民政局)
  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牵头单位:各县区;配合单位:市民政局、扶贫办)
  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财政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牵头单位:各县区;配合单位:市扶贫办、市财政局)
  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并按规定发放补贴金。(责任单位:各县区)
  (二)加强对象衔接。各县(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认定指标体系,逐步建立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刚性支出因素的综合指标体系,科学认定农村低保家庭。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要率先开展试点工作。(责任单位:两县政府)在综合两县试点做法基础上,制定相关指导意见。(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统计局、市农委、市残联)
  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范围、核算内容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根据其就业方式,合理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乡(镇、街道)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统一受理、统一核查、统一评议、统一公示机制。(牵头单位:各县区;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
  完善农村低保渐退制度,农村低保家庭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脱贫的,视其脱贫稳定情况,继续给予不超过1年的低保救助。(责任单位:各县区)
  (三)加强标准衔接。加大低保标准调整统筹力度,确保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统计局)
  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科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标准每年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国家的增长幅度,始终保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动态变化后的国家扶贫标准。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适时启动价格临时补贴,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四)加强管理衔接。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乡(镇、街道)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区分对象类别,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动态核查,并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区)加强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新申办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要全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已经在册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核。(牵头单位:各县区;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两个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沟通。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完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各县区)
  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方式、程序。乡(镇、街道)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重要性、紧迫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依托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参加的综合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民政、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确保衔接工作落到实处。2017年5月底前,各县(区)民政局、扶贫办要将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区)
  (二)加强协调配合,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委要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管理规范;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进行工作会商,协同推进衔接工作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各县区)
  (三)做好基础工作,摸清人员底数。2017年5月底前,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在2016年市民政局、市扶贫办联合开展的“百日核查行动”基础上,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规范以上人员档案管理,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统计表样附后),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各县区)
  (四)抓住重点难点,全面科学认定。农村低保家庭认定、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是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的重点难点,本方案下发后,本溪满族自治县和桓仁满族自治县要立即先行试点,加强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的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责任单位:两县政府)要重点尝试解决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1.乡(镇、街道)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统一受理、统一核查、统一评议、统一公示机制。
  2.探索农村低保家庭认定指标体系,科学认定农村低保家庭。
  3.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范围、核算内容和计算方法。
  市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在综合两个试点县做法的基础上,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制定相关指导意见。(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统计局、市农委、市残联)
  (五)遵循先易后难,分期分批实施。本方案中政策衔接部分,生活救助和扶贫政策要立即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各县区;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本方案中政策衔接部分,要按照《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本民发〔2012〕42号)中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标准,对贫困人口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并全额资助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筹集。(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各县区)本方案中标准衔接部分,要在2017年7月1日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予以考虑。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要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10号)规定随时开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本方案中对象衔接和管理衔接部分,要于2018年5月1日前制定市级指导意见。(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统计局、市农委、市残联)
  (六)提高工作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区)要继续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按照乡(镇)不少于2人、街道办事处不少于4人配齐配强最低生活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相对固定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要创新工作思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变“花钱养人”为“花钱养事”,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要充分发挥驻村扶贫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要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
  (七)强化监督问责。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作为评价低保工作和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因素。加大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工作约束力和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各县区)
  


建档立卡户和农村低保对象情况对比表

                                                                                                                                          年      月


县(区)建档立卡
户数

建档立卡
人数

农村低保实有建档立卡未纳入低保农村低保未纳入建档立卡户
其中
低保户数
其中
低保人数
户数人数户数人数户数人数

12345678910
本溪县









桓仁县









平山区









明山区









溪湖区









南芬区









高新区









总计










说明:1、表中列7=列1-列2;列8=列3-列4;列9=列5-列2;列10=列6-列4。

      2、请各县区于2017年5月开始,每月底前统计此数据并报市民政局、市扶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