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已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4-20 | 成文日期: | 2017-04-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7〕30号 | |
关键词: |
【已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3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0日
本溪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参照《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市属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对企业监督工作需要设置国有企业监事会。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对市政府负责,代表市政府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市国资委是监事会的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协调监事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及组成人员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后,由市国资委履行委派程序。
第六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八)市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筹资、融资、投资和每年财务预算、决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动,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分立、合并、解散、清算,企业及其所属重要部门、重要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人事变动等事项的会议。
第十条 企业要定期、如实地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一条 市工商、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及行业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政府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三条 检查报告由监事会集体讨论,监事会主席签署意见后,经市国资委报市政府。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专项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根据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或要求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费用由企业承担;可以调阅参与企业评估、审计事项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市审计机关对企业进行审计;涉及违法违纪的重大案件,建议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每半年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报告。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由市国资委统一列支。
第十八条 监事会由专职监事、兼职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主席为专职人员,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命,由科级以上国家公务员担任。
由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市有关部门选派的监事由部门推荐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企业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企业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人员参与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企业规模较小可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有控股企业根据企业章程,由市国资委向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委派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人选。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全体监事选举产生(需过半数)。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办事公道;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市国资委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按照监事会工作安排,检查企业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监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建议监事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股东书面请求,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议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代表市国资委发表意见,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七)在董事会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责时,建议监事会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八)建议监事会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兼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各县(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本政发〔200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