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规范涉企行政处罚审查工作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4-26 | 成文日期: | 2019-04-2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9〕15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规范涉企行政处罚审查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19〕1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修订规范涉企行政处罚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54号)中的“不允许相关部门、单位随意处罚企业,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提前报送市优化营商环境管理部门,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修改为“不允许相关部门、单位随意处罚企业,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报送市营商环境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备案”。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