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mzf-2020-00113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 成文日期: | 2020-11-0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20〕34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0〕3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9号)精神,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普查,摸清我市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能力,客观认识本县(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各级政府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提升综合应急能力。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市、县(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普查覆盖各县(区)和乡镇(街道)。
根据我市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为普查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建立各级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普查人员和队伍,开展普查培训。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调查、评估与区划阶段,完成全市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协同任务重、工作难度大。普查工作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多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查总体方案,做好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分析,充分利用专业第三方力量和现有信息资源,建设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基础数据库,形成全市普查系列成果。
县(区)政府要按照市普查总体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普查实施方案,充分整合现有资源,配强人员队伍,做好本县(区)普查各项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经费以地方财政保障为主,各级政府要确保经费按时落实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填报普查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公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开展普查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