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名称: 【已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5-31 成文日期: 2021-05-31
废止日期: 2022-06-30 文 号: 本政办发〔2021〕19号
关键词:

【已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31 13:09:12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1〕1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

  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

  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由665元提高到695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由5400元提高到5832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城乡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按照《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本民发〔2020〕59号)有关规定同步调整。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人每月由998元提高到1037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人每月由810元提高到856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每人每月由1985元提高到2085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798元提高到1924元。就学未就业的成年孤儿,在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基础上再增加的保障金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20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 580 元、543元、503元、465 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24元、584元、541元、500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从2021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是今年我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民生实事。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市政府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动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提标的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信息核对,实现精准救助。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救助。巩固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做好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脱贫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管理,有序实施。一是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现有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及时调整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救助金额。重新核定后,低保金额(不含分类施保金额,下同)低于原低保金额的按原低保金额给予保障,低保金额高于原低保金额的按新核定低保金额给予保障。2021年3月1日前按零工收入标准审核确认的低保家庭,其实际人口、收入、财产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其救助水平。原本煤户、铜锌矿救助对象,按每人提高30元计算救助金额。二是做好新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核确认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均要按照新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计算保障金,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三是2021年7月底前,对现有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救助对象重新进行数据统计和低保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并及时更新数据。四是由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省直驻溪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五是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区)民政部门按时间节点要求,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将对各县(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报市政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