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本溪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8-21 | 成文日期: | 2018-08-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8〕59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本溪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8〕5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
本溪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31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依据《本溪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结合县(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机构职责情况,发布县(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溪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县(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在本地区、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凡未纳入《本溪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县(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三、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本溪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县(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程序更新发布。
四、依照相应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五、除经批准同意的外,各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17〕25号)中有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内容同时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