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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已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8-12-05 成文日期: 2018-12-05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18〕86号
关键词:

【已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05 11:59:07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8〕8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本溪市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着眼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广大老年群体多样化的照顾服务需求,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扩大照顾服务范围,让全市老年人享受更多优质、便捷、公平、安全的优先优惠服务,不断提升全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照顾服务养老体系;培育以政府为主导、规划为基础、社会力量和全民积极参与的老年人照顾服务市场体系。重点保障特困、高龄、失能、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老年福利政策

  全面落实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全面落实农村老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关爱和帮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市老龄办,各县区等)

  (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养老机构标准,享受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和水电气热收费等优惠政策。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优惠服务。大力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并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将养老服务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本溪供电公司,各县区等)

  (三)拓展基本公共养老服务范围

  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在户口迁移、居住证办理、医保结算等方面给予便利。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和各项优惠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各县区等)

  (四)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制定和完善老年宜居社区规范标准

  对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服务场所,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楼梯和电梯候梯厅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按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等,使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能够在社区得到满足。(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区等)

  (五)深入开展“敬老月”系列活动

  要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政策法规。定期评选敬老爱老先进典型,营造孝老爱亲的良好氛围。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扎实开展老年人维权优待活动,提高老年人防范意识,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司法局,各县区等)

  (六)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机构应对其提供优惠或免费服务。扩大法律援助服务范围,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门槛,把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高龄、失能、半失能、空巢、失独、低保、特困及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法律援助要求。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应当提供帮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区等)

  (七)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

  免费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老年证》和《老年优待证》。老年人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我市公园、旅游景点和历史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60-69周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倡导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依法对参保老年人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优惠,各级政府应按规定为城乡分散救助供养特困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农村可以将未承包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市文化广电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各县区等)

  (八)支持城市交通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和便利服务

  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等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在公共交通等候区设立老年人旅客专门区域或专座,设置醒目服务标志,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老年人候乘提供便利服务。同时,加强道路客运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升服务意识,为老年人在安排座位、安全保障、配备出行辅具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公路、铁路等公共交通工具为老年人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等便利服务,确保老年人便利出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残联等)

  (九)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为辖区内老年人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康复护理、健康教育等健康管理服务。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为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就医服务绿色通道,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

  (十)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服务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等)

  (十一)推动医养深度融合

  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需求和能力,选择与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或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可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老龄办等)

  (十二)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积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切实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权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十三)推进医疗保险结算制度改革

  巩固完善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本实现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十四)鼓励支持家庭照顾老年人

  要制定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等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的责任。鼓励和支持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为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老年身心健康和日常照料等专项培训,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十五)促进老年人“老有所为”

  探索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积极营造“老有所为”的社会环境。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作用,鼓励支持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发挥余热,广泛参与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纠纷调解、邻里互助等志愿服务和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创造条件,建立老年人人才供求信息库。(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区等)

  (十六)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整合老年教育资源,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建设,把老年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鼓励在乡(镇、街道)单独举办或依托市、县(区)老年大学,设置老年大学或教学点,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学费,满足更多老年人学习愿望和受教育权益。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为老年人学习提供场所和资源。社会教育机构要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区等)

  (十七)积极组织开展科学、健康、形式多样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推进各级各类老年活动中心转型升级

  各类公共场所应当依法对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因地制宜配备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作用,加大对老年协会建设的扶持力度,对创建达标的老年协会给予一定资金资助,为老年协会发展创造条件,逐步形成并完善老年人文化体育组织网络。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等)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责任,把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内容。市政府成立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责任单位相关领导担任,负责全市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分析照顾服务项目的新形势和新情况,确保思想认识到位、政策衔接到位、推进力度到位、全面落实到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老龄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建立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健全保障机制

  各县(区)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择优选取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营造浓厚氛围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职责,结合我市“敬老文明号”创建、“敬老月”系列活动、“银龄行动”和“服务夕阳法援护航”等工作,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要积极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通过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形式,确保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质量。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照顾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并妥善解决。要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督促整改落实,保障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