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溪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关范围和政策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9-26 成文日期: 2018-09-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8〕78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溪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关范围和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6 00:00:00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8〕7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本溪市推进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关范围和政策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个转企”工作深入开展,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1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中的实施范围和保障措施调整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一)按照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重点列为转型为企业的对象。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30万元以上的;
  2.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从业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
  3.批发业:从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的;
  4.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的行业:从业人员达到8人以上的。
  (二)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从事印刷、危险化学品(含生产、运输、销售)、歌舞厅、机动车修理、洗浴(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健身(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美容美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
  (三)从事加盟连锁经营或2家以上具有连锁性质门店的个体工商户。
  (四)自主申请转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不受行业限制。
  (五)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如互联网上网服务、典当、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开发、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品牌汽车经销、出入境中介服务、境外就业中介、旅行社、劳务派遣、成品油经营、物业管理、拍卖行、保安服务、出版业、银行、保险及代理、邮政快递等,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七)拥有商标、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
  二、扶持政策
  (一)“个转企”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20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无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中关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个转企”后成为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有关规定的,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个转企”后安置残疾人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四个标准的,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企业所得税在按照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残联)
  (七)对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变更过户以及自然人(包括非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不动产“个转企”后投资入股并属于小微企业的,国土资源部门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八)市财政设立“个转企”工作专项资金,每“个转企”一户,拨付200元工作经费,用于支持和鼓励“个转企”工作有效开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九)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要在本地区服务业、工业等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本地区“个转企”专项引导扶持资金,解决“个转企”所增加的建账、配备计算机、培训等相关费用,切实减轻转型企业发展初期的成本负担,并制定相应配套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十)对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时间超过1年,且转企后存续超过6个月以上的,由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区)给予每户2000元资金支持;对由个体工商户转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法人企业的,由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区)给予每户3000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十一)自转企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转企”后,即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十二)“个转企”类企业所需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自转型之日起,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的,企业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三)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金融服务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贷款利率定价上给予一定优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三、便利化服务
  (一)便捷准入。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开辟“绿色通道”,由专人负责开展“个转企”工作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主动提供登记指南、登记表格,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申请人办理银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手续提供证明。(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二)简化工商登记程序。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按照“一销一立”程序办理,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原因为转企,同时申请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并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有关规定,赋予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在核发转型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作为企业申请优惠政策及办理其他手续的依据。(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三)保留名称、沿用前置审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名称(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对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转型企业,转型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只要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可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中,企业名称无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化的,申请人可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四)免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且企业投资人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致的,不需重新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只要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登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五)认可荣誉称号。“个转企”后,转企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六)加强部门联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后,工商、税务、质监、社保、统计等部门实行“多证合一、一证一码”。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车辆管理等部门在办理土地、房产、车辆等权属变更(过户)手续时,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和各商业银行凭《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对“个转企”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审批,采用便捷方法办理开户或账户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质监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4〕45号)继续有效,涉及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为企业的实施范围和扶持政策以本通知为准。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委各部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国家和省机关驻市直属机构,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共印260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